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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注册观法丨健身操怎么跳?怎么播?怎么教?——刘畊宏现象引发的法律合规思考(下)
作者:余恺 刘迪琨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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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文对健身操“怎么跳”、健身操视频内容“怎么播”的讨论,下文将继续对健身教练“如何教学与培训”进行讨论。


三、怎么教——健身教练教学与培训问题


(一)与受训教练的关系


3.1

注意对培训课程的保密


健身课程的销售是健身机构创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特定的健身动作编排,包括“如何搭配每个动作执行时的背景音乐”“教练如何把控跳操过程中的节奏点”等细节,均构成健身课程教学的核心要素。随着“毽子操”概念的爆火, 围绕着“如何教学毽子操”将会设计出不同培训课程。该等课程开发设计完成后,可被用于对其他健身教练的培训。因此,该等课程可能构成课程开发者或者健身机构的商业秘密。为保护自身对课程开发设计的投入,课程开发者向其他健身教练提供课程培训前,需注意与其他受训教练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


“芊菊(上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甫儿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 [1],原告开设了BungeeWorkout健身培训课程,被告支付了15,000元费用参与了培训,且双方签订了《BungeeWorkout健身培训课程保密协议书》,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BungeeWorkout课程实施方案、课程内容等。具体指BungeeWorkout健身的初级和高级动作要领、教学技巧”。被告在原告处结束培训后数天,即利用个人经营的瑜伽馆开设“魔力带课程”,课程中使用了多个与原告课程所授一致的动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经营的“魔力带课程”使用了涉案BungeeWorkout课程教授的十六组动作,亦使用了相应的教学方法,违反了涉案协议约定。最终,被告被判处停止使用BungeeWorkout课程内容,以及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2

注意对人员流动的把控


健身行业当中,教练还可被进一步细分为巡场教练、团课教练以及私人教练等“类别”。对于健身机构而言,教练水平是其持续有效经营的核心因素,因此不少健身机构选择与教练签署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关系管理教练,同时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法律文件的签署并不当然意味着健身机构可限制教练的工作流动。如果健身机构未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教练一方支付补偿金,则健身教练的自由流动行为不能认为是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


“快快乐动(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友加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法院认为,健身教练工资不稳定、低,且存在可以在几个门店之间代课的行业惯例,健身行业教练流动频繁,跳槽率高,门店之间激烈竞争属于行业正常现象。如果健身机构本身未能证明履行了竞业限制支付补偿金,则竞业限制协议能否规制员工跳槽效力存疑。劳动者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作为健身教练,案涉人员在原告工作过程中通过学习、培训、实践等方式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是其自身能力积累的体现,属于员工内化的人格组成部分。因此,案涉人员从原告离职并跳槽到被告健身门店,运用自己在原告学习到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存在竞争关系的被告服务是其权利和自由,案涉人员在现公司提供健身服务的正常工作行为符合行业要求。


因此,如离职后教练未使用前东家的商业秘密在其他类似公司进行使用,或者前东家与离职后教练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实质未生效的,则前东家不能简单地认为已经习得“毽子操”培训课程的教练的离职或跳操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要求离职或跳槽教练承担赔偿责任。 


(二)与消费者的关系


3.3

注意对安全风险的提示


日前,网络曾出现“跳毽子操跟腱断裂”的报道,由此带来“健身操教练是否需对观众‘跟练’时受伤承担责任”的讨论。在当下爆火的“云健身”场景下,教练是否需对学员受伤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首先,需要区分该教练提供的是“无偿的对自己健身操跳操过程的简单记录”,还是“通过健身跳操获得包括用户打赏、用户用于跳操课程购买的付费、推广赞助等收入”。如已收取观众的“健身操课程带教费用”并约定向付费观众提供带教服务,此等情况下教练将承担更高的风险提示义务。再者,由于当下互联网平台多数具有“打赏”的功能,因此即便是可以在互联网平台免费观看的视频内容,仍建议教练在进行健身跳操之前向观众提示操作要领、注意事项等有助于避免运动受伤风险的内容。

3.4

注意对专业资质的宣传


“刘畊宏现象”引发了人们对健身的关注,除了现阶段火爆的线上健身,后续线下到实体店健身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网络上关于健身的内容纷冗复杂,刘畊宏相关健身内容点击排行前列的原因在于刘畊宏本人与观众互动的有效性及健身素养的专业性。因此,教练是否专业,将是人们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


国家层面,体育总局已颁发《关于开展健身教练职业能力培训测评工作的通知》,对健身教练职业能力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商业机构层面,部分跨国连锁健身机构自身拥有一套培训体系,其要求如要成为该体系下的“认证教练”,必须到该机构的指定地点进行培训,并通过最终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作为该机构的认证教练,且有机会到该机构的合作圈内头部健身房搭配官方设计的课程进行教学。


但是,通过官方认证的教练人员尚属少数,因为不排除部分从业人员假冒官方机构的资质认证,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也包括其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冗余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


因此,健身机构或者教练本身在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时,需要注意自身宣传内容是否符合真实情况,否则将面临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究。行政责任方面,将面临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如“成都市2022春雷行动某健身中心虚假宣传案” [3],执法人员在对该健身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健身中心的墙壁上的“教练简介”中有关于杨女士主管教练的荣誉介绍:国际瑜伽导师协会高级瑜伽教练资格证书。但是,该健身中心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经查证,所谓“高级瑜伽教练资格证书”的落款机构“国际瑜伽导师协会”未在民政部备案。该健身中心也未能提供相关有效性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证书的真实性。最终,该健身中心被责令改正,以及被处以万元罚款。


民事责任方面,如“乔治•阿玛尼等与杨某、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被告一杨某虚构其阿玛尼设计师身份并以原告名义对外出具授权书进行商业合作。被告二张某某未经审核义务,通过其微博、博客以及出版被告一杨某自传书《天衣无缝》对被告一杨某的虚假身份进行宣传。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及张某某行为捏造与原告有关系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向原告赔付300万元。


3.5

注意对健身效果的宣传


“刘畊宏女孩/刘畊宏男孩”话题的持续火爆,有不少跟随跳操的爱好者纷纷上传自己健身前后的效果照。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健身机构希望通过宣传对学员的培训效果,以招揽更多的顾客。就该等宣传效果的宣传,健身机构需事先核查是否获得学员的肖像权授权。

“魏欣与北京壹健华威国际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5],原告是被告会员,在被告处健身期间,其健身教练为其拍摄了健身前后的对比照,后原告在“大众点评”App中查询被告电话时,发现被告私自将自己体重改变前后两组对比照发至大众点评平台用于经营宣传。法院审理后认为,拍摄涉案照片不意味着其可随意使用。著作权的行使需尊重肖像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该案中,被告员工虽系照片的作者,但其行使著作权时,未经原告同意,不得随意发布其肖像照片。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侵权部分,法院认为涉案照片系原告健身前后上半身裸露的对比照片,原告认为涉案照片并不雅观,不愿在互联网上公开,符合一般公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应当予以尊重。最终,被告被判处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申明、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民事责任。


四、结语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线下健身场所关闭、体育赛事取消,原来的健身房用户纷纷开启“云健身”模式,健身教练们也开始由线下转战线上。据灼识咨询,中国线上健身市场 2017-2021 年复合增速高达 24.1%(同期线下健身行业复合增速仅为 6.6%),2021 年实现 3701 亿元规模,占比达到 47%,预计未来五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至2026 年市占率有望超 60% [6]。刘畊宏的“现象级表现”,是多方面因素交织的结果。


尽管无法预知下一个“刘畊宏”什么时候出现,但可以预见的是,健身行业将会有更多专业人士进行动作开发、视频拍摄传播以及线下培训,而由此在各个阶段、各个细节产生的法律合规问题,需要每一位进入健身行业人员的关注。


注释文献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4304号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

[3]“国际瑜伽导师协会是歪的?成都邛崃某健身中心虚假宣传被处罚”,九派新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8265256155591060&wfr=spider&for=pc

[4]“虚构设计师身份并实施宣传、经营行为,两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32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https://mp.weixin.qq.com/s/YvZHqtDZg35TbUWoeNFDvA

[5]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1473号民事判决书

[6]Keep港股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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