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近期,有一位客户张先生前来咨询财富传承及规划事宜,其名下有中国境内公司股权、存款、理财等多项资产,且在海外同时拥有房产及境外公司股权。张先生已婚,且有一子一女。儿子28岁,对家族企业兴趣一般,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女儿25岁,刚留学回国,有意进入公司但缺乏经验。张先生知道应该提前进行规划传承工作,但一想到复杂的税务、孩子的未来、公司的前途,还有一堆法律文件,就感到无从下手,也担心一步走错,留下麻烦。
针对张先生的困惑,我们提出不妨考虑“海外家族信托”这个法律工具,本文也将以张先生的困扰为例围绕海外信托展开探讨。
首先,很多高净值家庭在进行财富传承中通常都会面临与张先生相似的困境与挑战,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球化资产配置的现实与挑战
(一)高净值家庭资产分布全球,但法律身份、持有方式单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家庭不仅着眼于国内的资产购置还增加了海外的资产配置比例,《胡润百富2025中国高净值人群金融投资需求与趋势白皮书》中显示56%的高净值人群计划增配境外金融产品;45%的受访人群已开始配置境外金融产品,境外资产平均占其总资产的20%。其中,境外保险(28%)、银行储蓄/理财/货币基金(20%)与股票(17%)最受青睐;投资地域集中于中国香港(52%)、新加坡(40%)和美国(35%)三大成熟市场,配置境外保险的首要目的是获取更优质的全球医疗服务(62%),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53%)。
不过,虽然这些高净值家庭具备海外资产配置的意识,但目前大部分高净值家庭资产仍存在主要依赖1-2个主要居住地身份进行全球资产规划、大部分海外资产多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直接持有的特点,这也导致了其面临境外资产易受单一国家政策变动影响、风险隔离不足及无法有效应对多法域的税务、合规挑战等潜藏风险。

(二)资产全球分布状态与地域法律适用之间的风险冲突
当资产分布在不同国家,而高净值家庭的家庭成员可能拥有两种国籍、三个居住地时,没有单一的法律能够完全覆盖和保护全部财富。就形成了“法律真空地带”和“管辖权争夺空间”。
举例:一位中国籍企业家(常住上海)在美国加州有房产,在香港有存款账户,在新加坡持有基金。在其去世后,美国房产必须经过加州法院的遗产认证程序,可能耗时10-18个月,甚至更久,信息完全公开。香港账户需要香港法院的遗产承办书,同样公开且耗时。新加坡基金继承也需要符合新加坡继承法,大部分情况下,也需要通过法院进行遗产分配程序。
结果是家人需要在三个司法管辖区分别聘请律师,进行三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总耗时可能超过2年,法律费用可能消耗资产的3%—7%,且所有资产细节和分配方案对公众公开。
(三)资产拥有者面临的现实及自身的内心情感冲突
1.资产永续存在和个人生命有限的现实冲突
个人的自然生命与家族财富的延续愿望(通常希望超越三代)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若资产直接一次性、无条件地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可能一夜获得巨额财富,缺乏管理能力,资产易被挥霍或继承人遭遇欺骗,还有可能因继承人的婚姻变故而外流。如果继承人是多人,资产通常会被分割出售,丧失整体价值。
若企业家希望部分财富用于支持家族后代教育、创业,或设立小型家族奖学金。遗嘱执行人通常在分配完遗产后职责终止,无人监督长期愿望的执行。往往第一代去世后,这些良好愿望随着一次性分配而自然消散,后代无持续动力或机制来践行。
若家族企业股权直接分割继承给多名子女,可能导致股权分散,公司决策僵化。而不参与经营的子女成为股东,可能与经营方产生矛盾。若个别子女无心经营将自己名下股权出售给外人,则公司将面临丧失家族控制的情况。
2.希望后代受益又担心失去控制的心态
许多高净值父母最深刻的两难是既希望子女享有财富的好处,又担心他们因过早或过度获得财富而失去斗志、做出错误决策,或财富被外人侵占。据美国《福布斯》杂志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在没有指导的情况下,约70%的家族财富在第二代手中流失,90%在第三代手中流失。这可能意味着直接赠与巨额财富,常导致子女失去职业目标、陷入奢侈消费,或进行不成熟的投资。子女若创业失败或个人担保产生债务,其个人名下的资产将首当其冲被清偿。

(四)多重税务居民身份下的申报与缴纳冲突
全球化身份带来的不仅仅是便利,还有复杂的税务居民身份重叠,导致同一笔收入被多个国家主张征税权。
首先,申报义务的指数级增长。如父亲(中国税务居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母亲(中国税务居民)、儿子(美国税务居民+中国户籍)。一张美国股票分红收入的申报要求:父亲和母亲皆需向中国申报全球收入,父亲同时需评估新加坡的居民纳税人义务。如果该股票账户在父亲名下,但实际最终是给儿子的,可能会触发美国的赠与税申报义务(儿子是美国税务居民)。结果导致一笔收入,至少需要在两个国家进行专业税务申报,且专业人士费用高昂。
其次,遗产税系“隐形炸弹”。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征收高额遗产税,税率最高可达40%—55%。这些国家通常按照资产所在地或受益人税务居民身份征税,而非仅仅考虑资产所有者的身份。
除此之外,跨境赠与可能涉及外汇管制合规问题。在中国,个人向境外直系亲属赠与金融资产,需向外管局申报,且有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限制。在美国,向美国税务居民赠与资产,如果超过年度豁免额(2025年为19000美元),赠与人需申报赠与税表(虽然通常不立即缴税,但占用终身免税额度)。那么,假如父母给在美国生活的子女汇款买房,可能同时触及中国的外汇管制合规问题和美国的赠与税申报问题,却无统一解决方案。
(五)传统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传统工具通常只能完成一次性的、静态的资产转移,无法实现动态的、有条件的、长期的财富使命。比如,赠与和遗嘱可以完成财产一次性转移,但转移后即面临财产的及时切割、财产控制权的消失以及需要支付高额的赠与税与遗产税等问题。除此之外,遗嘱还需要经过耗时耗力的遗产认证程序,且全球不统一。这就导致传统的法律工具已经无法满足资产配置多元化家庭的财富规划需求。

二、信托架构——解决资产配置全球化内外冲突的核心工具
(一)信托到底是什么?
信托是通过将财产放入信托当中,由受托人享有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法律工具,核心是在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同时,也能通过条款设计实现委托人控制意愿权的财富风险隔离功能。
用一个通俗的例子来讲,就是委托人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母鸡(如公司股权)或者一部分鸡蛋(如不动产、艺术品)放入到信托这个篮子当中,这个时候母鸡和鸡蛋变为受托人所有并负责它们的管理。即使后续委托人自身有任何债务,母鸡和鸡蛋因为已经属于信托所有就不会受到波及和牵连。而委托人虽然丧失了母鸡和鸡蛋的所有权,但信托会按照约定发放新的收益给指定的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可能是委托人的亲属,也可能是委托人自己。但委托人一般情况下也无法完全放心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他人管理,万一受托人取得信托资产后不按照信托契约分配或者恶意挥霍怎么办?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一些条款制约及人员安排来保证信托的存续与安全。
(二)信托如何解决上述客户存在的问题呢?
1.设立一个位于专业信托法域的家族信托,统一适用信托所在地法律
首先,选择一个中立、成熟的信托法域,设立一个位于专业信托法域(如香港) 的家族信托,所有装入信托的全球资产,其所有权关系、分配规则、保护机制统一适用香港信托法。此时,信托资产不属于个人遗产,直接按信托契约分配,将避开各国复杂的遗产认证程序。除此之外,还可以在信托契约中明确约定,任何关于信托的解释和争议,仅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管辖,形成确定的法律保护屏障。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2.依靠百年信托建立财富传承和分配系统,跨越时间周期
信托可存续上百年,跨越多代人,因此,可避免因继承导致的资产被迫出售或分割。当设立一个有效期可达80-120年(甚至永续)的信托,可以作为家族财富的“持久容器”,通过信托契约建立财富分配和运转系统。比如,可以进行以下安排:约定受益人25岁获得生活费,30岁获得创业金,40岁获得重大资产使用权。约定大学毕业后分配一笔资金,获得硕士学位再分配一笔,结婚生子有贺礼。约定信托资产不作为受益人的婚姻共同财产,不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将家族企业股权集中由信托持有,后代作为受益人享有收益权,但投票权可由信托统一行使或委托给家族经营人才,确保企业控制权不分散。在以上的安排中,可以看到既有对后代的生活保障、激励,也有防止其挥霍的作用,同时还能保障家族企业股权能够掌握在家族经营人才手中,保证企业的基业长青。

3.巧设信托条款,保证信托意愿的实现
信托从法律上实现了法律所有权、受益权、管理控制权的分离与制衡,委托人通过让渡自身对资产的所有权来保障资产的永续和后代的受益;受托人持有资产,确保安全,严格执行契约条款;受益人则按条件获得分配,但不直接拥有资产。因此,信托资产本身通常不作为受益人的婚姻共同财产,也通常不受受益人个人债务的追索影响。
但委托人也通常担心“信托失控、没有办法完成自身设立意愿”的情况,因此,可以通过条款设计实现,如:委托人有权任命信托中的投资人员或者担任董事,设置自身相信的保护人,设置禁止挥霍条款及激励条款,明确约定信托利益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将分配与教育、职业、家庭等正面人生里程碑挂钩。
4.合理运用信托工具税务筹划灵活性规避高额税款
信托创造税务规划的空间与灵活性,信托本身不是避税工具,但提供了税务优化的合法架构。
即使是面临资产分布于不同法域的情况下,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可以提供一些关键解决方案,比如将“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海外资产”转变为“新加坡信托持有的资产”。资产产生的收入,其税务处理首先考虑信托所在地的税法,而非直接关联到个人多变的税务身份。
而在遗产税问题上,由于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信托这个独立实体中,在设立人去世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从而可以规避遗产税的触发条件。受益人从信托获得利益(如居住权、分配款),而非资产所有权本身。
除此之外,信托还可以实现资产合规化跨境转移,在设立信托时,一次性完成资产注入的合规申报。此后,在信托框架下的分配,可被设计为合规的“贷款”或“收益分配”,而不是直接的“跨境赠与”,简化后续赠与的税务处理。
事实上,海外信托并不是一个新的事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选择使用境内外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有些可能已经被媒体披露,而有些则在悄悄地布局、规划不为人所知,那么,家族信托的具体应用场景有哪些呢?
三、家族信托应用场景
(一)跨境企业家为防止企业经营中风险(融资担保、诉讼、对赌失败、刑事)波及家庭,利用信托进行“家企风险隔离”
企业家将合法个人、家庭财产(现金、保险、股权等)装入信托,形成“破产隔离”的防火墙。即使个人或企业发生债务纠纷,信托内的资产通常不被追索,保障家族基本生活与财富安全。如A企业家族信托,企业实际控制人因经济犯罪入狱,随后面临个人资产被查封的风险,同时企业陷入控制权争夺战,经营岌岌可危。但该企业家早在风险爆发前,就设立了复杂的离岸信托架构来持有其巨额财富,与妻子在企业上市后的几年,每年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款项,由妻子购买人身保险和信托,受益人为妻子及子女。在该实际控制人出事后,他的妻子在公私账户冻结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及信托收益筹集了1亿元资金应对危机,保证了A企业的继续运营,也保留了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对A企业的控制权,为后续企业重整奠定基础。同时,为家族保留了核心财富。
(二)使用信托建立永续的财产管理和分配机制,保护自身隐私
多法域资产持有者持有的资产若按照传统继承方式需分别遵循当地继承法,程序繁杂。但使用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首先,可以规避不同国家的遗嘱认证程序,信托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已归属受托人。被继承人过世时,没有需要办理继承的“遗产”,只有信托财产。因此,可以绕开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遗嘱认证程序。与此同时,传承是私密的、即时的。其次,信托文件通常选择离岸地(如开曼群岛)的法律作为管辖法律。这意味着,关于资产分配、受益人权利等所有核心问题,都依据一套明确、稳定的法律来执行,避免了各资产所在地继承法的直接冲突。除此之外,受托人作为资产的合法所有者,在委托人去世后可立即、持续地管理信托资产。通过信托条款,被继承人也可以极其精细地安排分配方案,平衡再婚家庭成员利益,防止子女挥霍,激励后代成才,高效实现复杂意愿。而在有效使用信托并在专业税务师规划下,信托架构可以递延或优化潜在的遗产税、所得税。
如S企业家的遗产规划,S企业家在美国境内拥有大量公司的股票、房产和其他境内外投资。其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此外,在婚前与前女友育有一名非婚生女儿。这意味着需要在传承中平衡婚内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且避免潜在的家庭纠纷和公众关注。在遗产规划上,S企业家没有选择立一份简单的遗嘱,而是设立了一个遗嘱和信托规划中合并使用的信托作为其遗产规划的核心工具。在他生前,就将绝大部分主要资产(特别是价值数百亿美元的公司股票)的所有权,从个人名下转移到了这个信托的名下。S企业家去世后,该信托机制立即启动,完美解决了所有多法域持有资产者的痛点,由于公司的股票等主要资产早已属于“S企业家家族信托”,而非“S企业家的个人资产”,因此不需要经过加州法院的遗嘱认证程序。且他的巨额遗产分配细节从未公开,具体如何分配给妻子和四名子女、有何种条件限制,至今是严格的隐私,这与许多富豪去世后遗产清单被公之于众形成鲜明对比。
(三)设立信托用以应对家庭成员国籍、税务居民身份变化(如子女留学、退休移居)
随着人口国际流动现象的普遍化,许多跨区域资产拥有者家庭同时会根据自身生活需要及发展轨迹对自己的国际身份同时进行变更及规划,而信托可应对家庭成员身份变化带来的税收影响,比如子女从中国税务居民变为美国税务居民时,信托分配策略具有调整空间。未来,资产本身的税务处理,将更多地与信托所在地及其条款相关,而不完全、不直接跟随设立人或受益人个人税务身份的每一次变动而遭受剧烈波动,相当于为资产设置了一个“缓冲垫”。
境内某餐饮行业企业家曾利用家族信托进行公司上市准备及跨境身份规划,后公司启动上市架构设计,企业家夫妇通过BVI公司持股,并开始规划境外架构。公司上市后,公开信息显示,企业家夫妇的国籍和税务居民身份发生了变化,成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变化后带来了新的问题,作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其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身份转变后,未来的生活中心和子女教育中心也可能更偏向新加坡及东南亚。但其将股权放入信托后,因新加坡采用属地征税原则,境外产生的收入如公司股权的股息、增值收益若不进入新加坡无需在新加坡纳税,这给予了他们极大的税务筹划主动权。且若子女同为受益人,无论子女未来留学或定居在哪个高税收国家,他们从信托获得利益的方式和税务成本,都可以由信托契约预先规定和优化,而非被动接受子女所在国的遗产税或赠与税法律约束。
结 论
全球化时代,财富的风险不是变少了,而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提前进行财富规划和布局,而对于财富安全保障与传承最为重要的是要先有稳固的法律架构为财富的积累和保护提供有力支持,再积极地进行资产配置去扩大财富数量,在这一点上,顺序至关重要。
而海外信托作为目前法律工具中既能保障资产所有者多地财产安全且同时具有多项附加功能的工具,是资产所有者可以重点考虑并使用的。通过设置海外信托,为不同法域财产统一法律适用、节约资产变动税务成本、对子女的传承激励及财富使用进行具体安排,并通过具体的信托契约及意愿书等文件进行确认和执行,将有效地保护信托资产安全并完成资产所有者对于财富规划、代际传承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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