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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注册观法丨刑事涉案财物中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作者:恒盛注册律师事务所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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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处置是一个复杂的、关涉多方利益但又未受到应有重视的领域。相关法规对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刑事审判实务中往往“重定罪量刑、轻财产保护”。我们之前围绕涉案财物的范围、处理原则进行了探讨(恒盛注册观法丨漫谈刑事涉案财物 点击可阅读原文),围绕涉案财物和财产性判项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恒盛注册观法丨职务犯罪财产性判项执行范围探析 点击可阅读原文),围绕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职务犯罪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可能性关系探讨——以共同犯罪为视角 点击可阅读原文),为了在刑事代理工作中保护委托人正当利益,帮助委托人实现权益救济,我们在本文中就刑事涉案财物中案外人权利救济渠道进行分析研究。


刑事诉讼案外人的概念


(一)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区分


在我国现行成文法中,同时存在“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两个概念,二者的划分依据不同:案外人是相对于案内人而言的,划分依据为是否受到有关裁判的约束;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无利害关系人而言,划分依据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无直接利害关系。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违法执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在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院关于该规定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指出:案外人是指执行依据效力主体范围之外,基于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对特定的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导致其法律上的权利、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


可见,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有权提出异议的抗辩理由、提出异议的类型有所差异。前者在因执行程序侵害到其实体法上的权利时,有权提出案外人异议;后者在执行方法、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程序上的利益时,有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二)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竞合的情况,即同一个主体既可能是案外人,也可能是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往往会以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交织的异议理由提出异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第三人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又提出实体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实体异议进行审查[3]


在刑事诉讼中,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立场都独立于控辩双方,仅针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也多有竞合,故本文拟采用“案外人”指称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第三人,法律予以特别规定的,将在后文单独指出。


案外人涉案财产权益救济存在困境


在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处分、裁判、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错将案外人合法财产作为刑事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现行刑事法律虽然规定了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查控、处置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由于案外人没有明确的主体身份,相关规范又过于笼统,案外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存在障碍,主要表现为:


(一)案外人诉讼地位不明

刑事诉讼法未赋予案外人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既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也不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不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在没有明确诉讼地位的情况下,对案外人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不足,难以了解刑事案件进展,导致案外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滞后,进而难以在诉讼进展中尽早提出有针对性的主张,案外人往往在刑事判决执行阶段才获知并被动接受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



(二)涉案财产权属认定不清

在刑事诉讼流程中,侦查机关倾向于控制一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财产,审判机关关注的核心在于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对涉案财物的权属调查不够重视,尤其是在查控的涉案财物存在共有权人或系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有可能在判项中对扣押在案的财物笼统处置。



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救济可以从诉讼程序中的救济和执行程序中的救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1. 审前阶段

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措施后,扣押机关在大多数情形下不会主动解除[4],“一扣到底”的情况十分常见。我们认为,对侦查机关扩大范围查控的涉案财物,案外人应当依法积极提出主张,搜集梳理、提交权属证明的相关证据,在审前与办案机关沟通,以达到解除或限制适用查控措施的目的,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法规也赋予了案外人审前救济的权利,明确了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控措施并返还当事人,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控措施的,案外人有权进行申诉或控告。




相关法规梳理见下表:


序号

相关法规

具体规定

1

《刑事诉讼法》(法律,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11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2015年9月1日生效)

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两高司法文件,2015年3月6日实施)

第4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22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2. 审判阶段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诉法解释》进一步整合并完善了对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要求建立庭审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与涉案财物审理并重理念,为刑事涉案财物审理的庭审实质化提供了依据。涉案财物的查明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与刑事诉讼全过程密切相关[5]


根据相关法规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等方面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侵犯其财产权属的,可以申请参加刑事诉讼,就涉案财物处置提出主张并提交相关权属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控的财产进行审查,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其他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控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对于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不得没收,应当由查封机关返还相关权利人。案外人对判决中涉案财产处置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6]




相关法规梳理见下表:


序号

相关法规

具体规定

1

《刑诉法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实施)

第72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第279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第28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2015年1月24日实施)

第12条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如前文所述,在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救济途径有所区别,分述如下:


1. 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刑事财产执行中,如果出现执行人员违法或不当实施执行等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程序救济,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路径为先裁定异议是否成立,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准许停止执行,也只是停止处分措施,而不是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法规梳理见下表:


序号

相关法规

具体规定

1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年11月6日生效)

第1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

《民事诉讼法》(法律,2022年1月1日实施)

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9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 案外人可就执行标的提出案外人异议

在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该财产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但应按照执行异议之诉的标准进行实质审查[7]


由于财产刑执行程序中并无执行异议诉讼的后置救济,为防止错误执行案外人合法财产、切实保障异议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刑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不能仅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外观进行形式性审查,还应进一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应当依据有关实体法律规定,进一步审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8]


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说明执行标的可能错误,因此在异议审查期间,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不能解除,但处分性措施应当停止。




序号

相关法规

具体规定

1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1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 案外人可就赃款赃物认定提出异议

刑事财产执行中,案外人可就赃款赃物的认定提出异议,请求执行法院审查处理,处理路径为:审查认为刑事裁判的认定可能不当的,移送刑事审判庭,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审查认为刑事裁判的认定存在根本错误的,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明显不成立的,不审查处理。




序号

相关法规

具体规定

1

《刑诉法解释》

第2款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457条第2款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2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释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91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90页。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实施)第8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4] 向燕:“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证考察”,载《江苏行政学院报》2015年第6期。


[5] 葛宪运:“刑事涉案财物审理的庭审实质化路向”,载《人民司法(运用)》2021年第31期。


[6] 蔡颖慧:“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救济”,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


[7] 刘旭峰、高可:“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案外人异议应实质审查”,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8] (2018)粤执复408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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