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丨商务部将40家日本实体分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与关注名单盛煌娱乐律师事务所-盛煌娱乐观法
盛煌娱乐观法
合规丨商务部将40家日本实体分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与关注名单
作者:admin 2026-02-25

微信图片_20260224144945_5682_2.jpg

 

2026年2月24日,商务部正式发布2026年第11号、第12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关注名单,两项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2026年第11号公告:20家日本实体列入管控名单

 

商务部2026年第11号公告明确,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将三菱造船株式会社等20家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实施严格管制措施:

 

1.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20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20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2.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家)

 

1. 三菱造船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Shipbuilding Co.)

2. 三菱重工航空发动机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Aero Engines, Ltd.)

3. 三菱重工海洋机械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Marine Machinery & Equipment Co., Ltd.)

4. 三菱重工发动机与涡轮增压器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Engine & Turbocharger, Ltd.)

5. 三菱重工海事系统株式会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Maritime Systems, Ltd.)

6. 川崎重工航空宇宙系统公司(Kawasaki Heavy Industries Aerospace Systems Company)

7. 川重岐阜工程株式会社(KAWAJU Gifu Engineering Co., Ltd.)

8. 富士通防卫与国家安全株式会社(Fujitsu Defense & National Security, Ltd.)

9. IHI原动机株式会社(IHI Power Systems Co., Ltd.)

10. IHI主要金属株式会社(IHI Master Metal Co., Ltd.)

11. IHI喷气机服务株式会社(IHI Jet Service Co., Ltd.)

12. IHI宇航株式会社(IHI Aerospace Co., Ltd.)

13. IHI航空制造株式会社(IHI Aero Manufacturing Co., Ltd.)

14. IHI宇航工程株式会社(IHI Aerospace Engineering Co., Ltd.)

15. 日本电气网络传感器株式会社(NEC Network and Sensor Systems, Ltd.)

16. 日本电气航空宇宙系统株式会社(NEC Aerospace Systems, Ltd.)

17. 日本海洋联合株式会社(Japan Marine United Corporation)

18. JMU防务系统株式会社(JMU Defense Systems Co., Ltd.)

19. 防卫大学(National Defense Academy of Japan)

20. 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Japan Aerospace Exploration Agency)

 

二、2026年第12号公告: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

 

商务部2026年第12号公告指出,因斯巴鲁株式会社等20家日本实体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将其列入出口管制关注名单,并实施强化审查措施:

 

1.出口经营者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不将两用物项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许可审查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商务部将对关注名单中实体的两用物项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涉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不予批准。

 

3.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配合核查义务的,可申请移出关注名单。商务部核实后,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

 

出口管制关注名单(20家)

 

1. 斯巴鲁株式会社(SUBARU Corporation)

2. 富士航空航天技术株式会社(FUJI Aerospace Technology Co., Ltd.)

3. 引能仕株式会社(ENEOS Corporation)

4. 运输机工业株式会社(Yusoki Co., Ltd.)

5. 伊藤忠航空株式会社(ITOCHU Aviation Co., Ltd.)

6. 俪达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Leda Group Holdings Co., Ltd.)

7. 东京科学大学(Institute of Science Tokyo)

8. 三菱材料株式会社(Mitsubishi Materials Corporation)

9. ASPP株式会社(ASPP Co., Ltd.)

10. 八洲电机株式会社(Yashima Denki Co., Ltd.)

11. 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Heavy Industries, Ltd.)

12. TDK株式会社(TDK Corporation)

13. 三井物产航空航天株式会社(Mitsui Bussan Aerospace Co., Ltd.)

14. 日野汽车株式会社(Hino Motors, Ltd.)

15. 东金株式会社(Tokin Corporation)

16. 日新电机株式会社(Nissin Electric Co., Ltd.)

17. 三泰克托株式会社(Sun Tectro Co., Ltd.)

18. 日东电工株式会社(Nitto Denko Corporation)

19. 日油株式会社(NOF Corporation)

20. 半井试剂株式会社(Nacalai Tesque, Inc.)

 

三、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的后果及应对方式

 

根据商务部2026年第11号、第12号公告,对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的实体,将有如下不同的后果:

 

1.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后果及应对方式

 

· 禁止中国出口经营者向名单内实体出口两用物项

· 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提供给上述实体

· 已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或转移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 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应对方式: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企业,如需继续从中国获取两用物项或与中国供应链保持业务合作,可通过与中国出口经营者沟通,评估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情形,并由中国出口经营者依法向商务部提出个案许可申请。在此过程中,相关企业通常需要配合提供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产品技术参数、用途说明及合规承诺等材料,以支持许可审查。相关实体还可通过加强与中国合作方的信息披露和用途说明,配合后续监管核查,以减少交易中断风险。

 

2.列入关注名单的后果及应对方式

 

· 向关注名单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 申请单项许可时,应提交针对该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不用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

· 许可审查期限不受《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限制

· 涉及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或其他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出口申请,不予批准

 

应对方式:对于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企业,如希望继续开展与中国供应商之间的两用物项采购或技术合作,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主管部门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要求,并向中国出口经营者提供必要的用途说明、合规承诺文件及风险评估支持材料。根据公告内容,相关实体在履行配合核查义务并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依法申请移出关注名单。因此,及时回应核查、完善内部用途管理及加强信息透明度,成为被列入关注名单企业开展后续业务对接的重要前提。

 

四、中国企业与名单内企业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

 

1.与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实体开展业务

 

对于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实体,中国出口经营者在开展业务对接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告所规定的禁止性措施。公告发布后,不得继续向相关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涉及原产于中国的两用物项的境外转移行为亦在限制范围之内。对于已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根据公告要求评估履行情况并依法处理;对于正在执行中的交易,应当停止相关出口活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出口的,应依法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在未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相关出口行为。

 

2.与关注名单实体开展业务

 

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出口经营者仍可依法申请出口许可,但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需按照单项许可程序逐案申报。企业在与该类实体开展业务对接前,应当核实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情况,并准备风险评估材料和用途承诺文件。相关出口须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许可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两用物项出口活动。公告同时明确,商务部将对相关交易实施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 律师助理滕履冰对本文亦有贡献。

联系我们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长宁来福士广场T1办公楼37层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755 8273 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86 22 8756 0066

南京

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7号楼知识产权大厦10层1006-1008室

电话:+86 25 8370 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电话:+86 29 6827 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86 898 6850 8795


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

电话:001 902 918 0888

迪拜

迪拜伊玛尔商业园1号楼505号

电话:971 52 8372673

  • 首页
  • 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