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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国务院令第837号即将施行:企业跨境投资迈入法治化合规新阶段
作者:admin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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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6年6月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法规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系统性行政法规,本规定整合既往多部门分散监管规则,重塑境内主体境外投资监管规则,统一投资准入、备案核准、安全审查、事中管控与法律责任规则。无论是存量布局海外的集团企业、拟新设跨境项目的民营企业,抑或是涉及个人境外资产配置的主体,均需对标新规完成合规梳理。本文立足商事法律服务实务,从适用边界、合规要点、罚则风险、权益保障及落地自查五大维度深度解析新规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全面扩容:全主体与全交易结构纳入监管


新规从立法层面对“对外投资”作出统一定义: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相较于过往分部门监管模式,本次法规适用边界实现三大拓展:


1. 适用主体全覆盖:不再仅限于各类法人企业,境内非法人组织、中国居民个人全部纳入规制(个人投资需结合“37号文”等现有规则综合适用);投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参照本规定管理。


2. 投资形式穿透监管:除新设境外实体、股权并购等显性投资外,多层SPV架构、境外再投资、受托资金跨境配置、跨境担保持股等间接控制模式,均以实际取得境外控制权作为判定标准,表面合同架构不再能规避监管。


3. 延伸配套行为:依托技术输出、人员外派、跨境培训、数据传输实现境外实质经营控制的隐性投资安排,统一纳入对外投资合规审查。


简言之,若一项商业安排实质上实现境外资产权益的控制,即落入本法规的规制范围。


二、五大核心合规主线,构筑境外投资全周期管控体系


结合监管导向,企业对外投资合规义务聚焦五大关键环节,贯穿项目立项、交割落地、境外存续全周期。


(一)前置审批:核准备案与外汇登记为法定前置义务


项目落地前,投资者须依据投资行业、标的国别、项目属性区分核准或备案管理,依法完成发改、商务主管部门手续办理及外汇登记。实务中切忌“先出资交割、后补备案”的做法,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资金出境将直接触发行政处罚。


(二)严守技术、数据与人员跨境出口管制红线


新规明确禁止以实物、技术、服务、数据跨境输送方式违规对外投资。限制类技术、数据出境须依法取得行政审批,企业需重点关注源代码、算法模型、工业图纸、业务数据集、核心工艺等无形资产;跨境派驻技术人员、境外实操培训、远程技术指导等软性服务输出,同步纳入出口合规审查(属于高新制造、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行业的企业应重点关注)。


(三)常态化国家安全审查,重大项目交易前置论证


国家建立跨部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新设投资、境外股权划转、资产处置、控制权变更实施专项审查。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战略矿产资源、前沿核心技术、敏感国别投资项目,需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开展国安风险预判,审查结论将直接决定项目能否落地交割。


(四)落地境外内控体系,合规延伸至海外实体日常运营


新规不再将监管局限于资金出境环节,要求投资者督促境外子公司搭建完善内部治理、内控风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制度。企业出海合规从简单的“注册境外公司”,全面升级为境外用工、环保合规、反商业贿赂、地缘风险处置等常态化管理体系。


(五)境外司法取证需恪守国内监管规则


境内主体因跨境诉讼、国际仲裁、境外监管调查需要向域外机构提交文件、涉密数据、技术资料的,须遵守保密、数据安全、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定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对外提供材料,防范跨境取证引发的泄密与合规风险。


三、法律责任明晰:违规成本显著抬升,失信惩戒具备长效约束力


新规细化各类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条款,打破以往“整改补办即可免责”的实操惯例,惩戒措施包括:


1. 违规开展禁止类对外投资:责令终止投资、限期处置境外股权或资产、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应核未核、应备未备、提交虚假申报材料: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收益并处罚金,逾期不改可强制处置境外资产;


3. 拒不配合国家安全审查、瞒报投资信息:主管机关可1至3年内暂停受理其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申请,甚至禁止主体开展任何境外投资业务。对于持续依靠海外并购、多项目并行出海的集团企业,限投惩戒将直接影响企业全球化战略布局。


四、新规兼顾权益保障:完善境外投资维权配套机制


新规秉持“放管结合”立法思路,在强化监管之外搭建多层次投资保护体系:一方面,国家统筹外事、财税、金融、法律等公共服务资源,完善国别风险预警、领事保护配套服务,扶持涉外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专业服务落地;另一方面,针对境外不合理征收、歧视性监管、投资壁垒等不当待遇,国内配套投资壁垒调查、对等反制相关制度,企业可依托双边投资协定、商事仲裁、国内主管机关协同机制综合维权。


五、律师实操建议:施行窗口期的企业合规自查


距离法规正式实施不足1个月的窗口期,建议存量及拟出海企业逐项落地合规梳理工作:


1. 全面盘点存量境外投资架构:逐一核查境外子公司、SPV平台、并购标的、跨境担保、离岸基金、VIE控制架构,排查遗漏备案、备案信息与实际投资不符、控股权变更未更新报备等历史遗留问题,适时补正整改。


2. 建立新项目立项合规评审清单:项目前期同步审核准入目录、投资目的地国别风险、资金出境路径、技术数据跨境、外汇及反垄断、东道国准入法规,将合规评审嵌入商业立项流程。


3. 专项排查技术与数据跨境流动:高科技、能源、金融科技、先进材料等重点行业,梳理技术外派、远程运维、跨境数据交互场景,完成出口管制与数据出境合规评估。


4. 健全境外应急与内控制度:修订境外主体治理章程、内控管理制度、反舞弊制度,制定遭遇境外监管调查、跨境取证、突发事件的内部审批流程与应对预案。


结语


国务院令第837号的落地实施,标志我国对外投资监管进入法治化、精细化、强合规的发展阶段。全球化布局仍是国内企业重要发展机遇,但国家安全、数据合规、出口管制、跨境监管等多重合规边界持续收紧。


商事法律服务的价值,早已超越合同文书审查,而是从顶层交易架构设计开始,统筹审批路径、跨境风控、境外治理与争议解决方案。现阶段正是企业优化境外投资合规体系的黄金窗口期,尽早完成合规整改,方能规避新规落地后的行政处罚与项目停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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