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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丨遗嘱信托的法律要点解析
作者:admin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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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资产服务信托作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的专业信托服务,在家庭财富传承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中,遗嘱信托结合了遗嘱的普遍性与信托的灵活性,成为大众身后财富安排的重要工具。然而,与生前信托不同,遗嘱信托设立和生效过程中存在独特的法律逻辑。本文将深入解析其设立与运行的核心法律要点。


一、案情介绍1


李某于2015年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包括:1.在上海市购买的房产一套,购房价约650万元,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所得并入李某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2.剩余资金及房产出售款、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家族基金会”管理。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各继承人产生纠纷,最终继承人李某1将继承人钦某与李某2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从遗嘱的内容来看,李某表达的意思是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要将遗产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一个第三方进行管理,这个第三方李某命名为“李某家族基金会”,并确定了组成人员以及管理方式。李某还指定了部分财产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确了管理人的报酬,并进一步在购买房屋一事上阐明其目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实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上述李某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应当识别为李某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因此,该份遗嘱的效力,应当根据继承法和信托法进行认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前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未见存在遗嘱无效情形,因此遗嘱成立并有效。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目的须合法,信托采用遗嘱的形式符合形式要求,且信托文件载明了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因此,李某的遗嘱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为有效信托文件。


据悉,在本案遗嘱信托的执行过程中,受益人与受托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终止了这份遗嘱信托,所涉信托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并分配结束,未能实现被继承人李某传承家族财产的期望。由此可见,遗嘱信托能否落地不仅取决于立遗嘱人的意愿,还取决于其身故后能否得以顺畅执行,而这一过程仍受制于多重不确定因素。下面我们针对遗嘱信托在实务中的关键问题逐一分析。


二、遗嘱信托的设立与运行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即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其设立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双重要求。


(一)遗嘱本身的有效性


1.主体适格: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3.形式合法:要求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关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的严格要求。


4.内容合法:遗嘱处分的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且信托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二)遗嘱信托的生效


根据《信托法》第8条、第9条和第13条规定,在我国合法有效的信托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须具备法定资格。二是信托财产须有确定的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三是当事人有设立信托的书面意思表示且存在信托财产交付的行为。四是信托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其生效标准也有所不同。关于遗嘱信托,遗嘱的生效时点是立遗嘱人死亡时,而信托的生效时点通常是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时。这意味着,在立遗嘱人死亡后,信托财产转移前,存在短暂的“真空期”,需要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配合完成财产转移,信托关系才正式确立。


上述案例中,虽然被继承人李某在自书遗嘱中未提出设立信托,仅使用“基金会”字样,但法院结合遗嘱的目的和具体条款,判断其真实目的是为实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和家族财富之传承,且遗嘱内容具备信托关系法律特征,故根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构成遗嘱信托。


(三)遗嘱信托受托人的责任


在遗嘱信托中,受托人参与信托的全生命周期,从设立时接收财产,到信托存续期间投资、管理、维护,再到信托终止时向受益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对信托的规范运作起着关键作用,不仅决定了遗嘱信托的财产管理模式,也决定财产信托的履行。一般来说,遗产信托的受托人通常为持牌信托机构或经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而现行法律尚未针对不同类型的受托人设定义务基准,其信义义务集中体现于《信托法》第25条至29条规定: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利益服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具体表现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不得进行自我交易及关联交易等。谨慎管理义务则要求受托人恪尽合理注意,以符合专业标准的审慎态度管理信托财产。


以上,遗嘱信托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应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若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或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并依信托文件或选任新的受托人。因此,在设计遗嘱信托文件时,应注意受托人选任条款的设计。


(四)遗嘱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通常情况下,信托的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或信托条款中预设的变更机制。根据《信托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委托人可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遗嘱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中止。但《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终止后,信托财产通常按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分配给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可以是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在内的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


三、遗嘱信托的优势与价值


遗嘱信托优势在于,通过继承和信托制度的结合,赋予财富传承更多的灵活性和安全性。与普通遗嘱相比,它并非是对遗产的一次性处分,而是通过受托人的长期管理,实现财富的持续、稳妥传承。


(一)传承方式更灵活


传统遗嘱往往是“一次性分配”,继承人直接获得遗产,但现实中,很多家庭更需要分期分配或附条件继承,例如,父母可能担心未成年的孩子过早掌握大额财产而缺乏管理能力,或者希望继承人满足某些条件后再取得遗产。遗嘱信托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灵活实现这些安排,使财产分配更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二)有助于减少继承纠纷


现实生活中,遗产分割常常是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不同继承人之间容易因为份额分配不均或理解不一而发生冲突。遗嘱信托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和分配,继承人只能按照遗嘱信托的条款领取收益,这种安排能有效淡化家族内部的直接对抗,降低诉讼或争产的风险。


(三)对未成年人或特殊家属更有保障


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直接继承遗产尚且缺乏管理能力。通过遗嘱信托,可以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并按照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分阶段支付,直到其成年。同样,对于残疾或长期失能的家属,遗嘱信托也能确保其终身得到稳定照顾,避免因监护人变更或家庭矛盾导致生活保障中断。


(四)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从各方固有的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仅服务于信托目的的独立财产池。在遗嘱信托依法生效后,信托财产便与委托人的其他个人资产、受托人的自有资产隔离,无论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或破产等情形,信托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通常无权对该信托财产主张清偿,原则上人民法院亦不得强制执行。当遗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受益人并不直接享有遗产的所有权,如受益人因债务或离婚面临财产分割,遗嘱信托下的财产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遗嘱信托实务建议


遗嘱信托在财富传承中具有诸多优势,但如果条款设计不严谨或操作不当,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或实际执行难题。因此,在设立和运作遗嘱信托时,需要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实务操作建议。


首先,信托条款的设计必须注重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尤其是涉及跨境资产时,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差异可能导致执行障碍。建议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受益人范围、分配条件和受托人权限等关键内容,并提前评估相关地区的法律制度。对于涉及不动产等特殊资产的信托,还需特别注意当前国内登记制度。 


其次,在受托人选择方面,需要审慎考虑其专业能力和道德风险。自然人担任受托人时,应在信托文件中详细规范其管理职责和决策机制。


最后,税务成本是遗嘱信托运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需特别关注信托收益分配环节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建议在信托设立前进行全面的税务测算,比较不同传承方式的税负差异,必要时可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税务负担的分配规则。


结语


尽管遗嘱信托在减少继承纠纷、保障特殊家庭成员、实现长期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价值,但若执行不力或条款设计存在缺陷,仍可能导致信托终止或财产分配偏离委托人的初衷。因此,高净值人士在设立遗嘱信托时,应充分评估潜在风险,借助专业团队的力量,确保信托安排既能符合法律规定,又能真正实现家族财富的稳健传承。未来,随着信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实务经验的积累,遗嘱信托有望在财富传承领域发挥更大作用,为更多家庭提供灵活、安全的财富规划方案。


注释: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睎1、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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