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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传承丨海外家族信托在CRS与全球税改背景下的合规价值审视
作者:admin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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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及BEPS2.0(全球最低税率原则)的推进,传统上被视为“财富隐秘港湾”的离岸信托架构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透明度挑战。但CRS与全球税改并未否定家族信托的制度价值,而是推动其功能定位从“税务筹划工具”向“合规治理载体”转型。信托架构的合规性、控制权安排的审慎性、税务居民身份的精准管理,以及合理商业目的的实质抗辩,构成了新形势下海外家族信托合规价值的核心维度。本所叶永青律师曾在近日发表了对CRS下的离岸信托的税收问题的专业分析和深入探讨(点击阅读),本文将探讨在上述税改背景下,海外家族信托如何从单纯的“资产隔离工具”转型为“合规架构的核心”,在相对透明的税务环境中发挥其独特的法律与合规价值。

 

一、CRS的最新进展与信息交换现状


目前,CRS2.0版已进入实质性落地阶段,多国/地区明确将2026年作为关键实施窗口期,陆续完成立法转化与系统准备。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CRS2.0新规标准进行数据采集和收集,于2027年进行申报。中国香港已于2025年12月9日启动公众咨询,拟在2026年内完成修例,从2028年起开展CARF信息交换,并在2029年全面实施CRS2.0信息交换。新加坡则要求在2027年开始采用规定的CRS格式提交数据,从2028年起启动全面CRS2.0信息交换。印度尼西亚则已经明确2026年开始采用规定的CRS格式提交数据,2027年开始信息交换。


二、CRS框架下的信托透明度提升具体表现


(一)CRS可以“穿透”、审视信托


CRS的核心目标并非创设新税种,而是通过信息透明化,使各国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征收本国居民应缴的海外税款。其运行机制可概括为三个环节: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收集账户信息、通过主管当局进行年度自动交换。在这一链条中,家族信托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其法律身份的认定——是承担独立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被穿透识别。


根据CRS规则,若信托由专业受托人管理,且其投资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则该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投资实体”类的金融机构,需自行履行尽职调查与申报义务。反之,若海外信托不符合金融机构定义,则被视为“非金融机构”。此时,信托在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开户时,该金融机构需对信托进行“穿透”,识别并申报其背后的“控权人”信息。


(二)CRS对“控权人”的定义宽泛


CRS对信托“控权人”的定义比较宽泛,涵盖了信托结构中的几乎所有核心参与者: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以及受益人。在CRS框架下,即便信托架构本身不具备纳税义务,其背后的实际利益拥有者信息也将被交换至各自税务居民国的主管机关。


更值得注意的是,CRS不设最低申报门槛。无论是新设账户还是存量账户,无论资产规模大小,只要账户持有人被识别为CRS参与国的税务居民,相关信息均需报送。这意味着,过去依赖“蚂蚁搬家”或分散账户来规避监管的传统做法,已失去生存空间。


(三)信托设立信息从“信息不对称”到“对称透明”


在CRS实施前,海外家族信托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母国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海外资产状况,税务筹划的空间由此产生。然而,随着CRS的全面落地,这种信息鸿沟已被基本填平。税务机关不仅能够获知信托账户的余额与变动情况,还能通过“穿透”机制掌握信托的设立结构与受益安排。在中国,税务机关已将CRS数据与“金税四期”系统对接,建立智能比对模型,能够自动识别“长期大额境外存款无申报记录”等异常模式。这意味着,隐匿海外资产的合规风险正急剧攀升。

 

三、信托合规价值从“筹划”到“治理”的重构


(一)Z某案与信托“击穿”的警示


近年来,离岸家族信托“翻车”案例频发,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某餐饮企业创始人Z某的信托案。Z某将其持有的该企业股权置入BVI离岸信托,意图实现资产隔离与财富传承。然而,在与国外资本合伙人的纠纷中,法院认定Z某对信托资产保留了实质控制权——她同时担任信托架构内控股公司的董事和账户控制人,能够自主支配信托资金。最终,法院“击穿”信托结构,裁定放在信托项下的资产其实不属于信托财产可被强制执行。


Z某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信托的有效性并非“设立即永久”,而是取决于设立后是否严格遵循信托的法律逻辑——即委托人真正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中国企业家常因不愿放弃资产控制权,导致“名为信托,实为自持”的结构性缺陷。在CRS与反避税规则日益严苛的当下,这种控制权保留不仅可能导致信托被民商事层面的“击穿”,更可能触发CFC规则下的税务风险。


【CFC规则旨在防止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通过控制境外低税负企业,将利润滞留境外不分配以规避中国税收义务。当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被认定为CFC时,税务机关可将其未分配利润视同已分配,计入中国居民股东的当期应税收入。】


(二)控制权设计的新平衡


控制权保留是一把双刃剑。过度保留可能导致信托失效,完全放弃则可能违背家族对核心资产的实际管理需求。新形势下的合规路径,在于在传承意愿与法律有效性之间寻找精妙平衡。一种可行方案是强化受托人的独立决策权,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受托人行使裁量权的范围和标准,减少委托人事后干预的空间。同时,可设立保护人(Protector)机制,由信任的第三方(而非委托人本人)监督受托人履职,既保留一定的监督制衡功能,又避免委托人被认定为实质控制人。对于BVI公司等底层实体,应审慎安排董事人选——若确需家族成员担任董事,应考虑多人共同决策机制,避免单一个人拥有绝对控制权。


(三)税务居民身份管理的精细化


在CRS时代,税务居民身份已成为信息交换的“触发器”和“目的地”。多重税务身份的安排,不再是简单的“选一个低税国家”,而是需要基于对各国税法体系的深刻理解,进行合法、真实的身份重构。


以美国税务居民为例,离岸信托的使用需格外审慎。若信托受益人为美国税务居民,常见的架构是外国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FGT)。其税务优势主要体现在其一般被视为非美国税务居民,仅会就美国境内产生或与美国境内交易或商业活动具有实质关联的某些特定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就来源于美国境外的所得不征税。而美国国内信托一般被视同美国税务居民,需对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和所得适用美国税收。但需注意的是,FGT在委托人去世后会自动转为外国非授予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FNGT),届时信托内未分配利润可能触发美国税法下的“回溯规则”(Throwback Rule),该规则通常将受益人视为在信托赚取收入的当年需确认收入,受益人可能需要按照特定规则计算出一个应纳税额,并将其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并缴纳延期利息,并就此规则适用下所获分红按普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这意味着,对于涉及美国税务居民的信托架构,必须在委托人去世后的“时间窗口期”内完成结构优化,否则将面临不可逆的税务后果。


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离岸信托规划同样需要注意。加拿大实行全球征税制度,且对居民信托适用“21年重启规则”,信托每21年需进行清算,对财产增值部分缴税。然而,通过精心设计的“祖母信托”(Granny Trust)架构——即由非加拿大税务居民设立、信托管理和控制均在加拿大境外进行,加拿大籍受益人从祖母信托收到的收益分配(即信托产生的收入部分)需要向加拿大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收到的是信托本金分配(资本项目分配),则无需缴税,仅需进行申报即可。虽然祖母信托具有优良的税务筹划效果,但由于加拿大的反避税规则十分发达,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发反避税规则,从而背负上沉重的税务负担,比如,如果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而缺乏亲属关系等其他关联条件,信托架构可能会被质疑受益人能够实质性影响委托人的决策,从而无法被认定为祖母信托。若该信托未被认定为祖母信托,加拿大受益人通过该架构获得的信托分配将按照加拿大的税收制度征税。

 

四、未来展望:信托合规作为财富传承的基石


(一)从“避税”到“合规”的范式转移


回顾海外家族信托的演进历程,其功能定位正经历深刻的范式转移。在过去,信托的核心价值往往被理解为“税务优化”甚至“避税”,通过信息不对称和法域差异降低税负。然而,在CRS和全球税改的双重驱动下,这一逻辑已难以为继。未来的家族信托,其价值将更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财富保护与风险隔离、有序的代际传承、家族治理的制度化、慈善安排的法治化。税务考量并未消失也并非不重要,但任何税务安排都必须以完全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而税务筹划的“利益”必须服务于而非凌驾于家族的整体战略目标。

 

(二)动态管理与专业支持的必要性


在监管环境快速变化的时代,家族信托绝非“一劳永逸”的财富安排。国际税收规则仍在演进——2025年7月,英国已实施《2025年国际税收合规(修订)条例》,要求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必须在2025年底前完成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强制登记,并自2026年起报送更详细的CRS信息。中国税务机关对居民海外收入的监管力度也在持续加强。


面对这一动态环境,持续的专业支持成为信托合规的生命线。这包括:需要定期审视信托架构的合规性,评估控制权安排的审慎性,关注受益人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化,及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保持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等内容。而对于持有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富的家族,还需关注FATCA和CRS对数字资产的申报要求,及早完成架构改造。

 

五、结论与展望


全球税务透明化与反避税的趋势不可逆转,国际税收秩序正迈向新的道路。对于信托而言,这并非制度的终结,而是价值的重塑。在合规成为财富传承“生命线”的新时代,海外家族信托的真正价值不在于“隐身”,而在于在透明化环境中依然能够实现资产保护、代际传承和家族治理的法治化。那些能够主动拥抱规则、将合规置于核心地位的家族,将在透明化浪潮中获得更大的制度保障;而那些仍试图利用信息不对称规避监管的架构,也终将被时代淘汰。

 

参考文献:

[1] Charles Russell Speechlys.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5: What UK trustees need to know, 2025-12-05. 

[2] 汉坤律师事务所.财富规划与加拿大税制(二)——“枫叶之邦”的财富规划之路第二步:个人如何使用信托?,2025-03-30。

[3] 财富规划与美国税制(九)—海外家族信托的复杂法律规制与税收影响:外国委托人信托,2026-02-13。

[4] 中伦律师事务所.图解家族基金会|全球不确定性下的财富架构新解法,2025-11-11。

[5] International Fiscal Association. Introduction of a Global Minimum Wealth Tax (GlOWT), 2024-10-15. 

[6] 第一财经.离岸家族信托为何频频“翻车”?这些细节你必须知道,202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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