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前些日子,某位林姓女士来所咨询,她结婚20年。半年前她发现丈夫王先生有婚外情,她没在王先生名下看到任何登记股权,但发现丈夫弟弟开的公司每年都有大笔分红打进王先生的账户。林女士去查询了工商登记,发现那家公司的股东只有王先生弟弟一个人,监事是他弟媳。弟弟说王先生只是“帮忙打理业务”,没有股权。后来林女士又找到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没有日期,林女士怀疑是最近补签的,而王先生表示这是以前的草稿,未实际履行。林女士的问题直击要害:“那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到底是谁?那笔每年分红的钱,到底算不算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能不能分到那家公司一半的股权?”
这不是个案,在我们处理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代持协议正在成为最隐蔽、也最致命的资产争议焦点之一。林女士的困惑,折射出代持安排在离婚案件中引发的三大核心难题:代持关系是真是假?出资来源是个人还是共同?代持目的是否正当?
一、代持协议的“两面性”
所谓代持协议,通常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持有人约定,由后者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权或其他财产,而实质权益归前者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公司股权而言,司法实践一般承认代持协议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但是否能够对抗配偶的分割请求,则要另行判断。这意味着,代持协议在离婚案件中仅仅是一个“开场白”,它在合同法层面是有效的,但在婚姻法层面,它需要接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二次检验”。简言之:对外,它对抗不了配偶的知情权和分割请求权;对内,它只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人之间的“家务事”。
如果代持财产的实际出资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名义持有人其实是在替夫妻一方持有财产,那么这类权益很可能仍被纳入共同财产范畴。相反,如果能够证明财产真实属于案外第三人,且代持关系真实、完整、持续存在,法院则可能不将该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
二、离婚案件中的三大核心争点
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代持,争点通常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第一,代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法院会审查是否有书面协议、资金流转、分红记录、控制行为、公司文件等证据支持,单纯一句“这是代持”通常远远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口头代持安排几乎得不到法院支持。
第二,出资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最具决定性的因素。如果购买股权、受让股权、增资扩股、支付对价的资金来自婚后收入、经营收益或共同账户,法院更可能认定该权益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若能证明出资完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或第三人资金,则结果截然不同。
第三,代持是否具有规避分割的目的。如果代持安排实质上是为了在婚姻关系破裂前后隐藏资产、对抗配偶主张,法院往往不会保护这种安排,甚至会直接穿透外观,按照实质财产状态作出处理。此时,法院还可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转移财产一方作出少分或不分的惩罚性判决。
三、三类典型股权代持情形的不同法律后果
1.夫妻一方替第三人代持
这种情况下,若第三人才是真实出资人,名义持有人只是挂名,那么该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直接作为离婚分割对象。
参考(2019)浙01民终371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登记于史某名下的嘉兴跨界投资合伙企业的6.0606%的股权,是否均为史某和童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院认为,该部分股权在2016年2月变更登记到史某名下,该期间属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充分证据反驳,应认定该部分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史某提交了代持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持有的股权中有3.0303%系代案外人持有。原审法院亦向公司原股东及员工等进行了核实,结合史某和童某就投入购买公司股权的款项及来源等事实,以及被代持人向原股东汇款的金额及对应的股权份额能一一对应等事实,足以使人确信史某和童某……购买公司3.0303%股权的事实。”也就是本案法院认定了史某名下一半的合伙企业份额为替他人代持,仅将剩下的一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结合史某存在婚内过错等情形,酌情判决史某给付童某合伙份额的折价款。
2.夫妻一方以他人名义持有夫妻财产
这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也是争议最大的情形。现实中常见做法是,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却把股权登记在亲属、朋友、员工名下,以达到“名义上不持有”的效果。代持协议并不能当然阻却分割,只要证据显示该财产的真正出资人是夫妻一方,且出资资金属于共同财产,那么该权益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2017)浙0303民初5679号案【再审案号为(2018)浙民申4397号,维持原判】中,法院认为,“原告纪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现已离婚,第三人波歌公司虽登记股东为被告黄某与案外人陈丽丽,但根据前述证据分析,登记被告黄某名下80%股权系其为被告陈某代持,虽现无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但被告陈某、黄某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合同的事实应予确认。该股权代持合同项下的权益,应属原告与被告陈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规定,股权代持合同项下的权益想要转化为股权,还需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前置条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根据双方陈述,其他股东陈丽丽系被告陈某妹妹,在原告已与被告陈某离婚的情况下,陈丽丽同意的可能性较小,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因股权代持合同项下的权益无法转化为股权而导致的原告损失问题,可通过确定原告与被告陈某离婚时相应股权的价值,从而计算损害赔偿的方式解决。”
这类情形的核心争议在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真实权益究竟归属于谁。法院的审查重点并非协议本身,而是出资来源和控制事实。本文引言中的林女士(主张分割的配偶)若能提供以下初步证据,法院通常会启动对代持关系的实质审查:其一,资金流向证据——如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出资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收益归属证据——如分红款、转让对价实际进入夫妻一方账户的记录;其三,控制行为证据——如夫妻一方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对外以股东身份活动的证明。
3.婚前财产形成的代持
若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形成,且婚后未混同,法院通常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或个人投资权益,而不纳入共同财产分割。不过,这类案件的关键仍然在证据。很多看似“婚前财产”的代持结构,最后因婚后资金混入、持续经营、收益再投资而失去个人财产属性。婚前出资只是一个起点,婚后行为才是真正的变量。
此处并未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案例,但类似于(2015)浙民申字第2488号案的情形,法院认为,“本案金某与潘某系母子关系,金某虽主张其系代母亲潘某持股,但在无代持股份书面协议等证据佐证情况下,即使金某注资的款项来源于其母亲潘某,也不能据此认定金某仅系代持股份的事实。原审据此将金某转让人人酒店16.81%股份的对价840.5万元在扣除金某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237万元后,将余款603.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也就是说,当因婚后资金混同而使得一方婚前的代持结构部分丧失个人财产属性,配偶一方则有资格否认代持关系并且主张财产权益。
四、司法实践中如何用证据击破代持的面纱
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成功击破代持面纱的证据也是法官倾向于建立内心确信的证据:
1.资金流——钱是谁的?
这是最核心的指标。法院会要求提供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审查出资时点是否与婚姻存续期重合,资金是否来自夫妻共同账户或经营收益。如果资金链条断裂,代持主张大概率败诉。在裁判文书中,也经常可以看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实际出资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表述。
参考(2020)浙0282民初865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股权转让协议及代持协议书等相关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印证被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及代持关系的真实性,结合被告对协议签订过程无法做合理解释(被告陈述其不认识两位第三人,没有第三人的联系方式,相关协议签订时两位第三人均未到场),本院对被告主张的案涉股权已经转让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不予确认。”资金流审查的核心在于“闭环”二字。对于主张代持的一方而言,资金流维度的证据不应止步于“有转账记录”,而要做到钱都能说清来路、每一环节都能形成闭环。对于主张分割的配偶而言,则应重点攻击对方证据链的断裂点。
2.控制权——谁说了算?
工商登记是摆设,“谁在参加股东会、谁持有公章、谁在签署重大合同、谁在收取分红并自由支配”才是关键。长期、稳定、排他的控制行为,是认定实质权利人的强有力证据。法院会通过查阅公司决议文件、会议纪要、签字样本等进行对比,形成控制事实的证据链。
(1)财务控制层面:法院会审查公司收入的资金流向、公司对外担保、资金出借以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如果公司经营收入最终流入名义持有人个人账户,或者公司资金长期被其无偿调用、用于家庭开支,则构成强有力的控制证据。
(2)经营决策层面:法院会审查谁在主导公司的日常经营——谁在签署重大合同、决定业务方向、洽谈客户和供应商、制定公司战略。法院会审查谁在实质影响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谁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谁在主导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决策。
(3)人事任免层面:实际控制人往往掌握着公司的人事权。法院会审查谁在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谁在制定薪酬制度,谁在决定关键岗位的人事安排。
(4)外部合作方作证:除了公司内部文件,公司的客户、供应商、银行等外部合作方的证人证言也是一个有力评判角度:谁在代表公司对外洽谈业务?谁在签字确认重要合同?谁是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这些外部合作方往往不受当事人控制,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
3.动机——为何代持?
如果代持行为发生在感情破裂前夕,或者协议存在倒签痕迹,则很有可能引发“恶意规避财产”的推定。比如:(1)一方在配偶提出离婚或发现婚外情后,迅速与亲友签订代持协议,将名下股权“转移”给他人。(2)将股权登记在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近亲属名下,以家庭关系为掩护,试图降低法院的警觉。(3)如本文开头林女士案例中,丈夫声称弟弟的公司与自己无关,自己只是“帮忙打理业务”,但实际掌握着公司的分红权和经营决策权。这类“名不副实”的安排,一旦被法院穿透审查,代持关系将难以成立。
参考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21号案中,法院观点总结有三:“(1)妹妹王某只能找到部分出资凭证,出资路径涉及多个案外人、打款路径不清晰,不能证明均为妹妹本人出资;且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代持关系,认可显名股东即哥哥王辉为真实股东;(2)显名股东长期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3)更重要的是,代持理由系规避夫妻财产分割、逃避之前的债务等,有违诚信,法院不保护该利益。最终法院认定代持关系不成立”。
五、结语
股权代持协议,表面上是一场关于“名与实”的博弈,本质上是一场关于“证据与动机”的较量。它不能自动排除共同财产属性,也不能当然证明财产应当分割。真正决定结果的,是代持关系是否真实、出资是否清晰、收益是否混同、目的是否正当。对于法官而言,离婚案件中的股权代持问题,本质上是一个识别真实财产关系的问题。对于律师而言,这类案件的核心任务,就是把“形式安排”还原成“真实结构”;如果确实存在代持,在出现婚姻危机前,律师就应当辅助当事人搭建完整的协议安排,避免与家庭财产混同等其他风险。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出现婚姻危机时,与其寄望于一纸协议来规避风险,不如正视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底色。唯有经得起“穿透”检验的财富安排,才能在婚姻变故面前屹立不倒。
同时,股权代持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争议,还涉及到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交锋。这其中不仅包含善意第三人与配偶权利的冲突、公司人合性与财产分割的冲突,以及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实际出资人的配偶之间的冲突等等。作为经验丰富的家事律师,我们不仅将理解商事规则与理解家事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上,还能够在交叉地带寻求融合方案。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长宁来福士广场T1办公楼37层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755 8273 0104
香港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6–18號新世界大廈1座17樓1710–1711室
电话:+852 2114 2208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86 22 8756 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7号楼知识产权大厦10层1006-1008室
电话:+86 25 8370 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500号佳和商务大厦A座26层07室
电话:+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重庆市两江新区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86 898 6850 8795
日本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B座
电话:001 902 518 2988
阿联酋迪拜
阿联酋迪拜伊玛尔商业园1号楼505号
电话:971 52 8372673
Copyright 2001-2026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2378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603号
声明:本官网文章仅供交流,不构成恒盛注册律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面临法律问题,建议您联系恒盛注册律师或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恒盛注册法律咨询电话: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