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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传承|婚姻期间因企业经营产生的家庭债务风险之瑕疵出资
作者:admin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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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上期我们讨论完因创始人股东签署对赌协议有可能导致的股权回购义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后,我们发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夫妻一方作为公司股东进行投资经营的情形非常普遍。本期我们将讨论,当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瑕疵出资”)而需对公司承担资本金补足责任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时,这笔债务是否会穿透公司法人的屏障,落入股东的家庭财产范畴,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瑕疵出资的主要表现形态?


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进一步细化为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


1.股东出资不实


所谓出资不实,泛指股东未依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包括完全未出资(如拒绝出资、客观不能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如未足额缴纳或逾期缴纳)以及不适当出资(如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财产未依法评估)等情形。


2.股东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形式上完成出资,实则并未真实支付相应出资,或出资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申报价值。此类行为通常表现为:利用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骗取公司登记;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以获取验资证明;以虚构财产作为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却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或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后充作出资。


3.股东抽逃出资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未对“股东抽逃出资”情形明确列示,但抽逃出资作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违法形态之一,理应纳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规范范畴。抽逃出资与未尽出资义务虽表述有异,然其法律后果具有同质性。因此,抽逃出资实质上亦属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之一,可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予以规制。


4.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转让瑕疵出资股权的股东与明知或应知瑕疵的受让人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逻辑层面分析,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得以稳健运营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石。当瑕疵出资股权被转让时,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该瑕疵仍受让股权,表明其自愿加入这一存在资本瑕疵的公司股权结构中,基于对公司资本充实义务的维护以及对债权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法律要求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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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的瑕疵出资行为是否会导致配偶的责任承担?


1.婚前认缴的股权,婚后实缴部分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我们办理的某实务案例,【W男于2004年取得L公司80%的股权,同年支付投资款100万元。2005年,W男与C女结婚,婚后L公司决定增资,W男的股权被稀释为50%,为此,W男支付增资款60万元以维持其80%的持股比例。后2010年C女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W男持有的L公司80%股权。】法院以“W男购买L公司增资前的80%股权系婚前,实缴出资额也为婚前,所以该部分股权系W男婚前财产,但由于后续增资,婚前股权稀释为50%。根据W男提供的银行进账凭证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后续W男支付的增资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为由推定增资后的W男持有的L公司60万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即说明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系部分婚前实缴、部分婚后实缴,则当事人主张分割婚后实缴部分对应的出资比例,在实务中存在争取的空间。


2.婚前认缴、婚后部分实缴前提下,配偶是否会被债权人追加成股东责任的连带债务人?


在此基础上,因我们并未找到此种复杂情形下债权人要求股东配偶承担公司债务补充责任的案例,但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既然配偶能够分割婚后实缴部分对应的股权,则依据意思自治实际收益的原则,配偶也就存在被债权人追缴未出资完全股权对应公司债务的补充责任的风险。


三、因婚姻存续期间的瑕疵出资引发的相关义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补足责任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公司法》第47条新增的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投入实践,“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本就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该部分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股东及其配偶承担资本金补足的连带责任。


(1)未支持案例


参考(2021)豫民申910号案件,【王某的丈夫许子骞系Z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约定许子骞应出资500万元,因许子骞未出资到位,Z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子骞支付其中的出资款220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后Z公司又起诉要求许子骞补足剩余的280万出资款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从“Z公司主张该笔债务发生在王某与许子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对出资明知且系共同投资,但Z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某知晓许子骞向Z公司出资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许子骞向Z公司出资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不足以证明许子骞向众德公司出资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出发,在两个案件中,针对220万元及28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均未支持Z公司对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持类似观点的还有(2017)苏民申3092号案(夫妻双方离婚且股权已分割完毕后,连带责任的追偿将更为困难)等。


(2)支持案例


又参考(2022)京01民终2670号案件,【姜某与刘某于2007年3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7月10日复婚,2016年10月9日再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包含婚内部分财产,不包含股权。后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姜某于2016年7月14日(婚内)取得C公司股权,认缴出资1950万。刘某认为姜某持有的C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姜某认为C公司股权系婚后认缴,离婚后实缴,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以“股权取得份额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财产性质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否存在离婚后认缴出资的情形并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认定。但是,夫妻一方成为公司股东且存在认缴出资,该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出资认缴不到位的部分,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多个案例说明,对于相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同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法院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换言之,配偶一方并不能高枕无忧,以为在不做任何事前规划的前提下能够避免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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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就公司债务在未出资完毕范围内的补充责任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婚后认缴的股权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法院是否会将该部分股权(财产属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考(2017)浙01民终4094号案件,【黄某与徐某于2015年前登记结婚。2015年8月7日A公司登记成立,徐某持有该公司40%股权(未实际出资)。2015年12月,徐某将40%股权转让给徐某2(系徐某亲姐姐)。后黄某、徐某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案股权)进行分割,于2016年1月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2016年1月19日,徐某2又将该公司40%股权无偿转让给徐某。2016年9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徐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进行分割。案涉公司另一股东徐某3(系徐某哥哥)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明确若法院判决徐某分割股份给黄某,自愿放弃该分割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股东是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转让、质押股权等等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故上诉人以自己未实际出资为由否认股份的财产属性,本院不予支持。徐某对离婚前后自己转出、转入案涉股权的行为未做合理解释,一审认定此行为系隐瞒财产并无不当。在A公司另一股东自愿放弃案涉分割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一审支持被上诉人分割上诉人持有的40%股权正确。”


以上案例说明,对于婚后认缴但未实缴的股权,司法实践中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较大。在此基础上,债权人又是否能向配偶一方主张因瑕疵出资导致的公司债务的补充责任呢?


(2)瑕疵出资股东的配偶对公司债权人是否有偿还义务?


公司债权人主张该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否获法院支持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失效,下称《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形成了分水岭。


2018年之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关股东因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在于配偶方能否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股东个人债务或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由于当时《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举证义务分配给非举债配偶方【例如(2018)粤13民终1028号案】。


但在2018年1月8日《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根据其中第3条的规定(该条被《民法典》吸收),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于公司债权人。从此导致在多数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因未能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未能追加配偶方承担共同责任。


但并非全无可能,其主要的判断观点仍是基于公司债权人举证证明“一是债务发生的时间;二是所借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家庭共同经营;三是配偶方是否明知;四是配偶方是否从中收益”来判断,例如(2023)鄂05民终2896号案,【张某、黄某1990年结婚,2017年以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出资设立某某建设公司。此后,黄某2018年退股,张某持股100%,且黄某仍担任某某建设公司财务负责人。2020年某某建设公司与A公司签署合同,后违约,根据生效判决某某建设公司应于2021年1月起承担债务,而黄某与张某2021年底登记离婚。2022年张某又把某某建设公司注册资金从5000万元锐减至实缴资金307万元。A公司其后起诉张某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责任、黄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以“某某建设公司及张某所负债务产生于张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经营公司的行为也完全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黄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黄某辩称对退出某某建设公司后的情况不知情,其主张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夫妻双方在案涉债务产生后通过离婚方式规避债务,企图将本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债务完全转嫁到张某一人身上,逃避债务意图明显”判令张某的配偶黄某与张某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瑕疵出资引发夫妻共同债务的思考


根据我们对于司法实践的检索,虽然对于股东一方瑕疵出资引发的债务承担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大多将分配给债权人/公司一方,但并不意味着配偶将高枕无忧。股东及配偶可从以下方面降低风险:


(1)签订规范、详尽的婚前/婚内财产约定


夫妻双方可通过订立书面化、规范化的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界定股东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这是防范此类风险最基础、最核心的手段。协议订立过程中,需兼顾合法性与实操性,避免因条款模糊、形式瑕疵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作为抗辩依据。


(2)建立完善的提前预防机制,划清经营边界


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提前规避、主动隔离”,若配偶一方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未享有公司经营收益,应切实与公司业务核心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保持清晰距离,避免因“名义关联”或“行为关联”被认定为参与共同生产经营,进而被追责。若配偶一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如协助处理行政事务、后勤事务等),则可在公司相关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界定自身的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避免与公司出资、决策相关的事务产生关联。


(3)规范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沟通流程,主动化解潜在风险


在股东一方出现瑕疵出资情形、可能面临债务承担责任时,配偶一方不应被动等待债权人/公司追责,而应主动介入,通过规范、专业的沟通方式,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协商解决矛盾,力求将风险控制在股东个人层面,避免因追债行为直接导致家庭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引发家庭财务覆灭的危机。具体而言,首先,配偶一方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与公司法律师组成专项团队,介入沟通与谈判事宜,凭借律师的专业能力梳理法律关系、分析风险点,制定合理的沟通策略,避免因自身缺乏法律知识、沟通不当,作出不利于自身的陈述或承诺,进而被认定为对瑕疵出资债务的认可。其次,沟通过程中,需明确表明配偶一方与股东瑕疵出资行为无关联、未参与公司经营、未享有出资收益的立场,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如婚内财产协议、岗位职责证明、未参与经营的相关记录等),争取公司及其他股东的理解,明确股东瑕疵出资债务由股东个人承担,不涉及配偶一方及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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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可在律师的协助下,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合理的债务解决方案,例如,约定股东以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隔离的财产)补充出资、偿还债务,明确配偶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股东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协商通过转让股东股权、分期偿还等方式解决,避免公司或债权人直接对配偶一方及家庭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同时,沟通过程中的所有谈话内容、协商方案,均需在律师的见证下形成书面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因沟通内容产生争议。若协商不成,需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前做好诉讼准备,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庭审抗辩做好充分准备,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及家庭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因股东瑕疵出资债务牵连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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