
随着西安市疫情防控总体形态不断向好,已有多个区发布了《关于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为安全有序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提供了依据。
一、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疫情防控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企业复工复产的大前提。西安市各区在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时,都强调了要落实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主体责任,企业在经审批后逐步复工复产。以高新区为例,依据高新区发布的《西安市高新区关于做好复工(复产)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在复工复产前,企业应严格落实工作场所消杀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排查措施,严格落实全体员工健康状况的摸排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主体责任,安全平稳、审慎有序推荐复工(复产)工作。目前,各区的复工复产是经企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具体可复工复产的企业范围、审批所需资料和审批流程均应按照政策执行。
企业作为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一环,应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严格制定并执行防疫规范文件,为安全复工复产提供条件,避免因复工复产出现疫情反复,也有效降低发生因员工瞒报、漏报等意外情况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二、企业复工复产的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这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企业复工复产后,应当及时、全面梳理企业的劳动合同情况,避免因劳动合同出现问题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在梳理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重点问题:
(一)“新人”劳动合同管理
“新人”是指在疫情发生前已由企业录用且送达了录用通知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已入职尚在试用期的员工。
针对单位已通知录用但尚未入职的人员虽然双方的关系尚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仍不建议企业以疫情影响为由取消录用,否则可能存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也不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形象。如公司确有困难按原条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公司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条件后签订劳动合同。
针对尚在试用期的员工,如果因疫情原因,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导致用人单位无法进行试用期考核的,用人单位想延长试用期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变更,并由双方书面确认后执行,但试用期的期限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期限。
(二)续签劳动合同管理
在疫情期间,如有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合同期满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疫情期间,企业应当及时就合同是否续签、续签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等情况通知到员工本人。在复工复产后,企业应及时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三)电子劳动合同
在2020年疫情发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21年7月发布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对电子合同订立的签订的平台、流程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电子劳动合同解决了疫情期间不能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但企业也应当认识到电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电子版”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复工复产后薪酬管理
(一)“特殊员工”的薪酬管理
对于感染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隔离期结束,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需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到岗的员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意见》,企业如果安排员工居家正常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如工资构成中含有交通、伙食补贴的,可酌情不予发放;如果不具备居家办公的条件,则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和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照法律和规章支付劳动报酬。
(二)经营困难企业的薪酬管理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需调整员工薪酬或延迟发放薪酬的,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切不可单方决定并执行,而是应当在依法调整或延迟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意见》明确鼓励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薪酬调整等事宜来稳定工作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薪酬调整是对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执行。因此,企业如要进行薪酬调整,需要员工书面确认。在未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径行调整,则可能产生劳动争议,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受疫情影响,确需延期支付的,企业应当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具体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再延期支付,此时还应当注意可延期的具体期限,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30日内支付工资。
四、企业复工复产后劳动关系的解除
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之外,还需要应对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复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意见》指出,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意见》强调了企业要给员工做好宣讲和劝导工作,在劝导无效和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时依法处理。企业应当向劳动者书面送达《返岗通知书》,保留劝导和宣讲的过程中沟通协调的证据,并按照企业的建立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告知拒不返岗的后果。员工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到岗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性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意见》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百分之十以上的人员的,企业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还应当注意应优先留用的人员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
疫情期间,各类企业普遍开工不足,存在连续长时间的停工停产的情况,各级政府出台了多项举措推动复工复产,通过强化产业扶持、扩大有效投资、加大现有惠企政策兑现,简化审批手续等,支持企业稳定生产。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也应积极发挥自身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和广大职工一起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 实习律师杨行森、肖萌娜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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