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23年9月2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深度解读
(一)受案条件
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
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须先签订仲裁协议对相关事宜作出约定。不同的仲裁协议适用法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要求当事人应当对其拟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仲裁事项)作出约定。
例如,当事人约定贸仲仲裁的示范仲裁条款和当事人约定贸仲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示范仲裁条款中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就属于仲裁事项。
上述《贸仲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意味着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包括本请求和反请求)属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否则,就会导致超裁,进而导致撤裁、不予执行。当然,在当事人未按《贸仲仲裁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否认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未按第六条规定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受理不属于仲裁事项的仲裁请求(包括本请求和反请求)不构成超裁。
2.仲裁事项应当是在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已经实际发生的争议(包括订立仲裁协议时已经实际发生的争议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而不能是尚未实际发生的争议
中国法下,先予仲裁的“争议”是假设的争议,不属于仲裁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3.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可仲裁性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须为仲裁协议适用法允许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换言之,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须具有可仲裁性。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不符合仲裁程序适用法也可能会影响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另外,当事人也要关注其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符合裁决承认及执行的适用法。
上述《贸仲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就是针对仲裁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换言之,贸仲或其分会/仲裁中心只能受理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可仲裁性的相关规定
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涉及可仲裁性的规定
第一条“(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第五条“(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一)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
2.中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中界定的中国法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知》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上述《贸仲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就是源于中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
该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该条释义进一步明确,“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1. 海事中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海上船舶碰撞纠纷、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的纠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纠纷等。2. 房地产中的侵权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所有的房屋的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或共用设施而发生的纠纷。3. 产品质量中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4. 知识产权中的侵权纠纷……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录像、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发生的争议;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争议;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而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而发生的纠纷;未经创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等。涉及专利、商标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
该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实务中中国法下典型的可仲裁性问题
1.PPP协议具有可仲裁性
2.垄断民事纠纷不具可仲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刑事退赔标的物的争议不具可仲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由此可见,“(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独立于且优先于“(三)其他民事债务”。
4.根据纠纷的性质,结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认定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具有仲裁性。
5.与合同有关的侵权纠纷受合同中有效仲裁条款的约束,属于仲裁范围。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深度解读
(一)案件范围
按照案件争议是否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是否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案件分为国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涉港澳台仲裁案件、国内仲裁案件(中国内地仲裁案件)。
(二)中国法下判断是否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考量
通常,案件争议是否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需从下列方面进行判断:1)争议的主体;2)争议的客体;3)争议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三)案件是否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是否涉及港澳台的影响
1.仲裁协议适用法可能不同
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涉及港澳台的仲裁协议均属于涉外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而适用法不同,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2.仲裁程序适用法可能不同
3.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不尽相同
4.仲裁司法监督机制不尽相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关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关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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