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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传承丨中英婚姻制度大不同:从领证到离婚分财产,一篇讲清实务要点(系列一)
作者:吴卫义 陆珊菁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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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接触的外籍客户中,英国籍客户数量始终保持前列,不管是因为孩子留学的关系或者是跟着国内企业开拓到海外的原因,确实成就了越来越多的中英跨国婚姻。当同一个婚姻事实遇上了两个不同的法域,很多问题就不再是“想当然”。比如常见的问题,“婚后工资算不算共同财产?”“房产证写谁的名字会有什么后果?”“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在哪里分?”可能都会有不同的答案。同样是“照顾女方”,英国法院和中国法院的判法可能完全不同。


本系列文章将从中英两国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婚姻制度进行系统比较。作为系列第一篇,本文聚焦四个核心问题:婚姻登记、婚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弱势方保护。离婚判决的相互承认与跨境文书送达,将留待下篇专门讨论。


需要先说明的一点:英国并非单一法律区,苏格兰、北爱尔兰的婚姻家庭法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差异很大(例如苏格兰离婚财产分割不采用英格兰的“平等分享”原则)。本文所称“英国”,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英格兰和威尔士。


一、在哪国领证:婚姻登记制度对比


中国:登记即成立,离婚设30天冷静期


在中国,结婚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婚姻登记——婚礼再隆重,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2025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有两个变化值得跨国婚姻当事人关注:


●全国通办:不再要求回户籍地登记,凭身份证和无配偶声明即可在全国任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外婚姻(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同样适用全国通办。


●不再要求户口簿:现在登记只需身份证即可,不再有户口簿的要求。再也不会出现父母卡着户口簿不让去登记的经典场景。


英格兰和威尔士:先“预告”,再办仪式


英格兰没有“婚姻登记处当场发证”的模式,而是“预告+仪式”两步走:


●预告(Notice):双方须亲自到户籍所属区域的登记办公室(Register Office)声明结婚意愿,提交护照等身份文件。通常须提前28天;如一方不是英国/爱尔兰公民且无定居身份,会被转交内政部审查,等待期可延长至70天。


●仪式(Ceremony):婚礼必须在有执照的场所举行(登记办公室、持牌酒店场地,或英国国教会教堂等获批准的场所),须有证婚人在场,仪式完成、双方及证人签字后婚姻才成立,之后领取结婚证书。


实务提示:中国公民赴英结婚,务必申请“结婚访问签证”(Marriage Visitor Visa),持普通旅游签证登记结婚属违规,且大概率影响今后的英国签证申请。全程预留至少5周(含7天居住要求+28天公告期)。

一个容易忽略的问题:在哪领证,会决定将来在哪离婚吗?


不一定,但影响很大。英国法院受理离婚主要看惯常居所地(habitual residence)和住所(domicile),与中国法院的管辖规则(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不同。有些案件两地都有管辖权,有些则两地都无管辖权。这不是“想选就选”的问题,而是由你们实际生活重心决定的——这正是下篇要展开的内容。


二、婚后财产归谁:两种完全不同的财产制度


这是中英婚姻制度最根本的核心差异,理解它是理解后文一切问题的基础。


中国:婚后所得,原则上“大家的”


《民法典》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只要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原则上都是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谁名下、谁挣得多谁挣得少而改变。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


【案例情境】张女士婚后全职带娃,丈夫名下有三套房、两家公司股权,均购于婚后。离婚时张女士主张分割——在无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丈夫名下而改变性质。


法律也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归属(民法典第1065条),即“婚内财产协议”,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英格兰和威尔士: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原则上“各归各的”


英国没有法定共同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财产(工资、存款、房产)原则上就是各自的。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妻子不因“结了婚”就自动取得产权份额。


但这不意味着弱势方毫无保障。法律在两条线上做了平衡:一是婚姻住房权利(Matrimonial Home Rights):即使房产只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另一方有权继续居住,登记方不得擅自驱赶或出售;二是婚姻期间一方不扶养另一方、不尽家庭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7条申请扶养费。


【案例情境】李女士与英国丈夫婚后住在丈夫名下的房子里,丈夫换锁赶人。在英国,丈夫不能这么做——未登记配偶的婚姻住房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在中国,如果房子确实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妻子则没有产权,需另行主张居住权益。


一句话总结:中国规则管“钱的来源”,婚后挣的默认共有;英国规则管“登记在谁名下”,婚姻期间各管各的,把平衡工作留到了离婚时一并处理。


三、离婚时财产怎么分:本文重点


中国:以“均等分割”为起点,但2025年新规强化了“出资来源”因素


离婚时,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87条)。司法实践中的基准仍是均等分割,再依贡献、过错、婚姻长短等因素调整。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两个高发争议明确了规则:


1.婚前/婚内房产“加名”问题


●只签了赠与约定、没过户的:离婚时法院不再简单按“加名即共有”处理,而是综合赠与目的、婚姻持续时间、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谁、拿房一方补偿对方多少。换句话说,赠与方不能随意反悔,但“加了名就能分一半”的时代过去了。


●已经过户的:若婚姻时间短且赠与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房屋仍归赠与方,同时酌定是否补偿对方。


2.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按约定处理(属该子女个人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时法院以出资来源为基础,可判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再结合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的,参照类似规则处理。


【案例情境】王先生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应妻子要求加了名,两年后妻子起诉离婚。按新规,法院完全可以判房屋仍归王先生,视情况给予妻子一定补偿——这与“加名=分一半”的直觉正好相反。


另有几个“兜底”规则值得记住: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第1092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第1088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第1090条)。


英格兰和威尔士:全部资产进“资产池”,法院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英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逻辑分三步:


第一步:全面披露资产。双方须全面如实申报全球资产(Form E表格),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养老金、公司股权,甚至婚前财产和继承所得——全部进入待分割的“资产池”。隐瞒财产在英国后果严重,一经发现法院可重审并处以惩罚。


第二步:先满足“需要”(needs),再谈“分享”(sharing)。依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5条,法院首要考虑子女的福祉,然后是双方的各自需要(住房、收入、生活水平)。对于较长婚姻,英国最高法院在White v White(2000)案中确立了平等分享的起点——长期婚姻离婚时大体五五开,理由是家务劳动与挣钱养家对婚姻的贡献同等重要。婚姻短的、资产远超双方需要的,法院未必均分,更可能回归“需要”原则。


第三步:追求“彻底了断”(clean break)。与中国的“一次性分割”不同,英国法院可以(也经常)裁定长期配偶扶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直到一方再婚或情况重大变化;但现代趋势是尽量以一次性支付(lump sum)或财产调整实现彻底了断,让双方各自开始新生活。


英国的两个特色工具,中国没有对应制度:


●养老金分割(pension sharing):养老金是英国中产家庭最大的资产之一,法院可直接裁定一方养老金的一部分划归另一方。很多在英华人离婚时忽略了这一项,等于白白放弃几十万英镑的资产。


●婚前/婚内协议的份量:英国没有成文的婚内财产制约定制度,婚前协议原则上不自动具有约束力,但 Radmacher v Granatino(2010)案后,自愿签署、知情、公平的婚前协议在离婚时会获得法院“决定性份量”,尤其是双方各自聘请了律师的情况下。


【案例情境】一对中英夫妻,主要资产在中国(房产、公司),丈夫在英工作20年积累了大额养老金。若在英国离婚:中国房产进入资产池、英国养老金可被分割;若在中国离婚:养老金不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射程内,英国的房和养老金也很难执行——管辖法院的选择直接改变分割结果。


小结:同一对夫妻,两种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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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弱势方保护:全职主妇/夫的两国待遇


很多读者真正关心的是:我不挣钱,离婚会不会净身出户?


在中国:全职一方的保护主要依靠三条线——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但实务中家务补偿数额普遍不高,弱势方的主要保障其实还是“共同财产制”本身。


在英国:全职一方的保护更依赖离婚时的需要原则。只要婚姻够长、存在需要,法院会优先保证弱势一方的住房和体面生活,哪怕资产大部分在另一方名下。若无法一次性了结(clean break),也可以通过长期扶养费维持生活的基本开销。


给全职一方的共同建议(两国通用):保留家庭开支的记录和贡献的证据(育儿、照护、搬迁牺牲的职业生涯);了解家庭资产的全貌——大额保单、股权、养老金账户以及其他的动产;相较而言,英国的离婚诉讼中对配偶的保护以及扶持力度大于中国。


五、婚姻实务清单


如果您正处于或正准备一段中英跨国婚姻,这篇可以先收藏:


1.登记前:确认对方婚姻状况(英国可申请查阅婚姻记录;中国有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核验);涉外文件(单身证明等)提前办理公证认证。


2.考虑一份婚前协议:在中国,书面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在英国,婚前协议虽不自动约束法院,但按Radmacher案会获决定性份量。一份协议最好两边律师都参与起草,双语文本,明确适用法和资产披露。


3.大额资产动作留痕:父母出资买房,转账备注用途、保留凭证,必要时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这在两个法域都越来越重要。


4.房产加名别冲动:中国2025年新规下,“加名”不再等于“一半”;英国则看登记与协议,而非人情。


5.离婚前先想清楚管辖:两边都能起诉时,诉讼策略差异极大(英国看重养老金和扶养费,中国看重房产和出资来源)——这一步务必尽早咨询两边律师,一步棋错,满盘皆输。


结语与预告


中英婚姻制度的最大分野,笔者认为在于中国把财产问题前置到婚姻存续期间解决(共同财产制),英国则后置到离婚时由法院一次性裁量(自由裁量制)。对中国当事人而言,真正危险的不是规则不同,而是用中国的直觉去处理英国的问题,或反过来。


只有了解两边的“游戏”规则,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在猝不及防的意外发生时,抢占先机。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1059、1062–1065、1077、1087–10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施行);《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修订施行);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Act 2020(2022年4月6日施行);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第25条;White v White [2000] UKHL 54;Radmacher v Granatino [2010] UKSC 42;Family Law Act 1996;Marriage and Civil Partnership (Minimum Age) Act 2022。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性质的比较介绍,所涉案例均为虚构情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跨国婚姻家事的处理高度依赖个案事实,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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