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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撰写规范与风险防控
作者:admin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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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力救济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广泛应用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场景。本文旨在梳理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发送目的、标准撰写要素、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方案,提供可供参考的知识产权警告函撰写与发函实操建议。


一、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功能与目的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核心功能与目的可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一)以低成本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最基础的功能。相较于民事诉讼、行政投诉产生的时间成本与律师费、诉讼费等物质成本,书面警告函成本更低,可直接向侵权方清晰告知侵权事实与法律后果,督促对方主动停止侵权。在图片、字体、音乐、商用软件、视频素材等高频著作权侵权场景中,警告函除起到制止侵权的作用外,还承担商业许可洽谈功能:权利人可通过函件明确许可费用、授权模式,推动收函方购买正版授权,从而实现商业变现。


(二)以温和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实务中,大量侵权纠纷发生在存在合作基础的双方之间,包括上下游供应商、长期合作伙伴、潜在意向合作方等。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可能会破坏双方合作关系,造成不可逆的商业损失。另一场景是,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有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直接提起正式救济程序,可能会使权利人丧失模糊空间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可能性。特别是,当涉嫌侵权方行为轻微、可能不具备明显的恶意时,如权利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还可能对权利人产生负面舆情影响。


在上述场景下,书面警告函作为较为温和、非公开的催告方式,既能够正式提出侵权主张和维权诉求,又保留双方私下协商、和解调整的空间,避免破坏双方进行中或潜在的合作关系、或避免公力救济带来的舆论负面影响。


(三)固定侵权主观故意及增加收函方违法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第六条规定,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核心要件为“侵权故意+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提前发函催告、侵权方收到函件后仍拒不整改,是认定存在侵权故意的证据之一。对于收函方而言,如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在收到警告函前,其面对的损害赔偿是以填平原则为前提的普通赔偿;而收到警告函后,其后续侵权行为面对的损害赔偿则可能是以惩罚为前提的数倍于普通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因此警告函可以显著提高收函方的违法成本。


此外,在要求网络平台方采取制止用户侵权措施、追究网络平台方扩大损失责任及追究专利使用人、销售商赔偿责任等情境下,警告函也可起到证明对方侵权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积极作用。


(四)中断侵权主张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另一功能,是有效地中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对于持续性或非持续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权警告函都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或增加可主张的损害赔偿期间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标准撰写要素


一份标准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至少应具备以下撰写要素:


(一)权利基础及发函主体信息


发函主体与权利基础是警告函存在的前提,具体而言:


1.发函主体信息:明确发函人的名称或姓名,表明发函人是原始权利人、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普通被许可人或上述权利人的代理人。对于普通被许可人,应同时确定并表明其有权单独发函及采取其他维权行动。


2.知识产权权属信息:列明涉案知识产权完整信息,包括专利号、商标注册号、作品登记号(如有)、权利有效期、权利保护范围等,并附上权属证明等文件;同时标注权利法律状态,明确涉案专利、商标处于有效和/或权利稳定状态的情形。对于商业秘密,应当说明发函人主张的商业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的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二)说明具体的被控侵权行为及对应证据


警告函中还应明确收函方具体的侵权行为与侵权产品:载明侵权方主体名称、侵权产品型号/款式、侵权行为发生地点、侵权行为类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传播等)。同时,作为警告函的附件,应列明相应的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对比、公证文件或时间戳取证记录、网页截图、购买侵权产品凭证、侵权产品照片、视频录像等,以使侵权警告函中所主张的事实均有来源和依据。


(三)阐明认为构成侵权行为的理由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中还应阐明收函人特定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理由,而不应只给出侵权结论、不说明侵权理由。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通常应进行对应的侵权理由说明:


1.对于专利侵权,应对主张的权利要求及侵权产品、方法或设计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说明涉案侵权产品、方法或设计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具体理由;


2.对于商标侵权,需说明对方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二者商标标识的相同或近似程度、二者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程度、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等,以说明混淆误认风险;


3.对于著作权侵权,需说明和提出接触可能性及实质性相似的理由和证据;


4.对于侵害商业秘密,需说明和提出实际接触或接触可能性,以及被控侵权商业信息与权利人商业信息一致性的理由和证据。


(四)明确要求收函人采取的行动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目的,发函人应在函件中列明要求收函人采取的具体行动,这些行动应当具体、合法、适度,不应超出法律范围提出不合理要求,常规合法诉求包含:


1.立即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并列明具体行为事项,如下架线上商品、停止生产制造、停止展会展示、删除侵权素材等;


2.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还可要求对方不得继续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立即销毁或返还全部涉密资料;


3.限期向权利人提供侵权产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经营数据;


4.限期协商赔偿经济损失,或洽谈知识产权许可合作;


5.限期出具书面不侵权承诺,保证后续不再实施同类侵权行为;


6.限期联系发函人指定人员进行沟通。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通常还应写明未能按照要求采取行动的后果,包括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要求损害赔偿、申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等。


三、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核心法律风险


实务中,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最大的风险并非维权失败,而是自身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动应诉或出现其他被动局面。结合司法实践,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风险:


(一)损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


1.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向侵权产品制造商直接发送警告函,发函人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对于发函内容无需具有过高要求;但向侵权产品的经销商、零售商、平台方、终端使用者等第三方发送警告函时,发函人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这是因为第三方对产品的了解程度与制造商具有明显差距、也不具备对产品的专业知识产权判定能力,其收到警告函后往往会更倾向于直接停止合作、下架、停止使用产品,这将可能直接打击产品制造商的商业交易机会,故而此类发函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损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典型案例:双环与本田损害赔偿纠纷案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该案中,本田公司向双环汽车的全国经销商批量发送侵权警告函,主张双环车型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但函件中未披露具体外观比对细节、未说明侵权判定理由,且未披露双方已互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权利存在争议等关键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田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发送的警告函产生了打击竞争对手、争取商业对象、抢夺交易机会的作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内容要求


为规避上述损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中,尤其是面向第三方的侵权警告函中的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充分,通常应完整披露全部关键信息,如权利人完整身份、知识产权类型与法律状态、侵权产品详细信息、完整侵权比对内容、双方过往沟通记录、已启动的司法/行政救济程序、明确的维权诉求等。


同时,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中应严格避免出现以下内容:


第一,避免捏造虚假侵权事实、隐瞒权利争议、片面披露案件信息;


第二,避免使用攻击性、贬损性、侮辱性语言,应尽量采用理性、客观的措辞;


第三,在司法机关未作出生效侵权认定前,避免直接使用“侵权产品”“侵权行为”定论性表述,优先使用“涉嫌侵权产品”“涉嫌侵权行为”等中性措辞。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风险


1.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适用范围和法定条件


(1)确认不侵权之诉适用范围


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民事诉讼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17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包括: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确认不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至少应适用于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六类主要知识产权。


(2)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4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理其他类型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因此,无论是专利权或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些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收函方或利害关系人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条件均为:


首先,在收函方收到侵权警告函后,收函方或利害关系人向发函的权利人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发函人限期提起诉讼;


其后,发函人收到书面催告,应及时提起侵权诉讼或撤回侵权警告;若发函人在收到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或在收函方或利害关系人发出催告函后二个月内,发函人既不撤回侵权警告,也不提起侵权诉讼,收函方或利害关系人即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2.发函方撤回侵权警告的法律后果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在于,在权利人既怠于行使诉权也不撤回侵权警告时,为被警告人摆脱不安状态提供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因此,权利人撤回侵权警告应理解为该撤回行为应足以使被警告人摆脱其有可能构成侵权的不安状态——即,权利人撤回警告,应等同于权利人永久性放弃追究被警告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在《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10号)中,法院认为,由于权利人在撤回警告时,仍然作出了保留侵权指控的意思表示,其并不具有及时结束被警告人侵权状态不明的意愿,因此这种有所保留的撤回警告不足以完全消除其发出侵权警告的消极影响,最终认定被警告人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在《淮安市和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天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56号)中,法院认为,由于权利人明确表示要撤回侵权警告,即无论被警告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否侵害其专利权,其均不会要求追究被警告人任何责任。在此情况下,被警告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不确定状态已经消除,并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就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而言,权利人撤回警告,其效果应等同于权利人永久性放弃追究被警告人的侵权责任(或永久性放弃侵权指控),足以结束被警告人是否侵权状态不明的效果,只有达到这一效果,才构成有效的撤回警告,足以阻却被警告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如撤回警告时仍然保留侵权指控的意思表示,则这种撤回警告不足以结束被警告人是否侵权这一状态不明的效果,则不构成有效的撤回警告,被警告人在其他条件满足时仍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3.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


如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使得收函方或利害关系人提起了有效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则对于发函方而言,至少具有以下不利影响:


(1)丧失确定管辖地的主动权:由于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由收函方主动提起,收函方可以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自由选择,权利人无法自主选择更有利、更熟悉的管辖法院;


(2)舆论宣传陷入被动:收函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可能会结合诉讼进行舆论宣传,利用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这一事实将自身包装为受到恶意打压、勇敢维护自身品牌口碑的市场形象,同时损害发函人的市场形象;


(3)维权节奏被打乱:权利人原本规划的“发函催告—商业谈判—视时机提起诉讼”的灵活维权流程被迫中断,直接被迫进入高强度对抗性诉讼,丧失了和解谈判的主动权。


(三)其他衍生风险


1.自身权利被无效宣告风险:实务中,对于部分专利侵权纠纷及部分商标侵权纠纷,被控侵权方收到警告函后,可能会针对涉案专利(特别是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若权利人前期未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则存在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2.侵权证据灭失风险:侵权方收到警告函时,即同时获知其侵权行为已被权利人注意并知悉,若权利人发函前未完整固定侵权证据,侵权方收到函件后可能会快速下架产品、删除线上侵权链接、暂时停止交易,导致权利人难以收集到后续诉讼所需的必要证据,使权利人面临败诉风险;


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追责风险:若权利人权利基础不稳定、侵权事实明显不成立,在发送侵权警告函后仍提起诉讼,还可能会构成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


四、发函前风险防控建议


为规避上述风险,权利人及代理律师在起草、发送警告函前,可以进行以下前置风险防控核查:


(一)开展权利稳定性评估


重点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开展专项稳定性检索,排查现有技术和设计;针对商标排查在先冲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风险。提前预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提前准备答辩材料,避免核心权利失效导致维权全盘失败。


(二)发函时做好随时提起后续措施的准备


发函前同步规划后续救济路径:若对方配合度较高,同意及时整改和解,可与对方签订和解协议,固定侵权事实、赔偿金额及对方做出不继续侵权承诺;若对方置之不理,则视时机提起侵权诉讼或行政投诉;若对方发起书面催告,则立即以提前准备好的诉讼材料提起侵权诉讼,避免被对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三)发函前完整固定全部侵权证据


坚持先取证、后发函,在发送任何书面警告函之前,完成公证购买、网页时间戳保全、线下展会公证、经营数据取证等全部证据固定工作。避免未取证先发函,防止侵权方收到通知后销毁、隐匿关键证据,造成后续维权困难。


(四)严格审核发函对象与函件措辞


1.区分发函对象,履行审慎义务:向经销商、用户、平台方等第三方发函时,注意细化侵权比对内容,尽可能完整披露全部案件信息,履行更高的审慎义务;


2.警告函中措辞中性客观:尽可能使用中性客观措辞,不做终局性侵权认定,不添加虚假事实、攻击性或贬损性评价、恐吓性语句;


3.严格核查授权文件:明确发函主体身份和授权范围,确保发函主体具备合法维权资格。


五、结语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展自力救济的最常用工具,相较于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等公权力救济手段,其具有低成本、温和性、保密程度高等优势,且可以起到固定侵权故意、增加收函方违法成本及中断诉讼时效等多重功能。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如撰写或发送不当,也可能引起发函人自身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他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自身权利被无效或撤销、证据灭失等风险。因此,在撰写警告函前,应做好权利稳定性评估、证据收集固定及做好随时提起后续措施等准备;起草警告函时,应区分不同发函对象相应调整警告函内容,完整涵盖警告函所需的各撰写要素,避免捏造虚假事实、使用攻击性或贬损性评价,使警告函得以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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