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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传承丨给子女的爱,如何隔离婚姻与债务,穿越时间
作者:admin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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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父母最深的焦虑往往不是钱够不够花,而是这笔钱传到子女手中之后,会遭遇什么——是一次性挥霍殆尽,是遭遇骗局血本无归,还是因婚变被分割大半?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风险往往不是单独出现的:婚姻失败可能伴随债务危机,而挥霍习惯又常常加速这一切的发生。


家族信托之所以成为全球高净值人群日益倚重的财富传承工具,恰恰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方案。而海外家族信托,因其在资产保护法域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司法确定性,正越来越多地进入中国高净值家庭的视野。


本文将聚焦海外家族信托框架,从防挥霍条款与激励条款两大维度,系统探讨如何通过精妙的条款设计,让给子女的爱真正跨越婚姻、债务与时间这三道最令人忧心的关卡。


一、海外家族信托何以隔离婚姻、债务并穿越时间


在深入条款设计之前,有必要先理解海外家族信托何以具备跨越婚姻、债务与时间的制度能力。答案的核心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普通法法系的判例保护。


信托的法律本质是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委托人通过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让渡自己对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从而实现资产与自身债务隔离、家族财富有序传承的目标。在英美法系下,这种分离得到了普通法数百年的制度保障,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委托人,也不属于受托人,亦不属于受益人,而是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而持有的一项独立财产。


在债务隔离层面,信托财产一旦合法注入信托,便与委托人的个人资产彻底分离,委托人未来的债权人原则上无权追索信托财产。但这一功能并非无条件的“隐身工具”。海外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托人是否在财务状况健康、无债务风险时提前设立信托;若在债务已发生或资不抵债时转移资产,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欺诈性资产转移。


在婚姻风险隔离层面,通过信托将资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子女作为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得的分配利益,可通过信托条款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子女婚变,信托财产本身及子女获得的信托分配收益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在时间维度上,海外诸多法域允许设立长达百年甚至永续的信托。例如,库克群岛信托允许设立永久性信托;开曼STAR信托凡于2024年7月31日之后设立的则可不适用法定的150年永续期限限制,实现“永久存续”,持有开曼群岛的房地产除外。委托人可设置长达数十甚至上百年的信托存续期,受托人须严格按信托文件约定持续执行,不受委托人去世、受益人成年或家庭结构变动的影响。


正是这套“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三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叠加普通法法系下对防挥霍条款的认可,为海外家族信托跨越婚姻、债务与时间三重障碍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防挥霍信托条款(Spendthrift Trust Clause)是守住财富底线的制度设计


1.什么是防挥霍信托条款


防挥霍信托条款是家族信托文件中用于防止受益人挥霍信托财产或避免其债权人追索信托利益的条款。在一般的信托中,如果没有委托人或法律的特别规定的话,并不必然会有限制受益人自愿转让或非自愿转让信托利益的效果。但若家族信托中设有防挥霍信托条款,受益人则不得转让其信托利益,受益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利益取偿。


防挥霍条款通常作如下约定,“本信托中的信托受益权受防挥霍条款的约束。在信托存续期间,本信托的本金及其收益不受任何人的预支,也不受转让、让与、抵押、查封、执行或债权人的追索,不管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本条应解释为限制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自愿和非自愿转让。”


且防挥霍信托条款对信托财产的保护存在重要边界,该保护仅限于信托中尚未分配给受益人的部分。一旦财产分配至受益人个人名下,该部分财产即失去防挥霍保护,债权人有权利就该已分配财产主张请求权。


2.“刺破”防挥霍信托的例外情形


防挥霍信托虽然强大,但并非不可动摇。自187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尼克尔斯诉伊顿案中认可防挥霍信托的有效性以来,美国判例体系也确立了一系列“刺破”防挥霍信托的例外情形。在这个案件里,一位叫作萨拉·伊顿(Mrs Sarah B. Eaton)的女士通过遗嘱为她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设立了信托。信托资产的收益将支付给她的子女们,而信托本金部分则将保留给她的孙子孙女们。在安排信托资产收益的分配时,萨拉女士做了一个限制:受益人无权转让他的受益权,并且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资产追索。在萨拉女士去世后,她的一个儿子经营业务不善,申请破产。债权人之一的尼克尔斯(Nichols)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收益的一部分分给这个儿子,以便用来偿还债务。双方在这点上意见不同,因此进入司法程序。萨拉的这个安排是否有效,也由此得以通过司法程序加以最后的检验和确认。


在最终的判决书里,法官米勒(Justice Miller)站在了萨拉这一边。他认为父母通过运用自己的资产对自己的子女和所爱的人提供保障的行为应该得到保护,因此信托文件中限制信托受益人转让受益权的约定是有效的。尼科尔斯无权追索信托内的资产,无论萨拉的儿子欠了他多少钱。


但也有“刺破”防挥霍信托的例外情形,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例外债权人”制度——基于其地位或债权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允许某些债权人主张信托利益,主要包括四类:主张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的债权人、为受益人生活必需提供服务和供给的人、国家和政府(如税收债权)、侵权债权人。


3.典型法域的防挥霍保护力度对比


不同法域对防挥霍条款的保护力度存在显著差异。特拉华州(美国) 是境内资产保护信托的领先法域。2025年5月,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在In re CES 2007 Trust一案中作出标志性判决,认定符合《合格处置信托法》要求的DAPT(资产保护信托)具备资产保护效力,驳回了债权人击穿防挥霍条款的诉求,进一步巩固了特拉华州在美国信托法领域的领先地位。


库克群岛则被视为全球资产保护立法的标杆。其《国际信托法》规定了多项极具保护力度的制度:法定禁止承认外国判决(债权人需在库克群岛重新起诉);债权人须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欺诈转移;欺诈转移的诉讼时效仅为两年


三、防挥霍条款在哪些国家认可度较高


1.伯明兹


伯明兹在其《信托法》(Trusts Act, 1992,第202章,2000年修订版)中第二部分第12条中对于防挥霍信托条款进行了规定,“(1)信托条款可规定受益人的权益——(a)受终止条件的约束;(b)该权益或其任何部分的转让或处置受限制,或(C)若受益人陷入破产,或其任何财产因债权人利益而面临扣押或查封,该权益将受减损或终止,此类信托应称为保护性信托或防挥霍信托。”


2.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在《尼维斯国际信托豁免条例》(NEVIS INTERNATIONAL EXEMPT TRUST ORDINANCE)中的第二部分章节中也对于防挥霍信托进行了规定,“国际信托的条款可规定受益人的权益——(a)受终止条款的约束;(b)若受益人陷入破产,或其任何财产因债权人利益而面临扣押或查封,则该权益可能被减少或终止;或(c)该权益或其任何部分的转让或处置可能受到限制,此类信托应称为保护性信托或防挥霍信托。”


3.美国部分州


国内资产保护信托(DAPT)是美国的一种不可撤销信托,它在结构上通常包含防挥霍信托的所有法律特征,一般信托中,受益人通常不能是该信托的设立人,但该信托允许委托人自身作为受益人,主要目的是资产隔离防御外部债权人追索。美国的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南达科他州对于该信托的认可程度较高,且美国的特拉华州判例法极为丰富,法律确定性也更高。


4.库克群岛


库克群岛虽然没有对防挥霍信托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其在《1984年国际信托法》(International Trusts Act 1984,No. 14 of 27 December 1984)中第二部分第11条规定了“无论设立人住所地、居住地或注册地的法律如何规定——且无论该信托是自愿设立的、未以有价对价设立的,还是为设立人的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除非能向法院证明该信托系出于欺诈设立人债权人之目的而设立,否则该国际信托在破产或清算程序中,或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均不得被宣告无效或可撤销。”可见,库克群岛对于信托的保护力度,及包括对于受益人债务的隔离。


5. BVI和开曼群岛


BVI和开曼群岛虽然也没有对防挥霍条款进行明文规定,但以《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 为核心,用于家族企业股权传承设计,可以通过防火墙条款阻断外国家族继承法(强制继承权)的干预。开曼则基于《特别信托替代制度》(STAR),支持永续信托和目的信托(如用于慈善或企业股权激励),这种信托中的资金通常受到保护,不受债权人追索。


四、我国关于防挥霍条款的规定


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中对于“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用以清偿债务的限制”进行了解释,“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用以清偿债务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遗嘱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可就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不得以受益权清偿债务。二是,受信托目的的限制。因信托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制度,因此,信托受益权的行使应不违背信托目的,如果受益人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致使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将导致该信托归于终止。”


总的来说,国内信托更适合以境内资产为对象的财富传承规划,可满足初步的遗产继承和受益人保护需求,跨境保护能力有限。美国DAPT路径适合在美国境内持有资产且希望保留作为受益人权利的委托人,在美国联邦法律体系内具有较高的法律确定性。而离岸路径可以实现更高级别的资产保护和跨代规划,防挥霍保护力度最大,适合资产规模庞大、跨境持有复杂、需要全球资产保护的家族。在具体选择上,BVI和开曼群岛因防火墙条款完善且对家族企业股权传承有专门的VISTA和STAR信托制度,较适合以企业经营为核心的传承规划;库克群岛和尼维斯等地则凭借极短的诉讼时效和更高的债权人挑战门槛,更适合纯粹强化资产信托保护的客户。


五、激励条款(Incentive Clause):将财富与家族理念一同传承


如果说防挥霍条款回答的是“如何不让子女败光家产”的问题,那么激励条款回答的则是“如何让子女用好这些财富”的更高命题。


1.激励信托的基本理念


激励信托条款是在不可撤销信托中纳入客观标准条款,旨在鼓励特定行为,如财务责任、高等教育或抑制某些行为,如过度消费、药物滥用等。设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设定几乎任何规则,将资产的分配与受益人的成就、价值观和责任感挂钩,鼓励年轻一代追求教育、创业和社会影响力。


2.激励条款的核心设计维度


教育成就激励是最常见的条款设计。设立人可以设定具体标准:如被大学录取发放额外教育津贴、完成硕士或博士学位给予购房基金支持等


除此之外,理财与自立能力激励将财富分配与财务成就挂钩。例如:受益人达到一定资产净值后信托释放更多份额;参与家族企业达到一定年限后享有分红权或管理职位;理性持有不动产(如只能收租、不得出售家族房产)


婚姻与家庭责任激励设定婚姻或育儿相关的奖励机制。婚姻稳定若干年后逐步解锁信托资金;每生育一名子女可获得特定津贴或教育基金支持。甚至还可以设置“后悔药”条款——如子女结婚时可额外获得礼金,但若婚姻不满五年需返还一半。


公益与社会责任激励将财富的善用纳入考量。每年完成特定小时数的公益服务给予额外奖金;捐赠行为可作为信托发放条件的一部分,将“责任”植入财富传承中,建立有温度的家族文化


负面行为约束则设立惩罚机制,如触犯法律者信托分配收益自动暂停发放,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立即终止受益权


3.激励信托的实践智慧与边界


激励信托的效用和成功取决于如何起草以及家庭的具体情况,信托文件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适应变化的环境和意外后果。在实务操作中,激励条款面临若干现实挑战。信托激励并非总是如预期般有效——动机是个人的、深层次的,信托条款可能激发生产力,也可能带来压力和不满。生活充满不可预测性——如果受益人出现身体残疾怎么办?如果他们选择在家照顾子女或投身慈善事业怎么办?严格的标准可能会无意中惩罚合理甚至是值得赞赏的人生选择。


因此,许多财富顾问会采用“宽泛授权信托”加“书面指导信”的组合方式,赋予受托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以清晰的书面文件传达委托人的价值观和意图。这种结构在灵活性与受托人监督之间找到了更好的平衡。


结语


给子女的爱,既要有温度,也要有制度。家族信托通过防挥霍条款守住财富底线,通过激励条款传递价值理念,为资产隔离婚姻与债务,穿越时间提供了成熟的法律工具。但我们在制定条款时也要考虑到在不同法律制度下条款的有效性,根据设立目的匹配信托设立条款和信托设立地,从而保证后期信托成立后的长期有效运行。也只有以合法目的、清晰架构和考虑到长远适配情况下设立的信托,才能让委托人这份跨越时空的爱,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双重检验。

 

参考文献:

[1]赵英.禁止浪费信托制度初探——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6,16(01):35-39.DOI:10.14178/j.cnki.issn1673-1573.2016.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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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樯.君合美国说S5:E6丨难被击穿的信托——美国资产保护信托案例剖析.君合法律评论.2025.9.23.https://www.junhe.com/legal-updates/2802

[4] 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2

[5]TRUSTS (CHAPTER 202) ,available at https://www.commonlii.org/bz/legis/consol_act/t202175.pdf

[6]Nevis International Exempt Trust Ordiance ,available at https://lawcommission.gov.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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