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篇“红筹已死”的文章引来了一堆朋友的讨论,附和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也有冷静分析和讨论实操的情况,还有的则直接开卖配套服务“拆红筹”交易安排。一些媒体现在的逻辑就是仅仅为了提供一个简单的信息“证监会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红筹结构的监管”,就开始用上了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以至于抢救的时候也只能以此为名。
其实,站在今天的视角,不难发现认为“红筹已死”的观点有着以下几个典型事实作为“背景板”,这些“背景板”的出现多少给红筹未来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无论是M公司的上市公告“受益所有人”被税务检查和调整,还是证监会收紧红筹结构境外上市审批,抑或是更早一些的Manus交易的调查和变数。这些消息的共性是都有着红筹架构这样的内容因素,然而每个问题其实都和“红筹已死”无关,某种程度上,如果按简单的推理,这些因素甚至可以推导出“全球化已死”,虽然的确,全球化的方式和进程在过去和未来的一段时间里遭受了、遭受着或者还将遭受严峻的挑战。但是,就拿我国政府的态度来看,坚定不移的对外开放仍然是未来的重要发展战略,无他,所有人都已经认识到了,站在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角度,出海和全球化布局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如同此前的发达经济体那样,只有在全球化的市场上才能有最大的发展机会和基础。也因此,毋庸置疑的,就如另一篇文章所言,目前的环境,只能说红筹结构不再是出海的优选架构,企业需要更加务实、结合未来的发展战略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业务要求去进行比较和安排。以下是对“背景板”故事的一点观察和想法。
首先,可以非常负责任地说,此前M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资格被挑战和红筹架构并无直接关系,真正从事税务工作的人都知道,“受益所有人”的规则中有一条安全港规则,其适用的典型对象就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间接持有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认定“受益所有人”,显然这一架构是包括红筹架构的香港上市情形的。M公司的公告所表明的只是中国税务机关在“受益所有人”税收优惠上普遍收紧的态度叠加税法对“受益所有人”规则的模糊状态产生出的争议和疑惑,未来我们会有一篇文章讨论“受益所有人”安排的实质和挑战。
其次,红筹架构从来不是外汇上资金出境的路径,无论37号文登记还是用其他方式构建的复杂红筹架构,外汇管理的路径安排都是单独受到严格监管的;另一方面,其实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外汇管理从长期来看也会更加平衡,显然,以外管的角度来看红筹也是一个中性判断,这大概也是,虽然总体的审核口径更加注重合理商业目的需求,不再仅仅是纸面审核,但是37号文登记仍然是正常进行的状态。
再看看资本市场,当然,目前的市场口径是,在境内证监会的审批路径上,H股的方式明显优于红筹。然而,从最终结果看,即便在人工智能这样的超级竞争领域,智谱和Minimax分别上市,一个是H股一个是红筹,也仍然都完成了审批,显然红筹也并非不可行的路径。香港未来的国际化定位决定了其仍然需要国际化资本的交汇,H股上市的公司因为注册在中国境内,显然必须考虑到中国公司法和香港证券法对公司治理规定的一系列冲突,因此H股现在不是,将来也不可能是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唯一路径。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一段时间的环境变化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选择。然而,只要想清楚,就架构的选择而言,资本市场的选择是一系列监管措施、国家战略、香港发展需求、未来国际形势等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不会把一时的动荡作为最后的方向,甚至给出结束历史使命这样的论述。
最后,红筹架构的核心实际上还是,因为其海外架构的特殊性,存在税收、外汇、资产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如果借助红筹进行资产外翻,形成财富的外化甚至导致核心资产外流,当然的确可能是有风险,也是会常常被关注的。然而,政府征管的每个方面都有足够的工具,也都有自身平衡的逻辑。就拿税收来看,在CRS全面推进,境外所得开始普遍征收的情况下,红筹的税收规避功能本来就已经大幅限缩了,然而合理的架构和有效的实质仍然是税收安排中的重要考量,这个与红筹并无直接关联。换另一个角度,其实在跨境资源监管的角度,人是最重要也是最难管理的部分,而这部分的管理本来也和架构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其实可以得出的结论非常简单,红筹仍然会继续发挥着跨境整体安排中的重要作用,但是配套的监管必然会把它从随意使用的规避工具变为正常运作的架构体系。
这并不是一篇严谨的分析文章,我甚至都没有对红筹做出界定,在下一篇人工智能所写的文章出来之前,这篇文章就只是简单谈论一下。从传播学的角度,中性分析最不合适,从经营角度,法律的平衡也最烦,可行不可行没个结论的,来来去去。然而,经历多了看多了就会知道,之所以世界需要模糊而复杂的法律是因为,涉及利益和人性,最好最持久的是中间的平衡状态,极左或者极右都只是一时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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