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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月报丨《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规范》在京发布
作者:admin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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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发布《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规范》


2026年4月20日,由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主办、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承办的《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发布会在京举行。


本次发布的《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规范》,立足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与服务实际需求,确立依法有序、自主自愿、服务规范、风险可控四大核心原则,构建了覆盖服务主体、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权益保障、质量控制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对服务机构资质、专业人员配置、委托代理与意定监护服务实施、安全应急处置、全流程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范,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正式迈入有标可依、有规可循、规范发展的全新阶段。发布会上,行业领导与专家学者围绕标准编制、实施落地、行业发展等议题深入交流,凝聚发展共识。


此次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不仅为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行业划定了规范准则,更为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织密了保障网,将有力推动老年监护服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普惠化发展,助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有尊严、有保障的幸福晚年。


来源: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 2026-4-22


北京金融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延长北京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有效期并扩大适用范围


2025年北京市首创发布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政策以来,运行平稳,成效良好,反响热烈。该试点政策聚焦信托领域财产确权难题,通过“信托产品预登记、签订信托文件、信托财产登记”三步走模式,以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的形式,完成相关股权财产登记,使财产关系更加清晰,资产隔离更为有效,财产安全更有保障。试点政策不仅填补了《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登记“有法可依、无处可登”的空白,助力北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为我国全面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持续深入推进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进一步提质扩面、优化升级,北京金融监管局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北京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有效期延长三年,并扩大股权试点范围,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纳入登记,允许在北京市设有异地部门的辖外信托公司参照适用。通过政策“纵向延伸+横向扩面”,不断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北京模式”迭代升级。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6-4-2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8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了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的一般规则,并聚焦海事审判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五类特殊情形,即合同履行跨越新旧法情形、船舶抵押权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电子运输记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律适用的新旧衔接做出特别规定,为海事审判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调研,紧密围绕新修订海商法的贯彻施行,精准把握实践需求、及时梳理问题症结、系统总结裁判经验,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充实入库参考案例、依托法答网平台答问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海事审判监督与业务指导,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以高水平海事司法护航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6-4-28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文内容的决定


2026年4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


本次修改重点调整了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六条,明确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认定与监管规则。战略投资者应基于长期战略目标投资并谋求协同价值,原则上认购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百分之五,以资产管理产品认购的,按产品单独计算认购股份数量可为产业投资者或资本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可作为资本投资者。规则同时要求签订具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披露引入目的、穿透后股权结构、协议主要内容、募资安排及审计委员会关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明确意见。战略合作期限内,上市公司年报应披露合作情况及效果。规则还明确了中介机构履职要求以及监管和处罚的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并发表明确意见,持续督导期间持续关注合作履行情况。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持股比例、限售及减持要求,限售期内不得融券卖出、参与相关衍生品交易或以其他方式锁定收益。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4-17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6年4月15日,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72号)。


通知内容如下。一是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二是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026-4-15


香港《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正式启动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发布公告称,《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立法程序已正式启动,旨在加强现行共同汇报标准的行政框架以确保有效实施。《条例草案》于2026年3月27日刊宪。待《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后,有关立法建议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修订如下。一是引入申报财务机构强制登记规定。香港所有申报财务机构,不论是否须要向税务局申报资料,必须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登记,以履行共同汇报标准的责任。现时仍未登记的申报财务机构须在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作出登记。二是优化备存纪录的规定。即使申报财务机构已不再是申报财务机构或已解散,该财务机构仍须在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BIR80)的到期日起计的六年内,保存足够的纪录。就已解散的申报财务机构,每名在申报财务机构紧接解散前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士(如没有董事,则为受托人或负责管理的人员),须确保该申报财务机构的纪录获充分备存,直至六年备存期限届满为止。三是提高罚则。《条例草案》就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相关规定的申报财务机构引入新的罪行。《条例草案》亦为部分罪行引入按涉及的财务帐户数目计算罚款的罚则,以确保罚则与罪行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称。为使处罚行动更为及时和更具成本效益。《条例草案》引入行政罚则机制,在检控以外提供另一个惩罚机制。


为协助业界适应新规定和提高税务明确性,税务局会适时发布相关指引,并为业界提供技术支援和解答查询。《条例草案》将于四月一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 2026-3-27


典型案例


夫妻离婚时约定主要财产归一方所有损害另一方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基本案情


何某与唐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2015年9至2016年4月期间,吴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给何某,何某向吴某出具360万元《借据》。2019年,何某与唐某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名下存款、理财产品等资产归各自所有;位于钦州市钦南区的某房产归何某所有;位于钦州市钦北区的某自建房(暂无房产证)、南宁市某小区34号、35号商铺、1702号房屋及地下室A36、A37车位以及两辆轿车归唐某所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向唐某借款,离婚后何某仍需将借款归还唐某,具体数额以借条为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创业所得资产,归唐某所有。后经吴某起诉,何某被判决归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570100元。吴某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执行法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某以何某、唐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该约定。


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案涉房产均在何某与唐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何某分到的财产价值远远少于唐某所分到的财产价值。执行裁定载明,何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仅客观上减少了何某应分得的共同财产,而且实际上导致其清偿能力下降,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吴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位于南宁市某小区34号、35号、地下室A36、A37房产归唐某所有”的约定。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归一方或者归子女所有,导致另一方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对外欠债,是实践中常见的逃债方式。甚至有的夫妻通过“假离婚”逃债,或者在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或补偿款,将其个人财产一并转移,逃废债。本案中,唐某与何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要财产分给唐某,导致何某不能清偿其欠吴某的债务。审理法院综合考虑离婚的时间节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何某被执行法院认定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等事实,认定离婚协议书损害债权人权益,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双方财产分割的约定,有利于惩治逃废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之案例四“吴某芳诉唐某莲、何某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苏轼(1037年—1101年),字子瞻,又字和仲,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市)人,北宋文学家,书法家、画家,历史治水名人。与父苏洵、弟苏辙三人并称“三苏”。


近于城中得荒地十数亩,躬耕其中。作草屋数间,谓之东坡雪堂。种蔬接果,聊以忘老。有一大曲寄呈,为一笑。为书角大,远路,恐被拆,更不作四,小哥、二哥及诸亲知书,各为致下恳。巢三见在东坡安下,依旧似虎,风节愈坚。师授某两小儿极严。常亲自煮猪头,灌血精,作姜豉菜羹,宛有太安滋味。此书到日,相次,岁猪鸣矣。老兄嫂团坐火炉头,环列儿女,坟墓咫尺,亲眷满目,便是人间第一等好事,更何所羡。可转此纸呈子明也。近购获先伯父亲写《谢蒋希鲁及第启》一通,躬亲褾背题跋,寄与念二,令寄还二哥。因书问取。


摘自苏轼《与子安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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