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9月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布《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全国有676个县(市、区)被列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消息发布后,各大券商均给出了自己对于光伏屋顶空间的测算数据,东吴证券研报指出,在假设全国均为试点的情况下,全国合计总空间超600GW;天风证券测算我国潜在装机规模为245 GW,以5.5元/w价格计算,市场空间将达1.3万亿元;长江证券则按照15%市场渗透率,计算出总发电功率为7.1亿KW,对应的市场规模达3.9万亿元,市场空间相当可观[1]。
为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地降低、避免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开发和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各类法律合规风险,我们梳理了电站开发建设的主要法律文件及开发建设流程,并以清单形式展现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屋顶、项目开发建设的尽职调查及EMC合同审查要点,供大家研究交流。
一、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概述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
三、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流程
四、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目标项目尽职调查要点
五、结语
一、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概述
(一)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定义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是指安装在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光伏电站是相对于集中式光伏电站而言的分类,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为“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屋顶分布式电站属于分布式电站按建设位置分类的一种,目前并无更详细的法律上的定义与分类。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二)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并网模式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以下简称“3044号文”),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任一并网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是指所发电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产生的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系统消纳的并网模式;“全额上网”模式,即指光伏电站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后全部并入国家电网的并网模式。
并网模式一般由项目方自行选定,且并非一经选定就不得更换。根据3044号文规定,已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或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另根据国家能源局官网于2021年7月9日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可由全额上网转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问题的答复,国家鼓励并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电网,支持由“全额上网”转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2]。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各地政策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可能存在例如投资方投资第三方园区内企业建设屋顶光伏并约定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被电网企业要求必须“全额上网”的情形[3]。因此,在进行并网模式选择前应进一步与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确认。
(三)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模式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并网模式直接决定项目的开发模式。对于“全额上网”的电站项目,因电站所发电量全部并入国家电网,因此,投资方与屋顶业主间是单纯的租赁关系,双方签署《屋顶租赁及使用合同》,约定屋顶租期、租金、屋顶使用及维修等,投资方自行完成电站建设,所发电量全部并入国家电网。而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项目,电站投资者通常与屋顶业主签署《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暨屋顶租赁与使用协议》(以下简称“EMC合同”)。EMC合同具有合同能源管理与屋顶租赁的双重属性,业主不仅仅是屋顶出租方,也是光伏电站的用电企业(业主将屋顶出租给第三方的除外)。EMC合同中往往在对屋顶租赁有关的期限、租金等进行约定的同时,还会对业主用电的电价(如给予业主一定的电价优惠用以抵充屋顶租金)、项目的开发建设等进行约定。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
(一)
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主要涉及的法规清单
生效日期 | 法律名称 | 文号 | 发文单位 |
2013. 08.29 |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能新能〔2013〕329号 | |
2013. 11.18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能新能〔2013〕433号 | 国家能源局 |
2014. 10.09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能新能〔2014〕445号 | 国家能源局 |
2014. 10.28 |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 国能新能〔2014〕477号 | 国家能源局 |
2014. 12.31 | 《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14〕2999号 | 国家发改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2016. 01.0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15〕3044号 | 国家发改委 |
2016. 05.30 |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2017. 07.19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 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 国家能源局 |
2018. 06.01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 国家发改委 |
2018. 06.06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 国家发改委 |
2021. 08.0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21〕833号 | 国家发改委 |
(二)
开发建设各阶段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各项规定散见于上述相关主要法律文件中,为便于查看,我们按照建设规模、项目备案、上网模式、电网接入、项目建设及电价补贴几个类别,摘要了各规定的主要内容。
分类 | 法律名称 | 主要内容 |
建设规模 |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 - 规定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
项目备案 |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规定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简化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 |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 | - 规定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 - 规定制止光伏电站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 | |
上网模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 - 规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及相互转化等。 |
电网接入 |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规定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
《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 - 规定电网接入意见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规定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等。 | |
项目建设并网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 - 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 - 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 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 - 规定对屋顶光伏以及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就近消纳的2万千瓦以下光伏电站等分布式项目,市场主体在符合技术条件和市场规则的情况下自主建设。 | |
项目并网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规定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规定电网企业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 |
电价补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规定自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
三、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流程
通常而言,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主要包括开发前准备、投资备案、施工建设及并网投产四个阶段。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流程相对简单,但整体也需要经过这四个阶段。
(一)
开发前准备
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前准备通常包括选址规划、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调研等工作。与其他的光伏电站项目相比,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因建设在屋顶,用地选址的侧重点不在于用地合规,而是在租赁屋顶的合规性层面,租赁屋顶在光伏电站周期内的稳定性是投资者最需要关注的风险。有关屋顶租赁的合规性审查,将在本文第四部分以清单形式列明。
(二)
投资备案
光伏电站项目自2013年8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起正式进入备案管理阶段。2013年11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属于备案管理项目,并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定简化项目备案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则由项目方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向当地主管能源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文件。目前,大部分省份已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市或县一级,但具体备案级别仍应当关注项目所在地对光伏项目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并且规定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三)
施工建设
电力、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因此,光伏电站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注意额度是否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情形 |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 |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光伏电站建设应当在备案后2年内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基本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否则可能面临备案机关的处罚。
(四)
并网验收
与一般的建设项目相比,光伏电站的项目的验收多了一步并网验收。电站建设完成后,需由项目方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完成并网调试和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目标项目尽职调查要点
实务中,无论是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还是收购已建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者最需要关注的风险都主要集中在项目安全运行、分布式电力交易、屋顶产权稳定性以及能源合同管理协议四个方面。因此,在对目标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我们需要重点围绕这四个方面进行。本文试以清单的形式,重点介绍屋顶尽职调查、项目开发建设尽职调查以及EMC合同审查要点。
(一)
屋顶尽职调查要点
租赁屋顶在光伏电站生命周期内的稳定性是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运营的最基本诉求。结合实践中屋顶租赁的常发纠纷,投资方在对屋顶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重点关注如下要点:
关注项目 | 尽职调查要点 |
屋顶权属 | - 要求出租方提供屋顶的权属证书原件,核查出租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或取得产权人授权(需提供书面授权书) - 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查屋顶对应房屋是否存在在先抵押、查封情形(存在在先查封不建议租赁;存在在先抵押的需根据抵押权人的出售意向、租金上涨等情况考虑是否租赁) - 出租人为村委会的,村委会是否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 - 住宅楼、大型市场等建筑物的屋顶,租赁是否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
建设手续 | - 屋顶对应建筑物是否属于临时建筑 - 屋顶对应建筑物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 |
房屋拆迁规划 | - 屋顶对应建筑物所在区域在电站运营周期内是否有拆迁规划 |
屋顶业主资信 | - 是否存在拖欠电费情形 - 是否存在正在履行的大额诉讼、执行案件 - 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屋顶业主用电能力 |
租赁合同备案 | - 屋顶租赁合同是否已备案 |
(二)
项目开发建设尽职调查要点
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的尽职调查,需要关注项目备案情况、电网接入意见的取得,对已建成电站而言,还需要关注建设内容与备案情况的一致性等。
审核项目 | 尽职调查要点 |
项目备案 | - 是否取得项目备案文件 - 关注备案的时间 |
接入意见 | - 是否取得当地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 |
开发建设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类,且是否履行招标程序 - 建设单位资质是否合规 - 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 - 是否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是否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如未开工,是否办理了延期手续 - 备案文件与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是否相符,如不符,是否办理变更备案 |
并网验收 | - 是否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 是否取得并网验收意见(核查并网验收意见时间、并网的装机容量) |
其他 | - 当地市场化交易政策 - 项目公司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和设备款 |
(三)
EMC合同审查要点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通常由项目方与屋顶业主签署EMC合同。所谓EMC合同,其本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具体到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由屋顶方优先使用,项目方给屋顶方电价折扣,屋顶方电费则可用来折抵项目方的屋顶租赁费,可谓一举两得。因此,EMC合同兼具屋顶租赁、项目施工以及能源分享多重性质。而也正是如此,导致EMC合同内容较多,在签署时不仅要审查租赁、电价厘定、项目建设等条款的合理性,还需审查各条款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审核项目 | 合同审核要点(投资方角度) |
合同主体 | - 屋顶方是否为屋顶业主或取得业主书面授权 |
合同期限 | - 租赁期限(应不超过20年的法律上限,通常约定为20年期满后续签5年或同时签署一份20年的合同一份5年的合同,在5年的合同中约定前一份合同到期后自动生效(但仍存在一定风险)) - 节能效益分享期(通常与租赁期限保持一致) - 各期限是否存在矛盾 |
并网模式变更 |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的极端情形 |
电价及 电费结算 | - 节能电价(通常约定峰谷平电价在国网含税(工业用电)电价基础上折扣、随国家电价涨幅而上涨;用电折扣一刀切或根据消纳比浮动调整) - 明确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 |
屋顶租赁 | - 租赁面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光伏区域实际需求面积/房产证面积) - 租金起付日(固定日期/符合施工动工条件之日) - 屋顶租金(通常约定以节能收益方式补偿) - 临时用水用电费用的计算 - 屋顶大修责任承担主体、因屋顶大修导致光伏电站运营受影响的责任承担 - 政府征收通知及拆迁款补偿条款(需规定发生征收时出租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停产停业补偿在双方间的分配原则等) - 房屋产权变动导致的租金上涨损失、拆除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等 - 出租方保证屋顶质量 - 出租方提供注册地址 |
项目建设 | - 出租方为项目建设及实施提供便利 - 项目验收程序及标准 - 出租方项目验收协助义务 |
项目建设 | - 出租方为项目建设及实施提供便利 - 项目验收程序及标准 - 出租方项目验收协助义务 |
电站归属 | - 合同解除、合同到期后光伏组件设备及电站所有权归属于投资方 |
违约责任 | - 屋顶方拖欠电费 - 屋顶方在租期(电站运营期)内不能保证屋顶稳定性(如电站被拆除、屋顶业主回购电站(逃生通道)等情形) - 屋顶方在租期(电站运营期)内解除合同 - 其他可能导致电站被拆除的情形 |
争议解决 | - 诉讼或仲裁,诉讼按项目建设地专属管辖 |
其他 | - 国补、市补、碳排放优先归投资方 - 是否有保发电量条款 - 是否指定施工方供应商 |
五、结语
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的开发建设,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能源转型、削减电力尖峰负荷、保障电力供应、促进绿色电力消费。虽然整县推进模式下,项目投资方能够获得政府方的多方支持,但由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备案、接入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全流程中,会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项目建设中种种潜在的风险不可忽视。建议投资方在推进屋顶光伏电站建设或收并购项目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审核项目中各项法律合同,降低法律风险。
[1]每日财报,《光伏屋顶,又一个万亿赛道》,2021年7月12日,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1704103183/65928d0f02002dkdk
[2]国家能源局,《关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否向该屋顶产权方供电问题》,2021年6月22日,http://www.nea.gov.cn/2021-06/22/c_1310021073.htm
[3]国家能源局,《关于第三方投资园区屋顶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事宜的咨询》,2021年12月7日,http://www.nea.gov.cn/2021-12/07/c_13103568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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