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2026年4月7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令第834号,下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不设过渡期。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供应链安全治理从分散化、政策化迈向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企业而言,这不仅是一道“紧箍咒”,更是一件在复杂国际环境中保护自身权益的“防弹衣”。
面对国内的合规新要求,企业需要同时应对多套法律体系的全球挑战。本文将拆解《规定》的核心要点,横向比较美国、欧盟、日本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系统梳理企业面临的合规需求与建议。
一、立法背景
产业链供应链被视为大国经济的“生命线”。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部分西方国家滥用国家安全概念,随意加征关税、滥用经济制裁、泛化技术封锁,持续推行“脱钩断链”。我国在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领域仍面临“卡脖子”风险,部分环节抗风险能力薄弱。
与此同时,全球供应链安全立法已进入密集出台期。美国通过《国防生产法》《芯片与科学法案》及一系列行政令,将关键矿产安全提升至“国家能源紧急状态”;欧盟通过《关键原材料法案》《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将供应链合规转化为企业强制义务;日本2026年3月刚刚完成《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首次大修,旨在确保企业核心技术防泄露、海外生产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
《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它不仅是安全法,更是反制法与促进法,旨在通过法治手段提升产业韧性,并为我国企业应对不公平待遇提供法律武器。
二、核心要点
《规定》共18条,虽然篇幅精炼,但信息量较大。以下五大核心制度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
1.“关键领域清单”制度
法规依据:《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动态调整。半导体、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关键矿产等特定行业将被纳入国家重点监测和保护范围。
对企业的影响:一旦企业所处领域被纳入清单,将面临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等全套制度要求,企业的报告义务、配合义务将相应提升。企业需持续关注清单发布动态,提前完成内部评估准备。
2.风险治理体系
法规依据:《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规定》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治理体系,涵盖风险监测、风险防范以及应急管理等多个环节。
对企业的影响:
(1) 监测预警:国家将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制度,企业可能收到官方风险预警,需建立内部监测机制与之对接。
(2) 应急管理:在危及国家安全时,国家有权紧急调度、动用储备、强制组织生产运输。这意味着企业的供应链安排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面临行政协调,需提前制定应急预案。
3.供应链信息安全制度
法规依据:《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对企业的影响:这是企业最需注意的条款之一。跨国企业日常进行的ESG审计、供应链尽职调查、供应商评估等行为,都有可能被纳入监管视野。企业需重新审视其数据收集流程,建立信息分级管理制度。
4.对外反制与调查机制
法规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这是《规定》最具威慑力的部分,中央政府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
(1) 针对外国国家/国际组织:若外国采取歧视性措施,国务院相关部门可开展调查,并采取禁止进出口、收取特别费用、列入反制清单等措施。
(2) 针对外国实体(企业/个人):若外企无故断供、中断正常交易,我国有权对其采取禁止境内投资、限制交易合作、禁止入境等反制措施。
对企业的影响:这是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时的维权武器。当企业遭遇外国实体“无故断供”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申请启动产业链安全调查。但同时也需注意:企业若基于境外制裁要求中止对国内客户的供货,可能被认定为“中断正常交易”而触发调查。
5.反制措施执行义务
法规依据:《规定》第十六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的措施。违反执行义务的,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采取限制措施。
对企业的影响:这意味着跨国公司可能面临“双重违法”困境——遵守外国法律可能违反中国法律,遵守中国法律又可能违反母国法律。更值得警惕的是,违者可能面临个人出境、居留资格限制等处罚,外籍高管、合规负责人将直面个人风险。
三、主要国外经济体的供应链安全法律体系比较
在解读《规定》的同时,企业有必要了解美国、欧盟、日本的相关法律体系,因为这几个经济体是中国企业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企业需要同时应对多套法律体系。
1.美国:多维度防御体系,以行政令和关税为主要工具
美国的供应链安全法律体系并非单部法律,而是一个由多部法律和行政令组成的体系。核心法律包括《国防生产法》《芯片与科学法案》《出口管制改革法》等,辅以持续发布的总统行政令。
2025年以来,特朗普政府将关键矿产安全提升至“国家能源紧急状态”的战略高度,大幅降低对中国18种关键矿产主要进口来源的依赖。具体措施包括:总统签署《国家能源紧急状态》行政令、《立即采取措施增加美国矿产生产》行政令、《调整进口加工关键矿物及其衍生产品》行政令;众议院通过《保障美国关键矿产供应法案》。此外,美国内政部发布关键矿物最终清单,涵盖矿产资源扩充至60种,新增铜、硅、银和冶金煤等重要工业原料。
美国路径的核心特点是以行政令为主、立法为辅,强调国内产能扩张和“友岸外包”,手段包括关税、出口管制、投资审查、政府采购限制等,具有明显的进攻性和“去中国化”导向。
2.欧盟:战略自主导向,以尽职调查和循环利用为特色
欧盟的供应链法律体系以“战略自主”为核心理念,通过一系列立法构建统一的政策框架。核心法律包括《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关键原材料法案》(CRMA)、《欧盟芯片法案》等。
2025年12月,欧盟在CRMA框架内提出重要修订。修订案核心要点包括:将大型、关键行业公司(包括电池、电动汽车、电机、航空航天等)的识别权从成员国转移至欧盟委员会,被识别企业须开展供应链风险评估,识别对单一第三国的依赖并评估中断风险;一旦发现“重大脆弱性”,企业必须采取缓解措施(含多元化、替代或增加再生材料)。欧委会被授权通过“委托法案”具体规定最大允许的对单一第三国依赖比例。此外,还将对含永久磁体的产品设定最低再生含量要求。CSDDD经2025年11月简化方案后,适用范围缩窄为员工超过5000人且年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的大型企业,尽职调查义务主要限于一级直接供应商。
欧盟路径的核心特点是强调“软法硬化”——将供应链尽职调查从自愿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法律义务,以企业合规为抓手,通过财政工具(创新基金等)和市场手段(联合采购平台)配合,形成“诱导+约束”的政策组合,目标直指降低对单一第三国(主要指中国)的依赖。
3.日本:精准脆弱性评估,以产业支援和海外布局为双轮驱动
日本的供应链法律体系以《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为核心。
2026年3月19日,日本通过了该法的首次大型修正案。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增支援海外事业拓展,由国际协力银行(JBIC)支援对经济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性的日本企业海外事业,支援范围包括于新兴及发展中国家推动的半导体、造船、无人机制造、稀土资源采购以及港口建设与运营等领域;二是扩大特定重要物资范围,除现行半导体、储能电池等12个领域外,新增海底电缆铺设、火箭发射场整备等属于支援物资供应的必要相关企业活动;三是新增医疗领域为关键基础设施制度覆盖范围;四是设立经济安全保障综合型智库,于平时进行相关调查分析并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日本的相关立法从最初侧重“防流出”(防止敏感技术外流),逐步转向“促拓展”(支援企业海外布局以构建自主供应链),体现了从防御到主动的战略转型。
四、中国的《规定》与发达国家供应链法律法规的异同
1.关键清单制度
中国建立“关键领域清单”并动态调整;美国有60种关键矿物清单;欧盟有《关键原材料法案》框架下的关键原材料清单;日本有12项(正扩大中)的“特定重要物资”清单。各国均通过清单制度圈定重点保护范围。
2.核心管理手段
中国以清单管理、对外反制调查、应急调度为主要工具;美国以关税、出口管制、投资审查为主;欧盟以企业强制性尽职调查义务、回收含量强制要求为主;日本以脆弱性评估、JBIC金融支援为主。
3.域外效力
中国的规定相对克制,主要体现在禁止境外非法收集供应链信息;美国域外效力强,通过出口管制和制裁对全球企业产生广泛影响;欧盟CSDDD和CRMA也具有明显的域外效力,非欧盟企业若向欧盟市场供应产品同样需要满足合规要求;日本域外效力中等,主要通过JBIC对海外事业的支援间接产生影响。
4.立法动机
中国偏防御性,核心逻辑是“保障安全”和“反制外部歧视性措施”;美国、欧盟、日本均带有不同程度的“去中国化”导向——美国公开以中国为主要竞争对手,欧盟CRMA修订案明确提出“降低对单一第三国的依赖”,日本虽未公开点名但脆弱性评估报告高度关注对华依赖。
5.政策工具偏好
中国侧重行政许可与反制,财政激励色彩相对较弱;美欧日则更侧重财政激励与贸易制裁——美国以关税和税收优惠为主,欧盟以企业合规义务和财政补贴为主,日本以JBIC金融支援和“劣后出资”等市场化工具为主。
五、企业合规需求与建议
基于中国《规定》的要求,并结合美欧日立法趋势,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合规需求,并采取相应策略:
需求一:供应链合规审查与“断供”风险应对
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企业、关键领域潜在企业
建议措施:
1.供应链溯源与合规体检
(1) 系统梳理上游原材料、核心技术的来源国别和供应商集中度。
(2) 识别是否存在过度依赖单一敏感国家供应商的风险。
(3) 建立关键供应链台账,对供应来源、集中度及替代能力进行动态跟踪。
2.合同条款优化
(1) 在采购协议中增加“政治风险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
(2) 明确替代供应机制和因外国制裁导致的违约免责条款。
(3) 为与外国客户的合作预留反制措施执行的合规接口。
3.“断供”应对预案
(1) 当遭遇外国实体“无故断供”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定》第九条)。
(2) 收集证据,申请启动产业链安全调查(《规定》第十五条),利用公权力反制对方。
需求二:跨境业务合规与反制措施执行
适用对象:有海外业务、与外国客户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建议措施:
1.重新评估与外国交易方的合作关系
(1) 《规定》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值得高度重视。若外国企业基于其全球供应链调整策略中断与中国合作方的交易关系,可能被认定为“中断正常交易”而触发调查。
(2) 中国出口企业在规划海外建厂和产能布局调整时,需评估相关安排是否影响与国内上下游的既有合作关系。
2.建立“法律冲突”应对机制
(1) 成立由总部与中国区法务、合规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组。
(2) 模拟推演在收到中国政府对某交易伙伴的反制令后,如何证明决策的“商业合理性”而非单纯执行外国法律。
3.关注反制清单动态
(1) 商务部等部门可能根据第十五条将特定外国实体列入反制清单。
(2) 一旦相关方被列入,企业必须及时调整交易安排,否则将面临处罚。
4.应对多法域供应链合规要求
(1) 针对不同出口国家需准备相应的合规文件和措施。
(2) 建立“一国一策”的合规档案。
需求三:信息收集与数据安全合规
适用对象:所有涉及跨境数据流动、接受境外审计的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及其中国子公司。
建议措施:
1.建立信息分级管理制度
(1) 区分可公开的一般性商务信息与涉及关键数据、核心工艺和供应链结构的敏感信息。
(2) 对敏感信息的对外提供设置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脱敏要求。
2.重塑尽调与审计流程
(1) 在回应境外客户的工厂审计请求、原材料溯源问卷时,逐项判断拟提供的信息内容和采集方式是否触及《规定》第十三条的禁止边界。
(2) 在与境外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信息提供的范围限制和中国法律约束条款。
3.数据出境合规审查
(1) 供应链信息中的关键原材料来源、核心技术工艺参数、产能分布等,可能被认定为“重要数据”。
(2) 未经安全评估收集和出境此类数据,直接触发《规定》第十三条。
需求四:应急管理与政府调查应对
适用对象:各类生产型企业,特别是关键领域企业。
建议措施:
1.建立内部应急响应机制
(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不同风险情景下的响应流程与职责分工。
(2) 评估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最低安全库存水平和备用供应商方案。
(3) 配合政府应急响应,在危急状态下接受紧急调度和生产组织安排。
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1)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要求企业“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
(2) 将供应链安全嵌入合规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3.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渠道
(1) 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规定》第九条)。
(2) 主动与商务、工信等部门保持沟通,将企业个案纳入国家层面的监测与评估体系。
六、结语: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新时代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经济治理从单纯追求效率转向“效率与安全并重”。而在全球范围内,供应链安全立法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均已构建起各具特色的供应链安全法律体系。
中国企业面临的不再是单一法域的合规要求,而是一个由多套法律体系交织而成的复杂合规体系。对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合规不再是“成本中心”,而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些能够率先建立完善的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将在新一轮产业洗牌中占据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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