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备受关注。起因是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潼关肉夹馍协会先后起诉上百家商户,主张商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要求商户赔偿,如商户希望继续使用其商标,需选择加入协会或获得协会授权并支付加盟费。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夜发文,表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从近期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等商标维权事件可以看出,商户甚至行业协会对于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不是很了解,本文仅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的概念区分以及各市场主体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为切入点进行探讨。
一般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有什么区别?
通俗来说,集体商标是表明集体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是标识产品的地理来源和产品的特有品质、信誉的标志。其中,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不作为商标注册。当把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来注册的时候,只能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进行注册。因此,当把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时候,就被称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比如“潼关肉夹馍”。当把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时候,就被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比如“库尔勒香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的区别主要在于,集体商标具有“共性”,仅供集团内部成员使用,商标权属于集团全体成员,非集团成员不得使用并且也不得许可给非集团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是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供该组织外的主体使用,用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该组织自己是不能使用的,例如我们熟知的绿色食品认证等等。而一般商标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即商标权归于权利人,可以按其意愿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回到本次事件,“逍遥镇”商标本身只是一个普通商标,但是却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当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据此主张侵权并要求商户加入协会和主张“会费”,这是将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混淆的表现。而“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是有原产地限制的,只能供集体成员使用。之所以国知局发文,表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正是因为“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只能供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会员使用,该协会可以要求外部人员停止使用该商标或主张赔偿损失,但是不能将该“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许可给潼关地区之外的对象,更不能要求这些对象支付加盟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在使用、管理集体商标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要知道,设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制度的本意是通过注册人对这些商标进行有效地管理或控制,实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使用该商标,同时一起参与打造区域品牌、宣传地域特色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对于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更多的是期待其充当有效利用公共资源的管理者的角色。
因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殊性,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是有关成员在用,为了推广地方特产以及增加特产的知名度而想要发展成员、会员无可厚非,但是也要注意到如果不加以管控导致商标被滥用,是有可能会让公众认为这些“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就是一种普通的食品名称而非集体、证明商标,此时该商标就有被弱化为通用名称的风险,从而失去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作为注册人,有义务对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1],对于损害集体利益甚至侵权的行为,作为注册人应该在其商标对应的合法范围内积极行使权利,以发挥其管理者的作用,维护商标应有的价值。
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尽量避免陷入不必要纠纷?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于有可能是别人商标的标识要谨慎使用,最好能提前进行商标确认,避免构成侵权。比如可以咨询律师的建议或者去国知局网站检索确认。从潼关肉夹馍协会既往的维权案例来看,其提起的很多诉讼都是被支持的,被支持的案例中商户都主张“潼关”为地名,“肉夹馍”为通用名称,这也是本次事件中大多数商户认为自己可以使用的理由,但是最终都没被法院认可。潼关肉夹馍协会在本次维权过程中固然有一些问题,但是不能错误的理解为潼关肉夹馍协会不能维权。
想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还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根据要注册的标识的不同,难度会有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难度都比较高。以“沙县小吃”为例,沙县小吃同业公会从2006年开始申请“沙县小吃”,提交的多件集体商标和一般商标注册申请均被驳回。直到2014年再次提交“沙县小吃及图”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才终于在2015年被初审公告,但是又在公告期内被提起异议,直到2016年才最终被核准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在代理实务中经常看到很多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作为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诸如“沙县小吃”、“潼关肉夹馍”等都有作为一般商标申请的记录。对此,首先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一般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的规定,都会予以驳回,所以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作为一般商标申请注册而能够获权的很少[2]。其次,从商标注册目的角度来看,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而一般商标是无法实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功能的。
希望本文对要注册或已拥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企业,使用的商号、标识可能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企业、商户能有所帮助。
[1] 详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 实务中还是有一些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商标作为一般商标申请并且或者注册的,比如“兰州牛肉拉面及图”即是典型案例。该商标之所以能够获准注册是因为申请阶段放弃了文字部分的专用权,具体可参见(2018)京行终625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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