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股东失权制度(第51条、第52条),以董事会为发起主体,通过“催缴—失权通知—股权处置”的流程,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制度落地两年有余,诸多实务问题逐渐浮现。本文分上下两篇,结合现行规定与司法案例,就八个核心问题展开探讨。本篇聚焦制度框架与前四个适用边界问题。
一、制度运行流程
股东失权制度的运行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对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流程终止;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进入催缴环节。
第二阶段,董事会作出催缴决议,公司向欠缴股东发出催缴书,并给予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股东在宽限期内足额补缴的,流程终止;仍不履行的,进入是否失权环节。
第三阶段,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的,公司发出失权通知。通知生效后,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股东对失权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起失权异议之诉。
第四阶段,失权股权处置:失权股权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通过减资程序注销。逾期未处置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
二、制度价值与潜在风险
失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护已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未出资股东滥用股东资格谋取私利;完善公司治理,从源头化解因出资瑕疵引发的治理僵局。
但该制度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一方面,公司面临较大债务或经营不利时,未出资股东可能利用失权程序,以过长宽限期、注销股权等方式逃避出资义务、转嫁风险。另一方面,六个月内未处置的失权股权将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补缴,可能加重已出资股东的负担。因此,董事会启动失权程序应以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审慎评估出资瑕疵成因、公司资本需求以及失权对股权结构稳定和持续经营的潜在影响。
需要提示的是,失权制度并非解决出资问题的唯一路径。公司还可以直接请求欠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与全体股东协商延长出资期限或依法减资、依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出资不实股东的权利、追究发起人的出资连带责任等。启动失权前,应综合评估股东出资能力、股东对公司资源和技术等贡献的不可替代性、失权股权处置可行性等因素,避免因失权导致投资关系彻底破裂及后续纠纷。
三、章程能否自由约定失权情形?(Q1)
股东失权制度仅适用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与股东不得通过章程或协议自行增加失权事由。
2024年入库案例(2021)沪0116民初14414号中,原告受让被告公司股权后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竞业约定,被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原告无条件退股。法院认为,股东除名条件严格限定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事由中,即便原告违反竞业约定,也仅构成违约,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丧失。以违约为由解除股东资格缺乏法律依据,决议无效。
同理,失权制度不能泛化为出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一般性违约责任条款。公司不能以股东违反其他约定义务为由启动失权程序。
四、抽逃出资能否适用失权制度?(Q2)
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抽逃出资的主观恶性强于未按期缴纳出资,举轻以明重,抽逃出资应纳入失权范围。另有观点认为,从《公司法》第52条文义看,“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足额缴纳出资”,并不包含抽逃出资情形。
在某北京公司与其股东的纠纷案中(案号(2026)京02民终179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抽逃出资与未缴纳出资虽均导致公司资本不实,但行为性质、发生阶段、法律评价均不相同——前者是出资义务已履行后的侵害公司权利行为,后者是出资义务自始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解释不得逾越条文可能的文义范围进行扩张解释。即便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公司以此为由发出失权通知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不设董事会公司的唯一董事是否有权作出失权决定?(Q3)
司法实践倾向于肯定说。内蒙古某公司决议纠纷案(案号(2025)内08民终777号)中,执行董事核查股东出资后作出失权决定,法院认定该决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失权通知有效。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2025年12月发布案例亦持相同立场1:执行董事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职责,公司基于执行董事决定发出失权通知具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要求确认失权通知无效的诉讼请求。
六、关联董事是否需要回避?(Q4)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董事会审议自我交易、谋取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表决,第139条规定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应回避。但非上市公司失权事项中关联董事是否回避,法律尚属空白。
参考股东除名领域的司法实践,拟被除名股东应回避股东除名事项表决已是司法实践通行做法,(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案明确被除名股东不享有表决权——股权来自出资,未出资股东不应享有表决权,否则司法解释规定将被虚置。然而在关联董事回避领域,司法态度并不一致。(2022)京03民终12840号案中,北京三中院认为公司法仅针对关联担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等作出限制,不应据此否认关联董事就其他事项行使表决权。(2017)最高法民终416号案中,最高院亦认为法律未对关联董事表决权作出限制,不能仅因关联关系认定其表决行为构成滥用权利。
非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在失权事项中是否回避,仍有待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从风险防范角度,建议公司在章程中对失权事项的关联董事回避作出约定,以降低决议被挑战的不确定性。
以上为上篇。下篇将聚焦更具争议的四个问题:全体股东均未出资时能否选择性失权、宽限期的上下限边界、董事会怠于失权时的救济路径,以及失权股权的后续处置方案。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长宁来福士广场T1办公楼37层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755 8273 0104
香港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6–18號新世界大廈1座17樓1710–1711室
电话:+852 2114 2208
合肥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6层
电话:+86 551 6569 1417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86 22 8756 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7号楼知识产权大厦10层1006-1008室
电话:+86 25 8370 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500号佳和商务大厦A座26层07室
电话:+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重庆市两江新区庆云路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86 898 6850 8795
日本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B座
电话:001 902 518 2988
阿联酋迪拜
阿联酋迪拜伊玛尔商业园1号楼505号
电话:971 52 8372673
Copyright 2001-2026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2378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603号
声明:本官网文章仅供交流,不构成恒盛注册律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面临法律问题,建议您联系恒盛注册律师或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恒盛注册法律咨询电话: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