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2026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其中,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强调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变化不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对于离婚纠纷、离异后探望权纠纷中发现的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以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为例,聚焦离婚纠纷中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以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旨在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因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区分或弱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6-1-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二级案由“三、继承纠纷”项下:增加“34.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在第三级案由“35.遗产管理纠纷”项下:增加“(1)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2)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5-12-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正式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围绕制度落地实施提出5项举措:一是强化普法宣传,建立咨询服务机制;二是规范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制订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三是加强专业监护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督管理;四是引导当事人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或邀请相关组织进行见证;五是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
来源:上海市政府官网 2025-12-3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5年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工作任务、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三个部分,从数字金融治理、数字金融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据要素开发、风险管理和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等方面提出了33项工作任务。其中,《方案》明确高质量推进数字金融服务,以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为驱动,着力提升金融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绿色经济、小微企业、乡村振兴、区域协同发展、贸易数字化等领域以及对城乡居民、老年人等客群的服务质效。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25-12-22
北京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北京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政策自2024年12月正式实施以来,已平稳运行一年。该试点政策聚焦信托领域财产确权难题,以有效发挥信托机制在居民财富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为目标,通过“信托产品预登记、签订信托文件、信托财产登记”三步走模式,以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的形式,完成相关信托财产登记,实现国内非资金信托财产登记机制“从无到有”的突破。
为持续深入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北京金融监管局和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决定将北京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持续推动政策优化,力争取得更大突破。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官网 2025-12-16
全国首单遗嘱信托实现全流程登记
近日,上海信托“信睿・臻颐系列”遗嘱信托获得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登记,成为全国首单实现全流程登记的遗嘱信托。这一成果不仅是上海国际信托以“金融+服务+生态”方案破解民生诉求的重要进展,更标志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迈入新阶段,为遗嘱信托赋予更高行业公信力与运行保障,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可追溯、可监督的金融实践。
来源:上海信托 2025-12-5
典型案例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但实际占有遗产不得拒绝履行遗产管理责任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于2020年11月11日去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第一、二顺位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王某与配偶于2015年离婚,王小某为其遗产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生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欠付李某等人几十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与配偶离婚并将房产赠与配偶个人所有,后李某等人分别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部分无效,涉案房屋50%产权属王某遗产。因债务无法履行李某等人申请指定王小某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处理遗产、偿还债务。王小某庭审辩称其放弃对王某遗产即涉案房屋的继承,但认可涉案房屋由其及其父亲共同居住使用,并提交书面声明表示如房产可实际分割愿意保留遗产管理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李某等人作为王某的债权人,在无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有权提起本案申请。本案中,王小某作为王某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虽然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自认在实际管理、使用涉案房屋,且其个人声明明确看出其并未真正放弃遗产管理权。在此情况下,王小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更加妥善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故李某等人申请指定王小某作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指定王小某作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放弃继承权不等于免除遗产管理义务”的裁判规则,遗产管理制度兼具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承担债务清偿与社会财产秩序维护等功能。为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处理遗产,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规避管理责任或妨碍债权实现。该案通过明确管理责任与继承放弃的界限,阐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并存的内涵,实现了对遗产保护、债权保障和社会信用秩序的三重平衡,对完善遗产管理责任体系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典型案例案例五“李某某等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苏轼(1037年—1101年),字子瞻,又字和仲,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市)人,北宋文学家,书法家、画家,历史治水名人。与父苏洵、弟苏辙三人并称“三苏”。
侄孙近来为学何如?想不免趋时。然亦须多读书史,务令文字华实相副,期于适用乃佳。勿令得一第后,所学便为弃物也。侄孙宜熟看前后汉史及韩柳文。有便寄近文一两首来,慰海外老人意也。
摘自苏轼《与侄孙元老四首》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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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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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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