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在反洗钱预防措施中,名单筛查长期被理解为客户准入环节的一项基础工作:金融机构在开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对客户及其相关方开展筛查,以判断其是否涉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或其他监管名单风险。但是,从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近期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执行指引》第十七条“交易/交易对象筛查”的表述看,名单筛查已经不再停留于“客户是谁”的静态识别,而是进一步延伸至“客户与谁交易、交易通过何种路径完成、交易是否涉及高风险地理信息或敏感物项”的动态判断。这一变化的制度意义在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正在从客户身份维度,进入交易链条维度。对于跨境业务较多的金融机构而言,第十七条可能成为后续监管检查、系统建设和业务流程重构中的关键条款。
一、条文原文与规范结构
第十七条【交易/交易对象筛查】在办理跨境交易时,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交易对手、参与交易的其他主体开展实时筛查,必要时对运输载体、关键地理信息及交易物项开展实时筛查。本条所称跨境交易指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个人在跨境本外币收支活动、境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涉及跨境因素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易。
第十七条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在办理跨境交易时,金融机构应当将名单筛查嵌入交易办理过程,对客户交易对手、参与交易的其他主体开展实时筛查,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延伸至运输载体、关键地理信息及交易物项。
从规范结构看,跨境交易适用的是更高强度、更具刚性的实时筛查要求。该条并非仅要求金融机构在客户准入环节完成一次名单比对,而是要求金融机构在跨境交易发生过程中,对交易链条上的关键主体和关键要素进行动态识别。
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七条并未将筛查对象限定为本机构客户,而是明确扩展至客户交易对手、参与交易的其他主体,并在必要时进一步扩展至运输载体、关键地理信息和交易物项。这意味着,金融机构不能再将名单筛查简单理解为开户系统中的客户名称比对,而应将其嵌入跨境交易办理过程。
二、制度意义:从客户筛查到交易链条筛查
传统客户尽职调查强调“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这一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资料、了解受益所有人,并根据客户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尽调措施。
第十七条所体现的监管逻辑则进一步扩展为“了解客户的交易链条”。在跨境交易中,风险往往并不完全来自客户本人,而可能来自交易对手、代理安排、中转银行、最终收付款方、运输工具、港口、国家或地区以及交易物项。
例如,客户本身可能不在任何名单之上,但其付款对象、最终收款人、承运船舶或目的港可能涉及高风险名单;贸易融资项下的货物可能与客户经营范围不匹配;交易报文附言中可能出现敏感主体、敏感地区或异常用途。若金融机构仅完成客户本人筛查,而不关注交易链条中的其他风险节点,反洗钱义务将难以真正落地。
因此,第十七条的实质要求,是把名单筛查从客户准入控制升级为交易风险控制。金融机构不仅要识别客户风险,还要在交易发生时识别交易对象和交易要素中的风险。
三、跨境交易为何适用更高强度的实时筛查
跨境交易天然具有更高复杂性。一笔跨境交易可能同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规则、收付款主体、代理机构、清算路径、运输工具和货物信息。跨境交易的主体链条更长、信息不对称更强、资金和货物流向更难穿透。
第十七条要求在办理跨境交易时开展实时筛查,正是为了防止名单风险在交易完成后才被发现。对于跨境汇款、外汇收支、信用证、保函、托收、贸易融资等业务,交易一旦完成,资金可能已经跨境流转,货物可能已经装运或交付,风险处置空间将明显缩小。
所谓“实时筛查”,不宜理解为事后抽查或定期批量复核,而应理解为在交易办理过程中,于关键业务节点对相关主体和要素进行筛查。例如,汇出前、入账前、开证前、承兑前、付款前、放款前、交单审核时,均可能成为名单筛查的关键节点。
四、筛查对象的扩展:第十七条要求筛什么
1.客户交易对手
客户交易对手通常包括付款方、收款方、最终付款方、最终收款方等。对于跨境汇款和外汇收支业务,交易对手筛查是识别交易真实性、资金用途和名单风险的基础。
2.参与交易的其他主体
跨境业务中的参与主体可能包括代理人、委托人、受益人、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托收行、保兑行、清算行、中转银行、报文涉及方等。上述主体虽未必是本机构客户,但其仍可能构成交易链条上的风险节点。
3.运输载体
在货物贸易、信用证、托收和贸易融资场景下,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运输载体可能具有独立风险意义。特别是在国际制裁、出口管制和高风险航运场景中,运输工具本身可能被列名,或存在异常航线、关闭定位、频繁靠泊高风险港口等风险特征。
4.关键地理信息
起运港、转运港、目的港、原产地、交易相关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运输路线等地理信息,均可能影响交易风险判断。对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受制裁地区、恐怖融资高风险地区,金融机构需要结合名单筛查和地理风险进行综合判断。
5.交易物项
交易物项是跨境贸易金融业务中容易被忽视但极为重要的风险要素。金融机构应关注交易物项是否与客户经营范围匹配,是否涉及敏感商品、高价值易转售商品、受制裁物项、军民两用物项或其他高风险货物。
由此可见,第十七条并非要求金融机构机械扩大筛查范围,而是要求其根据跨境交易的业务特征,对交易链条中的关键风险节点进行识别和控制。
五、典型业务场景下的适用
1.跨境汇款及外汇收支
在汇出、转汇、汇入等环节,金融机构应关注交易报文及相关跨境查询报文中的收付款双方、最终收付款双方(如有)、收发报银行、收付款银行、中转银行、报文附言等信息。上述信息是识别名单风险、资金用途异常和交易背景不一致的重要基础。
2.信用证、保函、托收等跨境单证业务
在跨境单证与贸易融资业务场景下,金融机构应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业务的开立、通知、到单、交单、承兑、付款、收汇等环节开展名单筛查。筛查范围应覆盖当前业务环节已掌握的交易要素,包括申请人、委托人、受益人、付款人、收款人、最终买方、最终卖方、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托收行、保兑行、承担融资或担保责任的银行等交易相关方。
3.运输工具和关键地理信息
对于涉及货物流转的业务,金融机构还应关注船舶等运输工具、起运港、转运港、目的港、原产地、交易相关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运输路线等信息。上述信息往往能够反映交易是否涉及高风险地区、异常绕行或规避监管安排。
4.交易物项
对于贸易金融业务,货物本身可能成为风险识别的核心。若交易物项与客户主营业务不符、货物描述过于笼统、单据之间存在矛盾,或涉及受制裁物项、军民两用物项、敏感技术、敏感设备、高价值易转售商品,金融机构应结合风险状况采取进一步尽调措施。
六、对金融机构的落地挑战
1.系统建设压力
第十七条要求名单筛查覆盖交易维度,意味着金融机构不能只在客户准入系统中设置筛查功能,还需要在支付清算、跨境汇款、国际结算、外汇业务、贸易融资等系统中嵌入筛查能力。
2.数据字段不足
交易对象筛查是否有效,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能够获取足够字段。若系统仅保留客户名称和账号,而无法提取收付款银行、报文附言、港口、船名、货物描述等信息,筛查效果将大打折扣。
3.误中与漏中的平衡
跨境交易主体名称常存在中英文差异、缩写、别名、拼写变体和翻译差异。金融机构既要避免筛查过严导致大量误中、影响业务效率,也要防止规则过松导致真实风险漏报。
4.业务部门与反洗钱部门协同
跨境交易信息往往掌握在客户经理、运营部门、国际结算部门和单证审核人员手中。反洗钱部门如果无法获取完整交易背景,将难以完成有效风险判断。因此,第十七条实际上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
七、合规建议
第一,重构跨境业务筛查流程。金融机构应梳理跨境汇款、外汇收支、信用证、保函、托收、贸易融资等业务流程,明确哪些节点必须筛查、筛查哪些字段、由谁复核、命中后如何处置。
第二,建立交易对象和交易要素筛查清单。除客户本人外,应将交易对手、代理人、受益人、收付款银行、中转银行、运输工具、港口、国家或地区、交易物项等纳入跨境业务筛查框架。
第三,完善名单库和匹配规则。名单筛查应覆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联合国恒盛注册会制裁、监管通报及其他适用名单,并结合机构业务范围设置模糊匹配、别名识别、中英文转换、拼写变体识别等功能。
第四,建立命中处置机制。对于疑似命中,应当及时进行人工复核;对于真实命中,应根据风险状况采取暂停交易、拒绝办理、强化尽调、报告可疑交易等措施,并完整留痕。
第五,完善客户沟通和资料留存。企业客户办理跨境业务时,金融机构应要求其提供必要的交易背景材料,包括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交易对手信息、运输路线、货物用途说明等,并在系统中形成可追溯的尽调记录。
八、结语
第十七条的核心意义在于将名单筛查从“客户准入动作”提升为“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在跨境业务场景下,金融机构面对的不再只是一个客户,而是一条由交易对手、银行、代理人、运输工具、港口、货物和资金路径共同构成的交易链条。
任何一个节点出现名单风险,都可能使金融机构面临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和声誉风险。未来金融机构反洗钱能力的差异,不仅体现在是否能够识别客户身份,更体现在是否能够在交易发生时,及时识别交易对象和交易要素中的风险信号。
对于跨境业务较多的金融机构而言,第十七条所要求的实时筛查,将成为客户反洗钱预防体系能否真正有效运转的重要检验标准。金融机构应当以此为契机,将客户尽职调查、名单筛查、贸易金融审核、跨境支付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机制进行系统整合,形成可解释、可追溯、可持续更新的交易级反洗钱风控体系。
* 实习生李奥博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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