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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丨解读上国仲最新发布《运用早期决定提高审理效率的指引(试行)》
作者:admin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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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施行《运用早期决定提高审理效率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是在最新国际仲裁改革趋势下的积极回应,旨在通过仲裁庭及时识别并剔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超出管辖范围的主张,从而提升案件审理效率,降低仲裁成本。本文将系统梳理《指引》的立法背景与核心原则,逐条解析其主要内容,并结合仲裁实务研判其制度意义与实务影响,供相关法律实务人员参考。

 

一、 制度背景与基本原则

 

近年来,国际仲裁领域愈发重视程序效率的提升。《2025年国际仲裁调研报告》显示,仲裁用户普遍希望仲裁庭能更积极地行使程序管理权,以减少不必要的拖延。自2006年起,多家国际仲裁机构陆续引入“早期决定”(early determination)机制。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均明确授权仲裁庭在符合法律与正当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对明显无理主张予以驳回。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23年正式通过《关于预先驳回和初步裁定的说明》,并将其纳入《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进一步推动该制度规范化。

 

在此背景下,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授权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安排程序,并赋予其对无理主张进行初步处置的权力。《指引》正是在此制度框架下出台,旨在为仲裁庭提供更为清晰的操作路径与规范标准。

 

《指引》体现三项基本原则:

 

有限适用原则:早期决定适用于明显超出管辖范围或法律依据缺乏的主张,原则上仅限涉外案件。

程序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强调当事人表达权与仲裁效率之间的平衡,防范程序滥用。

与仲裁规则衔接原则:明确早期决定的文书形式及程序安排,与既有规则逻辑一致。

 

二、 《指引》主要内容解读

 

《指引》共九条,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限定(第一、二条)

 

《指引》明确其适用前提——仅限依据《仲裁规则》适用的涉外案件,且不得适用于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适用对象主要为三类情形:

 

·  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

·  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  即使主张事实属实,也无法获得仲裁庭支持

 

2. 申请机制(第三条

 

任一当事人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须包括具体事项、理由、所请求文书类型,并提交相应材料。此举意在早期厘清争议焦点,节约程序资源。

 

3. 受理与初步处理(第四条)

 

仲裁庭受理申请前,需听取另一方意见。双方可就申请内容进行调整。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受理,但不必说明不予受理理由。该设计既保障程序正义,又增强仲裁庭程序管理权。

 

4. 审理方式(第五条

 

仲裁庭有权决定审理形式(书面、开庭或其他方式),可要求补充材料,限制书面意见次数。审理过程中亦可随时终止程序,以避免程序资源浪费。

 

5. 时间要求与处理效率(第六条)

 

应尽早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一般应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早期决定。若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决定,则应终止该程序,避免程序陷入“悬而未决”。

 

6. 决定形式与内容(第七条)

 

仲裁庭可作出以下形式的早期决定:

 

· 驳回全部或部分请求

· 认定无管辖权

· 驳回申请

· 其他合适决定

 

仲裁庭可对费用分担作出裁定,并有权简化早期决定的篇幅与说理内容。

 

7. 补正机制(第八条)

 

当事人可依《仲裁规则》申请补正,仲裁庭也可主动补正,以保障文书准确性与完整性。

 

三、 实践展望与应对建议

 

《指引》的发布不仅是制度层面的更新,更直接影响仲裁案件中的立案策略、证据布局与程序管理。以下结合具体业务流程,探讨其对实践的深层影响与应对方式。

 

1. 评估早期决定适用可能性,提前规避风险点

 

对于代理申请方而言,应在立案前判断其请求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即使事实成立也无法获得支持”。若存在此类风险点,应:

 

· 提前补强法理论证:尤其是某些复杂争议存在不同裁判路径,应辅以类案支持;

· 精准定位请求边界:避免“打包”式诉求,将管辖风险事项单列说明,降低整体被驳回风险。

 

对于被申请方,则可利用该机制作为主动防御工具。若发现对方请求具有上述缺陷,应:

 

· 第一时间评估是否提出早期决定申请,优先处理掉无理主张,避免进入全面举证程序;

· 准备针对性意见,在立案答辩阶段即同步铺垫将来可能提出的早期决定申请材料。

 

2. 同步构建两套战线,灵活应对程序进展

 

在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早期决定申请前后,案件可能面临双轨运行:即一方面是早期决定的快速审查,另一方面是常规程序的推进准备。因此:

 

· 申请方应准备好被驳回申请后的“Plan B”;

· 非申请方需同步为两个情境准备抗辩材料:一是针对早期决定的意见书,二是常规程序下的全面抗辩思路;

· 尤其在事实争议高度复杂的合同类案件中,应避免在早期决定阶段“泄露主力证据”,保持核心论据在主程序阶段发挥效力。

 

四、 结论

 

总体来看,《指引》的出台不仅要求律师团队对案件实质主张的合法性与管辖问题进行更早期、更精准的识别和布局,也促使我们在仲裁程序管理中采取更加前置、灵活且系统的应对方案。唯有在制度变化的初期建立成熟的内部评估机制,才能在未来仲裁实践中充分发挥早期决定制度的效率优势,同时防范潜在的程序风险。


*律师助理滕履冰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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