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截至目前,香港仍没有一部类似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综合性AI法,也区别于内地“算法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式的强制性规则体系。更准确的描述是:香港正在形成“既有法律为底座、AI专项指引与行业监管叠加、重点风险专项制度逐步推进”的治理模式。
2026年9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表《行政长官2026年施政报告》(下称“2026年《施政报告》”)。报告在“人工智能应用与风险治理”章节提出七项AI风险治理行动,并明确将在数字政策办公室设立AI专员,由政务司司长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总的来说,香港尚未建立统一AI法,但2026年的政策信号已经非常清晰——在继续依靠现行法律和软法指引的同时,监管正向深伪、未成年人、AI产品责任和AI Agent等高风险场景推进专项治理。对企业而言,香港AI合规已不能再简单理解为“只有私隐合规”。
本文依据香港官方文件、监管机关新闻稿、司法判例报道及公开实务资料,分四个部分呈现香港AI治理的现状:立法监管框架、行政执法、司法案例,以及对内地企业涉港业务的影响。
一、立法监管框架
(一)没有统一AI法,但并非“监管真空”
条例所载六项保障资料原则覆盖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储存及跨境转移全流程,适用于处理个人资料的AI系统,是目前香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AI相关法律工具。1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33条对跨境转移个人资料设有条件限制,但该条自条例生效以来尚未实施,亦无实施时间表。2不过,跨境存储、云服务、外包处理以及用途改变,仍可能受到保障资料原则及资料处理者管理义务的约束,不能理解为“跨境完全没有要求”。
《版权条例》第528章已包含“电脑产生”(computer-generated)作品的定义。香港政府在2026—27年度开支预算审核答复中明确表示,对于AI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及其侵权法律责任,现行《版权条例》已有适用条文;知识产权署同时正草拟相关指引,以进一步说明现行法律原则及其具体适用3。
香港现行刑事法并未把“使用AI”本身普遍设为犯罪。深伪诈骗、未经同意发布私密影像、发布淫亵或不雅物品等行为,仍需分别按照诈骗、私密影像、淫亵及不雅物品等既有罪名的构成要件判断。政府在2026年1月亦确认,现行法没有专门针对“制作他人不雅照片”本身的独立罪名;这正是后续研究深伪专项立法的重要背景之一。
(二)AI专项指引已经形成骨架
私隐专员公署是香港目前持续发布AI个人资料及私隐治理文件的主要监管机构之一。自2021年以来,公署陆续发布多份AI治理指引,并于2026年进一步将监管关注延伸至代理式人工智能(Agentic AI)。4

此外,数字政策办公室发布了《人工智能道德框架》及《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及应用指引》;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24年10月发布《有关在金融市场负责任地应用人工智能的政策宣言》,确立了“促发展、管风险”的双轨立场。5
上述框架、指引及政策文件本身并非独立的法定处罚依据,但具有明确的监管参考意义。尤其是私隐专员公署已在AI循规审查中,将机构落实《人工智能:个人资料保障模范框架》及《雇员使用生成式AI的指引清单》所载建议和最佳行事常规的情况纳入审查。因此,企业是否构成违法仍应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为依据,但相关AI指引已成为理解监管要求和建立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参考。
(三)金融业是香港AI监管最成熟的领域
金融业已经形成较完整的“治理原则+高风险用例控制+测试沙盒+网络安全”路径。
证监会方面,2024年11月发布《生成式AI语言模型的使用》通函,将“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意见或研究”列为高风险用例,要求相关输出转达客户前须经人工介入核实;2026年6月再发通函,要求持牌法团检视其应对“AI驱动的网络攻击”的能力——据香港电脑保安事故协调中心统计,本地网络安全事故由2024年的12,536宗增至2025年的15,877宗。7
(四)立法动向
目前有三条立法线索值得持续跟踪:
2.法律配套检视。2026年3月,律政司牵头成立“检视支持更广泛应用AI所需的法律配套”跨部门工作小组,由不同政策局和部门检视现行法律是否足以应对AI发展,并研究制定专属法例、采取行政措施等方案的需要及可行性。9
3.AI数据治理的专门立法。据公开报道,2026年7月,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局长孙东在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表示,特区政府已实质启动AI数据治理专门法律框架的准备工作。另据立法会秘书处2026年7月发布的研究报告,香港AI产业配套存在短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香港的AI准备度排在全球第20位,仅约2%的香港受访机构达到AI应用“充分准备”水平,且缺乏覆盖全行业的统一AI发展战略。10
二、行政执法:目前以“循规审查”而非AI专项处罚为主
(一)法定职权与实际运用
依据《私隐条例》,私隐专员公署对个人资料处理活动的主要监管职权包括以下四项:11
视察——《私隐条例》第36条
“……专员可对——(a)资料使用者所使用的任何个人资料系统;或(b)属于某资料使用者类别的资料使用者所使用的任何个人资料系统,进行视察,目的在确定资讯以协助专员……作出关于促进有关的资料使用者……遵守本条例的条文(尤其是各保障资料原则)的建议。”此为公署开展循规审查的法律基础。
调查——《私隐条例》第38条
凡专员(a)收到一项投诉,或(b)“有合理理由相信”资料使用者有“可能属违反本条例下的规定”的作为或行为……,……可就有关资料使用者进行调查,以确定有关作为或行为是否属违反本条例下的规定”。
执行通知——《私隐条例》第50(1)条;违反执行通知的刑事责任——第50A(1)条
第50(1)条:“如专员在完成一项调查后,认为有关资料使用者正在或已经违反本条例之下的规定,专员可向该资料使用者送达书面通知,指示该资料使用者纠正该项违反,以及(如适当的话)防止该项违反再发生。”第50A(1)条:“资料使用者违反执行通知,即属犯罪——(a)一经首次定罪——(i)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及(ii)如罪行在定罪后持续,可处每日罚款$1,000;及(b)一经再次定罪——(i)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及(ii)如罪行在定罪后持续,可处每日罚款$2,000。”(第5级及第6级罚款的金额现分别为港币50,000元及100,000元。)
“起底”罪行的刑事调查及检控——《私隐条例》第64条(2021年修订引入)、第64C条
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a)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b)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披露者即属犯罪。”2021年修订同时赋予专员就该等罪行进行刑事调查的权力;第64C(1)条:“专员可用本身的名义检控以下罪行——(a)第64(1)或(3A)……条所订罪行;或(b)串谋犯上述罪行的罪行。”
金管局、证监会等行业监管机关亦有权依各自条例采取监管行动。从公开信息观察,上述权力在AI领域的实际运用,目前以发布指引、作出风险提示和开展主动循规审查为主。其中,循规审查是观察香港AI监管实践最主要的窗口。
(二)三轮循规审查的基本情况
私隐专员公署自2023年起,就各行业机构使用AI的情况开展主动循规审查。根据公署先后于2024年2月21日、2025年5月8日及2026年5月19日发布的三份新闻稿,三轮审查的基本情况如下:12

香港目前尚未形成大量“因使用AI本身而受到处罚”的执法案例。监管重点仍是:当AI处理个人资料、向客户提供受监管服务或引发其他法律风险时,是否违反既有法定义务。
(三)风险提示:代理式AI成为新的监管焦点
2026年3月16日,私隐专员公署就OpenClaw等代理式AI工具发出风险提示。公署指出:
“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角度,代理式AI的相关风险比一般AI聊天机械人为高。”13
其理由在于:此类工具可部署于本机或服务器,预设权限较高,可读写本地档案、调用系统资源并按预设流程自主执行多步骤任务,第三方插件亦可能夹带恶意代码。公署建议机构采取最小权限、官方渠道下载、隔离运行环境、审慎安装插件等措施,并保留“人在环中”的最终决定权。这一提示与其后发布的《模范框架——代理式人工智能篇》及第三轮循规审查新增的“慎用AI智能体”建议一脉相承,反映监管关注点正随技术形态演进。
(四)执法个案的公开情况
私隐专员公署2024-25年度年报(年报主题即为《善用人工智能 构建数码私隐新时代》)披露:年内接获投诉3,450宗,展开134次调查、88次刑事调查,进行拘捕行动20次、拘捕21人,开展循规行动443次。14就该年报及其他公开资料所载,尚未见以“使用AI”为直接事由的执行通知或检控个案;已公开的执法个案仍以传统私隐违例为对象(如2025年3月公布的俊思管理有限公司资料外泄事故调查,公署认定该公司违反保障资料第4(1)原则有关个人资料保安的规定,并送达执行通知)。15
其中一组趋势性数据可供参考:公署通过主动网上巡查发现的“起底”个案为65宗,较2022-23年度的841宗下降约92%。公署将此归因于条例修订后的执法震慑及宣传教育。16金管局、证监会层面,前述AI相关通函发布后,亦未见公开披露据此作出的纪律处分个案。
总体而言,香港AI领域的行政监管目前呈现“指引先行、审查跟进、个案执法尚未显现”的状态。考虑到循规审查覆盖面逐年扩大、审查指标逐年细化,且监管机关已明确将代理式AI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后续的监管实践值得持续观察。
三、司法案例:AI相关纠纷在香港法院的初步面貌
就已公开的判例与司法报道观察,香港法院尚未审理以AI系统本身的责任为争议焦点的实体民事案件(如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AI产品责任或算法歧视等)。目前进入法院视野的AI相关案件,主要集中在诉讼程序中的AI使用问题,以及以AI为犯罪工具的刑事案件两个方面。
(一)司法机构的内部规范
2024年7月,香港司法机构颁布《法官及司法人员和支援人员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指引》,系首套供法官、司法人员及支援人员使用生成式AI的指引。核心原则包括:谨慎、负责任地使用;核实输出;保护私隐、机密及敏感资料;在缺乏充分核验机制时,不建议依赖生成式AI进行法律分析。17
(二)诉讼程序中的AI使用
近年的公开判例也呈现相似态度。例如,在余瀚棠诉中原地产案(HCLA 33/2024 [2025] HKCFI 808)中,法院批评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提交由AI“堆砌”的陈词,并指出其中引用的外国案例并不适用于相关香港法律问题;在Tung Lai Lam案(DCEO 12/2024 [2026] HKDC 290)中,法院进一步提醒生成式AI可能出现“幻觉”并产生错误信息。
(三)AI相关刑事案件的检控实践
以AI为工具实施的犯罪,目前均依既有罪名处理,以下几类案件具有代表性:
• 深伪视频会议诈骗。2024年1月,警方接获全港首宗利用深伪技术进行多人视像会议的诈骗案。骗徒从网上下载某跨国公司英国总公司高管的公开影片,以AI技术改换嘴型并配音,在多人视频会议中假冒首席财务官及其他职员,指示香港财务职员先后转账15次、合共约2亿港元。约一星期后公司与总公司核实,始发现受骗。据警方统计,2023年前11个月香港科技罪案共31,843宗,损失50.9亿港元,同比分别上升53%和72%。18
• 深伪诈骗集团的系列检控。2025年,警方捣破一个租用九龙湾工业大厦单位营运的诈骗中心,共拘捕31人,案件涉及以深伪技术进行网恋,诱骗亚洲等地受害人在虚假加密货币平台投资,涉款约3,400万港元。
• AI生成不雅影像。2025年7月,一名香港大学法律系学生被指使用免费在线AI工具,以取自社交媒体的照片为20至30名女性同学及教师生成不雅图片,相关图片仅被生成、未被传播。私隐专员公署依《私隐条例》第64条(反起底条款)展开刑事调查。该案引发了关于法律空白的讨论:署理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局长2026年1月在立法会确认,香港现行法下没有专门针对“制作他人不雅照片”的罪名,现有可援引的罪名均以“发布”“取用电脑”或“披露并造成伤害”等为构成要件。政府同时表示,“AI问题跨行业差异大,难以单靠一部法例全面处理”,倾向以专项修法方式回应。19 20
• AI声纹合成诈骗的上升趋势。据警方数据,2026年首7个月录得2,020宗即时通讯软件账户骑劫骗案,较去年同期上升约1.7倍,损失约1.46亿港元;騎劫账户后利用AI合成声纹致电事主亲友,已成为常见手法。21
(四)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领域
在知识产权领域,香港法院尚未审理涉及AI生成物版权归属或AI训练数据侵权的案件。相关争议目前主要通过前述版权修法咨询处理,政府的初步看法是现行“电脑产生”作品的规定已可涵盖AI生成作品。英国高等法院2024年11月就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一案的判决虽受到香港法律界关注,但香港本地尚无对应案例。22
总体而言,香港司法系统对AI的应对呈现两个特征:在程序层面,通过内部指引和个案判词确立对AI生成内容的审查立场;在实体层面,将AI相关行为纳入既有罪名和法律框架处理,暂未形成针对AI的专门裁判规则。
四、对内地企业涉港业务的影响
现阶段,香港AI监管对内地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合规义务的预期管理,而非执法个案的直接约束。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私隐条例》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在港注册机构
按照私隐专员公署的立场,《私隐条例》适用于任何控制使用香港居民个人资料的组织,无论其注册地或服务器所在地。实务中有观点举例说明:一家在香港以外注册的公司运营AI招聘平台、筛选香港居民的简历,即使没有在香港设立办公室,仍须遵守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并宜指定香港代表处理数据主体请求。对以香港为出海节点的内地SaaS及AI企业而言,只要产品或服务触达香港用户并处理其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合规要求即可能适用。
(二)两地制度差异带来的合规成本
内地已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的多层强制性AI监管体系(包括算法备案、深度合成管理、生成式AI服务管理及2026年智能体相关规定),与香港“《私隐条例》+软法指引”的路径存在结构性差异。实务观点将两地制度的衔接难点归纳为以下四项:
2.跨境传输机制尚未互认。内地设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三条路径;香港第33条尚未实施,目前向香港以外传输个人资料无前置审批或备案要求。粤港澳大湾区内虽设有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等便利化安排,但均有适用范围限制,难以支持大模型训练所需的海量数据流动。
3.AI备案与安全评估互不衔接。内地对生成式AI服务和高风险AI智能体实行上线备案及年度安全评估;香港目前不设前置审查。若香港日后引入评估制度,两地材料能否互认尚不确定。
4.宽松窗口可能随立法进程收窄。前述专门立法的筹备信号意味着香港现行的监管格局可能发生变化。有实务分析认为,第33条跨境转移条款的激活和完善,可能成为专门立法的配套工具之一。
(三)现阶段可开展的合规工作
综合实务观点,以香港为业务节点的内地企业可考虑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AI系统清单和数据流台账。企业应至少梳理目前正在采购、开发和使用的AI系统,包括具体用途、供应商、涉及的数据来源、输入及输出内容、储存地点、访问权限和保留期限,并特别标识其中是否涉及客户、员工等个人资料。对于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数据流动的,还应进一步区分“内地采集—香港使用”“香港采集—内地访问”“香港调用境外模型”等不同路径,分别判断两地法律要求,避免将内地数据出境要求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要求混为一套流程。
第二,把“上线前评估”设为AI应用的内部准入门槛。对涉及个人资料,特别是招聘、信用评估、生物识别、未成年人、客户画像或其他可能对个人产生重大影响的AI应用,建议在上线前完成风险评估;风险较高的场景进一步开展私隐影响评估(PIA),并测试系统的可靠性、稳健性、公平性和安全性,同时明确是否需要“人在环中”的人工复核。2026年私隐专员公署的循规审查显示,涉及个人资料的受查机构均进行了AI风险评估,约96%在上线前进行了系统测试,约79%开展了私隐影响评估,这些项目已经成为监管观察企业AI治理的重要指标。
第三,重点管住“供应商”和“员工使用”两个入口。对外采购AI模型、云端AI服务或第三方Agent时,应在合同及供应商尽调中明确个人资料用途、是否用于模型训练、数据储存地点及期限、删除机制、分包商管理、保安措施、资料泄露通知及退出后的数据处置等事项。内部则应建立生成式AI使用规则,明确哪些工具可以使用、员工可以输入哪些数据、哪些场景禁止输入客户或员工个人资料,以及AI输出的事实核验、标识和事故报告要求。私隐专员公署2025年的《雇员使用生成式AI的指引清单》已经将这些内容列为企业内部政策的核心项目。
第四,把合规措施转化为可供监管核查的证据。企业不宜只保留一份原则性的“AI政策”,而应形成能够实际证明治理措施已经执行的材料,例如AI系统清单、风险及私隐影响评估、上线测试记录、供应商尽调及合同、员工AI使用政策、培训记录、权限配置、人工复核记录、事故处置记录等,并在模型、用途、数据来源或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后重新评估。对于代理式AI,还应进一步落实最小权限、系统和数据访问隔离、插件管理、操作日志、最长数据保留期限以及高风险动作的人为监督。私隐专员公署2026年8月发布的代理式AI指引已经将这些措施具体化。
结语
因此,对内地企业而言,现阶段既不宜把香港理解为“AI监管宽松、基本无要求”,也不宜把内地或欧盟的AI监管框架直接套用到香港。更稳妥的做法,是围绕具体AI产品、数据流和行业属性,先把现行法律义务落实,再为正在形成的专项规则预留治理接口。
* 实习生陈奕帆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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