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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月报丨上海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
作者:admin 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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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上海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


2026年6月4日,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加强养老服务支付保障,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工作。


目标是通过试点,创新推出一批养老服务信托、壮大一批优质为老服务品牌机构、落地一批养老服务信托案例,建立上海养老服务信托品牌,形成上海养老服务金融样本。试点信托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资产服务信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信托目的、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机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交付信托财产。委托人需要选定意定监护人的,一般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养老服务信托可设置“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以实现信托“意定支付”等功能。“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托财产实施对外支付指令权利的主体;“意定支付”指“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指令信托受托人支付委托人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的行为。委托人发生疾病、意外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委托人权利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下,“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送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支付指令。委托人可指定其信任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其意定监护人/组织)作为其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6-6-4


全国人大就金融法草案等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法草案聚焦完善金融基本法律制度,强化对金融各领域法律法规的协调统领,对涉及金融发展根本性、原则性、方向性问题明确法律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既引导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又针对监管措施不足、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作出制度安排,强化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


草案共11章95条。围绕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完善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积极推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健全金融市场稳定机制。


草案明确金融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6-6-26


上海三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及12件典型案例


2026年6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举行“上海破产法庭2024-2025年度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上海三中院通报了上海破产法庭2024-2025年破产审判工作情况;上海破产法庭发布并解读了2025年度12件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覆盖大型企业集团清算、退市民营企业重整、新能源车企纾困、庭外重组、跨境破产、科创小微企业盘活、执破衔接等多个领域。


该批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清退”到“挽救”,彰显破产制度功能价值。二是善用多元“工具箱”,灵活创新机制。三是注重民生保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四是深化司法探索,纵深推进跨域协同。跨境破产方面,如浩某净水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内地子公司与香港母公司均破产,搭建协作沟通平台,指导内地管理人为香港清盘人履职提供实质性支持,深入推进两地跨境破产试点工作。刑破交叉方面,如东某影视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准确界定破产财产范围,依法甄别刑事涉案财产,将刑事被告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款,直接用于刑事财产执行;剩余财产归入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实现依法平衡保护。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6-6-2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股东出资规范治理典型案例


2026年6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民营企业股东出资规范治理典型案例,涵盖股东以债权或知识产权出资效力、出资加速到期认定、抽逃出资司法审查、高管协助抽逃责任、公司减资通知义务、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等热点难点问题。


本批案例明确以下几点:一是股东债权出资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二是知识产权出资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系虚假的,股东仍应承担出资义务。三是应以客观履行不能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四是股东在完成验资后短时间内转出出资且无合理用途的,构成抽逃出资。五是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应结合高管的职务、职责及有无协助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六是在审案件的合同相对方系已知债权人,公司减资时应履行通知义务。七是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股权,股东仍须承担出资义务。八是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以逃避公司债务的,股东仍须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6-6-17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推动落实《关于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方案》有关举措


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于2025年6月联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上海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提供纲领性指引。一年多来,金融监管总局在《行动方案》确定的框架下,持续推出有力举措,取得显著成效。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紧紧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在与已落地政策做好衔接基础上,结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在支持金融业务先行先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一流金融营商环境、深化科技赋能金融监管、统筹发展和安全等方面出台以下新举措:一是支持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二是支持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三是支持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深化发展。四是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五是支持上海市立足实际,推动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沪养保”。六是支持信托机制在大都市的养老服务领域发挥更大作用。七是支持上海市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重点领域项目落地。八是支持设立“金监工程数智监管(上海)研发基地”。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6-17


六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发展离岸金融,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金融发展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在上海构建与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行动方案》从支持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先行先试、资金流动与账户管理、数字化应用、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离岸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统筹推进实施等方面提出重点举措,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行动方案》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强化离岸金融服务对“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以金融高水平开放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026-6-17


厦门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2026年6月12日,为推动厦门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夯实信托财产独立性,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等四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厦门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方案(试行)》,试点为期一年。


办理流程分为四步:一是签署信托文件,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以股权设立信托或追加交付信托财产的,应当签署信托文件,遗嘱信托或以遗嘱方式追加的除外,其他情形如原有信托文件未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件补充协议。二是申请出具证明文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信托登记证明文件。三是申请登记(备案)和信息标注目标企业或信托公司等申请人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四是结果反馈,信托公司完成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后,在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时,应当提交公示信息截图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登记通知书,信托产品登记完成后,信托受益人可以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证。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6-6-12


典型案例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


裁判结果


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103-001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苏轼(1037年—1101年),字子瞻,又字和仲,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市)人,北宋文学家,书法家、画家,历史治水名人。与父苏洵、弟苏辙三人并称“三苏”。


必强侄近在泗州,得书,喜知安乐,房眷子孙各无恙。秋试又不利,老叔甚失望。然慎勿动心,益务积学而已。人苟知道,无适而不可,初不计得失也。闻侄欲暂还乡,信否?叔舟行几一年,近于阳羡买得少田,意欲老焉。寻奏乞居常,见邸报,己许文字必在南都。此行略到彼,葬却老妳二姨。子由乾妳也。住二十来日,却乘舟还阳羡。侄能来南都一相见否?叔甚欲一往见传正,自惟罪废之余,动辄累人,故不果尔。甚有欲与侄言者,非面不尽,想不惮数舍之远也。寒暖不定,万万自爱。


摘自苏轼《与千之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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