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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注册观法丨首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
作者:恒盛注册律师事务所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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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施行,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事权。2022年8月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首批两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这两件案件的请求人为德资企业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被请求人分别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和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为关联公司)。两件案件均为对涉案专利ZL201510299950.3同一侵权行为针对不同被请求人提起的行政裁决案件。首批两件案件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值得关注:



焦点问题一
重大案件的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管辖哪些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首批两件案件适用了其中第(三)项的规定,裁决书中认定“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已在上海、广东、江西等地进行销售,在上海等24个省(区、市)已经被公告、公布、执行获公示挂网,属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两项如何把握有待于后续案件给出具体适用标准。


对于如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立案,办法给出两个途径:




一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重大案件证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立案(办法第五条);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的案件认为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办法第七条)。



焦点问题二
案件是否中止的裁量

涉案专利被提起无效请求后案件需要中止吗?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项可以中止的事由,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情形。


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实现司法与行政裁决两条途径并行的“双规制”,行政裁决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与司法途径相比,行政裁决最主要的优势在“快”上。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比起民事诉讼的审限,效率明显更高。


但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案件的中止会对裁决案件“效率高”的优势造成很大影响。三个月的审限会因无效的审理延长半年左右的时间,而失去其“快”的优势。因此,办法第十八条又同时规定了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事由,避免案件进程被不合理拖延。


首批两件案件,被请求人先后提起两次专利无效。合议组根据被请求人2021年11月19日的无效请求对案件作了中止处理。案件恢复后,被请求人依据新提起的专利无效再次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对再次中止的申请,合议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2020年修订前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统筹考虑公平和效率,合议组决定不再中止本案的处理。


以上规定第七条应结合规定第五、六条整体理解。关于因提起专利权无效而中止案件审理的,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答辩期内请求无效的原则上中止,答辩期后请求无效的原则上不中止,并对不中止的情形给予特别规范。其目的在于提高审判效率,尽量减少无效请求对案件进程的影响。从案件的公开信息看,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两件案件受理是在2021年11月5日,案件第一次无效请求是在2021年11月19日,应在答辩期之内。笔者认为,行政裁决比司法救济途径更应注重效率,不仅第二次无效请求不应予以中止,第一次无效请求才更适合参照规定第七条的情形,由合议组自由裁量是否对案件中止审理。



焦点问题三
药品专利为何成为热点


重大裁决第一案为何是药品专利?

现行专利法针对药品专利进行了重大的制度调整。药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其严格的监管制度,反映在药品专利上就有其不同于其他产品的特殊规则。现行专利法增加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两个方面的规定。专利权期限补偿是在发明专利20年基础上,给药品专利追加不超过五年的补偿期;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也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使仿制药注册审批过程与原研药的专利进行“链接”,从而避免侵犯原研药的专利权。可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


现行专利法施行后,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中外制药株式会社诉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一案从2021年11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到2022年4月15日一审宣判,再到2022年8月5日二审终判,历时8个月,是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推进实施的里程碑。


因药品专利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首批重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选择药品专利也顺理成章。行政裁决决定及时回应了社会对药品专利制度的关注,澄清了诸如药品挂网行为是否属于许诺销售以及Bolar例外情形如何适用等模糊认识,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焦点问题四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的选择

专利侵权救济选择法院还是行政机关?

人们大多熟悉请求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侵权纠纷,对行政机关也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比较陌生。其实,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公力救济给出了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双轨制”)。《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除现行专利法新增的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外,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细则第七十九条),目前也有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授权县一级专利管理部门也可以受理该类案件。


现行专利法新设立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也给出了“双轨制”的解决渠道,第七十六条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由此可见,药品专利纠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属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在保障专利保护快、准、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首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落定,对完善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救济途径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国知保裁字【2021】1号).pdf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国知保裁字【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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