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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注册观法丨从单用户到多用户:绿电直连规则的新发展
作者:admin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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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下称“650号文”),首次就单用户绿电直连的发展作出系统性规定。


650号文开创了新能源就近消纳利用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风光发电站向用户“点对点”供电,打通新能源消纳“最后一公里”。在650号文实施后,截至2026年2月27日,全国共批准84个绿电直连项目,总装机规模3259万千瓦。1


历经一年的实践,各地在政策落地中反映,单用户绿电直连仅允许新能源向单个用户直接供应绿电,无法满足多个用户的绿电直连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在梳理总结各地相关实践的基础上,于2026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下称“688号文”)。688号文首次就多用户绿电直连的发展下达规范指引。


688号文共包含确定多用户绿电直连模式的定义和形态、明确投资与建设要求、细化运行管理要求、明确交易与价格机制和做好组织保障五方面内容。相较于650号文,688号文涉及以下四项政策创新:一是扩大负荷类型及应用场景;二是建立调节能力激励机制;三是清晰界定项目和大电网的责任边界,以支持电网末端更多发展自平衡的产消融合模式;四是建立小时级绿电溯源机制,以适应多用户的绿电溯源需求。


经梳理,688号文与650号文的主要相同点和不同点如下。


项目适用范围及分类


绿电直连适用于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模式。绿电直连项目按照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


原650号文项下,在用户侧明确“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即一对一的单用户直连;688号文项下,在用户侧,项目可以向“多用户”供电,多用户仅可是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结合688号文提出的“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688号文的多用户绿电直连政策将直连扩展至“一对多”直连及“多对多”直连。


在原有的单用户绿电直连政策下,仅有用电量大的头部企业可以真正利用该政策开展绿电直连模式用电。同时,一对一的电源与负荷间长达20多年的锁定,负荷侧企业对于新能源电站可否长期、高质量稳定运营存在长期担忧。电源侧企业对于进行绿电消纳的“唯一”用户可否在电站长达20多年的运营期内持续运营、正常付费存在较大顾虑。因此,在单用户绿电直连模式下,绿电直连项目通常要求用户具备较大的用电规模、直连线路的投资资金支持、较强的付费能力。大量同样有降碳需求的中小企业、产业园区因负荷体量小、用能分散而难以独立承担接网与配电设施的成本,较难与电源侧投资人达成长期捆绑的商业互信,故无法享受到绿电政策的红利,面临绿色电力获取成本高昂、国际碳约束日益收紧等多重压力。在多用户绿电直连政策落地后,聚合消纳模式大幅摊薄了接网和配电设施的建设与运维成本,降低了单一用电主体电费付费风险,中小企业和产业园区接入绿电的门槛将会降低,并能够经济、便捷地实现清洁替代。


可参与绿电直连配套建设的负荷类型


就负荷侧而言,650号文与688号文均优先支持新建负荷配套建设新能源电源开展绿电直连。


对于存量负荷,650号文提出存量负荷需满足“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688号文相较于650号文,一方面,提出了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向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的转换通道,即存量负荷中,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吸纳其他新建负荷,同时配套扩建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另一方面,扩大了参与绿电直连的负荷范围,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户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该“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户”包括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企业、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等;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等的全部或部分负荷可就近接入新能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此外,688号文提出了绿电直连负荷侧的优先支持产业及负面清单,即: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禁企业通过绿电直连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存量电源及分布式光伏可否参与绿电直连


就电源侧存量电源可否参与绿电直连,650号文、688号文均提出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对于特殊电源类型参与绿电直连,650号文提出:“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换言之,在650号文项下,分布式光伏不作为单一绿电直连政策项下的电源之一。分布式光伏电站基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原有的政策框架,区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适用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消纳模式。688号文提出“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如果允许分布式光伏参与绿电直连,可以为大批消纳受限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找到较为稳定的消纳路径,也为实践中已存在的工商业分布式电站向多用户供电的合规运营提供政策依据。


项目规划、消纳模式、并网型项目可否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无论是单用户绿电直连或是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均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规划新能源装机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电直连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计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用电负荷规模应有依据和支撑,直连线路、接入系统等按电压等级纳入省级或城市的能源电力和国土空间等规划,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备案。


在“源荷匹配”方面,688号文仍延续650号文标准,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并网型项目投产运营后,年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具体比例可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在此背景下,对于并网型绿电直连电站,650号文提出“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随着目前大部分省份电力现货市场持续运行、市场预期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总体量将远大于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总体量,从避免过度增加公共电网消纳压力等方面考虑,688号文进一步提出,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的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并网型项目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绿电直连项目的投资模式及投资各方的权责划分


650号文、688号文均允许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投资,明确电网企业不得参与投资。


在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时,均应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但是,“单用户”和“多用户”的差异,必然导致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的参与者更多、各方商业诉求及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在650号文的单用户绿电直连模式下,参与方主要为负荷企业和电源企业两方角色,对于投资中的权责划分相对简单:


· 在主责单位确定方面,要求项目确定一个主责单位,该主责单位,原则上为“负荷”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


· 电源项目建设责任,可由负荷、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


· 项目的直连专线建设,原则上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


· 如果项目电源和负荷并非同一投资主体,则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在688号文的多用户绿电直连模式下,负荷侧可能涉及不同用电体量、不同用电需求的企业,对于投资中的权责划分更为复杂:


· 在主责单位确定方面,不再局限于负荷企业或发电企业,项目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由电源方或负荷方一方单独投资组建,园区模式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不含运营输电业务的公共电网企业)”投资组建;


· 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主责单位投资建设,且主责单位可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其他主体的存量电力设施;


· 项目主责单位应与项目内部主体按照权责对等、公平分摊的原则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内部结算方式等内容,并考虑外部市场价格变化、负荷实际调节能力等因素定期协商调整。鼓励项目主责单位组织内部电源与负荷在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内部主体的调节能力及约定的补偿标准,优化内部运行方式,促进源荷协同运行。


绿电直连项目如何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或是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中,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进行注册。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受限于不同项目类型项下的公司主体不同,根据650号文,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根据688号文,绿电直连项目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内部主体也可分别注册;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项目主责单位统一申报;在项目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初期,项目可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绿电溯源


近年来,有关国家实施绿色贸易壁垒,仅认可物理直连供电,650号文提出“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以满足“绿电溯源”的市场需求。针对高端制造、跨国企业等各类用户对绿色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刚性需求,650号文提出构建“物理直连+数据溯源”机制,通过合理配置计量表计记录直供电量,为用户提供可追溯的绿电消费凭证,助力企业满足ESG评级、碳足迹管理等绿电物理清晰溯源的需求。2


对于多用户绿电直连如何实现“物理直连+数据溯源”,688号文明确,并网型项目整体按照内部实际新能源发电量(含储能释放的项目新能源电量)扣减上网电量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形成项目整体绿电溯源结果;项目内部各用户可按照每个时段用电量占比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实现小时级新能源发用电量匹配。


结语


从650号文到688号文,绿电直连规则经历了从单用户向多用户拓展的转变。我们认为,688号文有望将新能源就近消纳推向更广范围和更高水平。中小企业能够以更低成本、更灵活的方式参与绿电就近消纳,绿色政策真正实现了从少数头部企业向广大中小用能主体的普惠延伸。面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国际碳约束规则,出口型企业迫切需要能够证明产品使用了绿色电力的可追溯凭证。688号文从制度上确立了基于分时计量的多用户绿电溯源机制,增强了绿电消费证据的权威性和可核证性,为出口企业应对碳关税、满足国际供应链绿色化要求提供了可靠的合规证据。同时,多用户共用配电线路、储能设施和运营管理平台,大幅摊薄了单个用户的基础设施投资和运维费用。政策引导项目合理申报接入容量、通过聚合柔性负荷和协同优化用电行为来提升整体调节能力,减少了容(需)量电费和系统运行费支出,进一步压低了终端用能成本。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进,绿电直连有望成为新能源消纳的重要路径,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多用户绿电直连政策的落地,使工业园区、零碳园区等用能密集区域能够以聚合方式实现清洁替代,不仅缓解了电网远距离输送和调峰压力,还通过自平衡、自调节有效提升了局部电网的韧性与效率。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多用户绿电直连政策打通了绿色电力生产与消费的物理直供通道,在降低社会用能碳足迹的同时,也为绿证核发、碳核算及国际互认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加速形成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 实习生王祉恒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国家能源局:《从政策走向实践 3259万千瓦绿电直连项目推进实施》,载微信公众号“国家能源局”,2026年2月27日,从政策走向实践  3259万千瓦绿电直连项目推进实施。

2.国家能源局:《政策解读丨绿电直连政策创新:重塑电力系统生态,赋能双碳目标攻坚》,https://www.nea.gov.cn/20250609/5adb835ba0214f4eb7a140bbdf2a6af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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